刑事律师可见,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

时间:2022-11-27 23:46:30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可见,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可见,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 刑事案件有必要聘用律师吗?律师会见有无必要?
  • 刑事诉讼律师:合同罪中的因果关系辩护
  • 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运用

    文/庆鸿律师

    一、 法律规定

    最高刑事诉讼法解释八十八条二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合事实的除外。

    可见,证人证言是证人是对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是对过去发生的其亲身经历的事实的回忆和重现,不能将自己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意见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证据不具证据能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二、 规则理由

    1.侵犯了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权。证人如果对事实作出评判、推测,则侵犯了裁判者对事实的认定权利,因为事实认定是归属于裁判者,英美法系归属陪审团,大法系归属法官、总裁员来确定。

    2.意见证据不具备有证明价值。因为证言证言本身具有主观性与易变性特点,如果证人的事实不需要亲自经历,就能够推出结论的话,么这完全可以由裁判者来自行完成,没有必要让证人越俎代庖,多此一举。另外证言的推测、猜测、推断都可能含有虚假性。因为每个人的感知、记忆、表力,还有其品行等因素差异,具有主观与客观混同,易误导裁判者,所以说意见证据不具有证明价值。

    三、内涵理解

    1.明确区分证人与“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包括鉴定人、专家辅助人,鉴定人是运用专门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发表分析、判断意见,属于鉴定意见的证据种类,经法定序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专家辅助人是对鉴定意见进行审、研究、分析,帮助审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其证言参照鉴定意见审。故,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证言不适见证据排除规则。

    2.证人体验的事实本身含有推测要素。如“速记性”证言,在证人观察到的情难以再现、难以清晰解释情下,其可以就其观察形成的印象和意见作证,常见有味觉、嗅觉、交通工具的速度、声音、证人的本能意图、他人的状态等情形,其在亲历体验的情下感知,合生活常理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例如,证人看到张三满脸通红,满嘴酒气,走路蹒跚状态,推断张三醉酒了,该证言具有可信度。

    四、实务运用

    一,准确识别。准确识别,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合事实的意见证据。尽管该例外情形并未专门地强调证人对相关事实的亲自感知,但是毫无疑问,如果证人并未亲自感知相关事实就提供了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么将缺乏事实基础。如果证人亲自感知案件事实并做出了合理的推断,么该判断根据一般生活的经验合事实的话,这类意见证据它就具有证明能力,有助于法庭明案件事实。上速记性的问题,通过感知速记往往是一种意见,只要合正常生活逻辑就可以。

    胡某某交通肇事案,有位证人是老司机,驾车与被告人车辆是同向行驶。证人当时的车速大概是60码/小时,被告人驾车从后面超车,证人作证时说听到被告人的车辆发动机声音很大,超车的速度很快,推测被告人的车速应该在80公里/小时以上。据此推测其意见是建立在证人亲自感知的基础上,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它是合事实的,所以说老司机的证言具有证明能力。当然,如果有相应的测速设备数据印证,认定被告人超速的证据则更加分。

    二,检验核。对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必要时要进行核、检验。在实践中,证人居于自身对案件的感知,结合自己的经验,提出猜测性、评论性、推测性的证言,如果是对案件的事实非常重要,也没有其他的证据印证,可以考虑通过侦实验的方式来核实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比如,上文提及老司机对胡某某的车速提出推测性证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侦实验模拟案发场景,核实证人的推测是否准确。此外,对证人证言的核实,还可以听取专家的意见,通过专业的评估来审证言是否可靠。总之,两个方法,一个是侦实验,一个是专家咨询,来核证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合事实的意见证言。

    三,规询问笔录的制作。目前来说,询问笔录对证人证言的记载通常表现一种平铺直叙肯定性的语言模态。即便证人时采用推测性、评论性等语气,由于侦人员不知晓如在笔录中展现,通常直接将其转化为肯定的语气。有些情下侦人员很可能有意或者无意地将这些猜测性表述转为证人亲自感知确定的事实。法庭上仅仅靠审书面证言笔录,很难区分证人哪些是亲自感知的哪些是推测性、评论性的,所以有必要完善笔录的制作要求和方法。对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语言完整的“原汁原味”记录,不得加工、组合、整理,以便有效地区分客观事实与证人意见。

    四,请证人出庭。对于猜测性、评论性的意见证据影响到重要事实认定的,辩护人要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交叉询问。因为书面证言的局限性,难以真正展现、还原证人当时作证的真实的内心意思。通过法庭交叉询问,更能激发证人如实作证的与危机,为证言真实性增加一份保障,尽可能地减少意见证据中的非理性因素,更好地案件的真相。

    五,推行询问过的录音制度。为减少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庭前证言的争议,有效识别证人的意见证言,采取询问证人过录音能客观地展现其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从技术上来说,实行询问过的全录音是没有问题。因为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录音可以做到全覆。从实务来说,在办理职务犯罪和涉黑犯罪中,法律规定了对重要证人的谈话、询问等调取证工作应当全录音。因此,针对证人证言收集过完全可以做到录音,看改革的力度与决心。

    综上,意见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需要结合常情常理分析判断,所以说,法律人要做生活的有心人,生活经验越丰富,对意见证据的判断越准确。


    参考文献:

    1. 坤:证据审规则与分析方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

    2.崇义等: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与适用,中学出版社2021年出版

    刑事律师可见,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

    刑事案件有必要聘用律师吗?律师会见有无必要?

    当下社会各种大案、小案层出不穷,众人观点都觉得只有涉案比较重大的情下才有必要聘用律师,一些小的刑事案件完全没必要请律师。这里有必要做下声明:刑事案件不论大小,刑事律师在其中起着性的作用!律师会见更是重中之重,切不可轻视,从而导致刑事案件发展越发严重。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往往都不清楚具体原因,当通过官知后,才后知后觉地见不到犯罪嫌疑人!于是,各种虑便显现出来,对于后续的事情更是茫然无知。


    其次,在侦阶,嫌疑人不知晓相关法律条文,在与相关部门人员沟通时,往往会因为自己的一些无意言辞而导致不必要的严重后果!


    最后,律师可以根据涉案案情帮助涉案人请取保候审,从而进一步化解危机。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聘用律师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他们不仅能够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还能为其提供有利的法律帮助,代为诉、控告、取保候审等。


    律师会见对当事人有什么作用?


    1. 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灼情绪,给予心理安慰。

    2. 进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相关事实,以便于收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

    3. 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争取立功减刑的机会。

    4.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通过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面交流,寻求任可能会被忽略的蛛丝马迹。

    5. 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6. 请取保候审。


    么应该如选择律师和律所呢?这里律师给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综合评定律所律师对刑事案件的接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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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律师:合同罪中的因果关系辩护

    (本文作者师,北京刑事律师,金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专注于金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民营企业家刑事辩护和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目 录

    一、什么是合同罪的因果关系?

    二、阻却合同罪成立的事由 — 因果关系律师辩护

    三、无罪案例参考

    案例I:×年被判合同罪二审案

    案例II:王×合审案

    案例III:颜×合同罪一审案

    案例IV:张×、合同二审案

    案例V:陈×富被判合同、骗取贷款罪二审案

    正 文

    比方说涉民间借贷合同的案件,出借人给借款人发放了款。之后又觉得先前的担保物不够,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借款人便提供了一份虚假的房产证。逾期后出借人报案合同。该案为款在虚假房产证提供之前就已经发放,房产证对出借人发放贷款不起作用。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出借人并非基于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也就是欺骗行为和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一些合同罪案件里欠缺犯罪所要求的因果关系,判决无罪,由此可见因果关系是合同罪刑事律师的重要辩点。

    一、什么是合同罪的因果关系?

    合同罪必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刑法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具体到合同中来,是指被告人的欺骗行为和占有他人财产之间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类犯罪(包括合同罪)的基本结构:行为人实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以上环节中,行为人实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起因。在动态的发展过中,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是果。这就是合同罪中的因果关系。

    反之,有的案件中虽然行为人实了欺骗行为,但并没有导致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基于该错误认识之外的原因交付财产,么欺骗行为与受害人处分财产之间不成立因果关系,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不构成合同罪。

    分析具体案件可以更清楚地看出欺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借款合同案件,通常其系并不复杂,就是借款人提供履行能力、还款保证的证明。借贷关系中这个文件对借贷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因为行为人提供了虚假的履约能力证明文件,导致被害人将财产交付被告人。另加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而构成合同罪,承担刑事责任。

    二、阻却合同罪成立的事由 — 因果关系律师辩护

    虽然因果关系内含于合同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从实践来看,刑事律师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辩护合同罪的作法并不非常多。

    其因,估计跟一般对合同罪的理解强调“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关。从解释的角度,因果关系应内含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只有具果关系的欺骗行为,才构成合同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一)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为

    刑事律师对合同罪最为直接的辩护,是从整体上否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有的案件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虚构事实,没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也有可能因刑事序的进行,被采取强制措导致合同部分未履行,但并未用欺骗的手获得他人财物,故被告人不构成合同罪。

    另外一种情是证据不足。比如在王×起合审案,虽然有不利的证人证言,经审后认为,公诉提交的证人某1的证言,与石某、王×起的证言相矛盾,且系孤证。故公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石某。

    (二)因果关系认定的多

    因果关系本身是一个科学哲学层面的概念,刑法借用这个概念,用来界定合同罪中欺骗行为与损害结果、被害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因刑法对科学哲学概念的借用关系,因果的概念更加多样化,对刑事律师而言,也提供了辩护空间。

    在科学哲学层面,因果指的是规律,原因导致结果,用公式表示就是:A→B。但是在刑法层面,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是的,一般都会有“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情形。

    因此,在合同案中,刑事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客观事实之间的联系,再进行因果关系的判断,论证多种因果关系,从中找出最合客观联系的因果联系,以维护当事人利。

    (三)因果关系的综合认定

    刑事案件中对受害人产生损失的原因应做综合的分析认定,探求真实的、客观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比如某某合同案中,综合分析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某某虽实伪造公章、虚假传行为,但是并无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被告人某某未实行为,不构成犯罪。

    就本案的因果关系事实而言,审某某虽实虚构记者身份、谎称黄牛系生物公司培育目向村民进行虚假传的行为,但是该虚假传行为并未引起村民的错误认识并决定处分财产。村民同意与某某签订黄牛养殖合作协议系在现场考察、认同该黄牛质量的基础上作出,即此前的虚假传行为与财产处分行为间并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在具体案件中,刑事律师对案件因果关系综合分析的重要性。

    著名法学家良教授认为,合同罪中的欺骗行为,必合一定的欺骗度,否则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按照良教授的观点,欺骗度是指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方法,是否达到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的度。在民刑交叉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采用的欺骗手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度,则构成罪。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度,则只是民事欺诈,不构成罪。

    (四)夸大传、虚假传型合同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夸大传型的合同罪比较典型。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泛应用,一些案件总体上存在夸大传行为,但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则需进一步审因果关系。

    有的行为人在公开传中存在产品、服务的推介具有夸大、不实的内容,然这些传行为对于具体的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而言,这些传并不,并非案件事实的主要方面,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比如在保健品案中,有的行为人将保健品虚假传为药品,可以用疗疾病。依照通用语言的理解,所谓治疗包括“食疗”,这个观点不为刑法所认可。但是作为通用语言,说其完全就是虚假传并不合客观事实。

    有的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有虚假传行为,但是作为核心环节和主要事实,公司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冒医生、专家等推销产品的。公司明确禁止员工在传资料里使用“治愈”、“根治”等字眼。在这个最根本的问题上,无任误导,也明确告知消者这个保健品。

    行为人将保健品的功能定位在“改善”、“调理”、“平”等围内,依此介绍、推涉案保健品。

    如果合这些情,受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保健品,刑事律师认为在行为人的虚假传和受害人财产损失之间不具果关系,不成同罪。

    三、无罪案例参考(合同罪欠缺因果关系)

    本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通过大量研究,精选以下合同罪因果关系辩护案例,供同行参考:

    案例I:×年被判合同罪二审案

    审理:市中级

    案号:(2015)刑字239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与中某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后,又将其向龙某钢厂受让的废钢、废铁全部出售给被害人万某。合同履行过中,被告人收取被害人万某预付款和借款共计460万元,同时,因自有资金不足,为履行与龙某钢厂的购销协议,又收取某、某、某某、王某乙等多人的预付款后按约定交付了一定量的废钢、废铁。客观上,被告人某某存在将部分废钢废铁“多重买卖”的行为,且在与被害人万某签订购销协议时存在隐瞒与中某公司签订500吨废钢购销协议的事实。

    但从主观上来看,(1)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万某签订协议时具有合同的能力,事实上也履行了交付部分废钢、废铁的能力;(2)被害人万某交付被告人预付款和借款并非陷于认识错误;(3)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行为;(4)被害人万某明知被告人将废钢、废铁出售给多人的事实,且造成损失后和某某、某、某等人与被告人的委托成处理协议;(5)被告人某某所出售废钢废铁的价值、销售总额及盈利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裁判结果:无罪

    案例II:王×合审案

    审理:天津市滨区

    案号:(2014)滨刑初字4号

    裁判理由:关于王×是否实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二×陷入了错误认识。首先,被害人二×应当是明知被告人王×此次借款系个人借款个人使用,所谓司“购买运输车辆”仅仅是借款合同的表面约定。其次,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以天津港保税区某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港某有限公司的入库合同协议书中的货物为抵押,但综合本案证据,被害人作为一个具有正常认知水社会常识的成年人,其关于不知道该笔货物不属于王×个人所有的,显然不合生活常理。再次,王×质押给二×的显然是一张存显重大瑕疵的支票,无法实现抵押效果。对于该支票表面存在的重大瑕疵,二×作为一个向自己不熟悉的人出具巨额资成年人,其关于自己不知道支票无效,也不知道支票提不出钱款的也不合社会常理。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是基于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而交付钱款。

    裁判结果:无罪

    案例III:颜×合同罪一审案

    审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

    案号:(2017)琼01刑初127号

    裁判理由:从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来看,明确约定“鉴于控制耕地转为商用住地,分考虑该宗土地变更土地用途的难度,海禾置业公司应确保本条义务的履行”。证润公司在签约时对于涉案土地不在城镇建设用地围内,目前不能用于非业建设的情是明知的,而且合同双方对于合作存在的障碍和风险达成了共识。

    合同的签订,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审注意义务,诚润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公司,对于土地政策应有明确的理解和认知,土地是否能变性不但取决于颜×的海禾置业公司是否尽力切履行合同,还会受到政府决策、土地政策以及市场变化等多因素的影响,其知土地现状以及可能存在土地变性不能风险的情下,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风险控制及相应措,之后依约支付股权转让金并取得海禾置业公司的股权,并不是因为被告人颜×的原因导致认识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综上,指控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润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无罪

    案例IV:张×、合同二审案

    审理:四川省高级

    案号:(2016)川刑357号

    裁判理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政通公司在与东五建签订合同时就已明知龙×国投方面会出现重大变故,本案也并无分证据证明龙×国方面对其重大变故进行了及时通知,故原判认定政通公司明知工不能发包而故意隐瞒该事实的证据不足。本案政通公司和张×一定度的隐瞒和夸为不足以使东五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签订合同。

    裁判结果:无罪

    案例V:陈×富被判合同、骗取贷款罪二审案

    审判:江省泰州市中级

    案号:(2016)12刑277号

    裁判理由:关于争议点1,万基公司当时虽是期处于亏损状态,但其生产线仍然处于生产状态,资产公司与泰州市担保有限公司对于万基公司的经营状下的状态亦主观明知,且均出于持万基公司发展的角度考虑而委托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资产公司陷入认识错误而受骗。关于争议点2,结合证人某、某的证言以及书州市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情说明,资产公司和泰州市担保有限公司在事前,均已明知万基公司当时经营不善的现状,但均基于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委托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故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万基公司取得该笔借款与其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资产公司并非基于万基公司提供的虚假购销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委托发放贷款。

    裁判结果:无罪(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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