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3:56:3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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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基本没有“我们”,而只有“我”。
共同犯罪案件的难度系数,对于律师而言在侦阶是比其他案件至少高了一倍的。因为在不清楚其他同案犯的情甚至也不能清楚的前提下,律师要作出对案件来说较为清楚的预判难度会上升级别,难度级别上升的幅度有可能随着人数的多少而增加。
人的个体差异太大了,导致每个人在具体情下的具体行为是真的很难预测。东有句俗话叫“不同命,同遮不同柄”。“”是说大家都是人,而人之间却又如此不同,所以当然会“不同命”。
有句话叫“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在接手一个案件时,办案人员,包括公检法和律师在内,基本上都既不是当局者也不是旁观者,这就导致,公检法律很可能比“当局者”更迷。
因为办案人员是一个“外来者”。
但是实践中,冤案错案也并没有很多人想象的样多,至少单单从结果、从概率上来分析,100个被告人,其中有98-99个人在定罪方面是没有被冤枉的。
这是出于两个原因:一是物证的存在,事实胜于雄辩,物证才是最好的“旁观者”;二是办案人员的资料收集能逻辑分析能力在现有证据的支持下已经到了能够还原基本事实的层次。
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扮演的角色通常有六个:资料收集者、材料分析者、逻辑推断者、法律解释者、沟通协调者、预测者(我提到的这六个功能正好是刑事案件中办案人员的六种最重要的技能)。在办案人员的这六种功能都能适应案件要求的前提下,假设没有外力作用,基本上得出的就会是真正的具有说服力的案件事实。
这中间,“预测”是最难的,因为刑事案件的走向可以有很多种。越是案件刚开始的时候,案件可能的走向越多。
可能“一些漫不经心的说话,将律师疑惑”,也可能“一种名其妙的冲动,教继续追寻”。
(这也是为什么我建议刑事案件一定要尽早委托律师,为什么要重视审前辩护的作用。详情参见如果刑案三阶只出得起一个阶的律师——兼论审前辩护。)
出于推断案件走向的需要,共同犯罪案件,很多当事人会自己估计同案犯说了什么没说什么,当然这种估计并不违法。但是我之前说过的“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实际上人与人之间有时候甚至是大多数时候也并不能相互理解,所以当事人的估计也只是估计而已,存在偏差是正常的。
案件到了审起诉阶,律师可以阅卷了之后就会看到,一个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供述的预判基本上经常是偏离事实的,其可能在一些重要的点上偏离事实。
这就导致刑事律师办理共同犯罪案件,一定要特别注重物证的作用,尽量淡化同案犯供述的作用(当然有一致性的辩以不淡化)。通过其他方式去“打”供述是没用的,通过物证“打人证”才是“打人证”的最好方式。
另外一个常见的辩护方式就是找出矛盾,用“人证互打”的方式。
所以综合上述两点,刑事律师办理共同犯罪案件,就像是在解连环,也像在扭魔方,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相当高。
同案犯供述及辩解,还有证人证言这两大块,基本上是不可控也不能控的。但是对物证的预估其实不需要依于当事人对其他人的了解,而主要依当事人的记忆力以及律师的逻辑分析能力。
当事人的“当局者迷”其实很容解,因为很可能Ta本身就是一个“当局者迷”的人。如果他不“当局者迷”,又怎么会去犯罪或者让自己陷入犯罪风险?基本个人陷入了看守所,就能初步说明这是一个容易“当局者迷”的人了。再说出“某某一定不会样说”的话也就不出奇了。
世界上真的没有么多“我们”。
冰比绝大多数人都有钱都有名都有颜,她陷入刑事风险之后,和晨也保不住“我们”啊。一位没有有钱有名有颜的当事人,如能够保证另一名同案犯在刑事案件的高压和可能存在的利冲突下,不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记清一些很重要的案件细节或者物证,譬如案件中当事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之前被害人身上已经有血迹之类的(故意杀人案),或者枪支存放的位置有异之类的(非法持有枪支案),案件就有可能翻盘。
我当事人都能客观地看待自己和案件的事实,并且尽量对物证记得清点,虽然这很难。因为如果您非要找个东西来组个“们”,物证会比人证可靠的,既真实客观又有证明力,又没有直接的利冲突。
据悉,部近日下发通知,喝酒开车医生、律师可吊销执照,法官、公务员、教师等可直接开除,子女考公务员等受到限制!通知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序对交通违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涉及中共员和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检监察。其中如果是医生、律师可吊销执照,法官、公务员、教师等可直接开除;并且如果是醉驾无论是否造成事故可拘役1-6个月;还有家醉驾的,子女考公务员、考军警学校、入都会受到限制。
提醒:酒驾易酿事故 让节日变“劫日”
从交管部门获悉,自1月22日全市启动严酒驾“2019”以来,在三镇各主次交通干道路口,全天候对酒驾违法实零容忍处、打击。开展3天来成效明显,有302名涉酒司机被处,其中99名醉驾司机被刑事拘留。这是交管部门继2018年初组织开展严酒驾“”取得显著成效后,二次启动“”。
女性司机酒驾呈上升趋势
2019年1月23日21时31分右,武区交通大队单建军、安意等人按照“2019”统一部署,在武区路雄楚大道路口设岗盘,一辆号牌为A3XXXR的灰色奥迪车在示意停车检时,非但没有停车而是加速右转至旁边某小区死胡同,迅速追击将其控制。司机某(女)在喝令下车时,车门打开的瞬间一股浓烈的酒味扑面而来。对某进行吸酒精测试,检测值为94mg@ml,达到醉驾标准。后经送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某血检值102.77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市局交管局醉驾案件办理中心介绍:“2019”开展以来,3天获醉驾女司机3名,也就是说,每天都可以获一名醉驾的女司机。
网约车司机醉驾丢掉“饭碗”
1月22日21时02分,区交通大队付、克彦在辖区街工业二路路口和同事设岗开展整治,当对一辆车牌号为AD5XXX5比某迪新能源车进行酒精筛时,酒精探测棒发出强烈报警。经对司机向某(男)进行吸酒精测试,检测值115mg@ml,已经超过醉驾检测标准。后经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抽血检验,向某血检值111.53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办案介绍:由于车辆是某网约车公司车辆,向某更是其公司网约车司机,属于营运驾驶员而实醉驾违为,所以司机向某将为此丢掉“饭碗”。更为严重的是,根据法律对营运驾驶员醉驾的处罚规定,向某在被吊销驾驶证后,十年内不得重新领,比非营运驾驶员醉驾五年不得重新领的规定,在时间上多5年,并且在取得驾照证后,也将身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三年前醉驾驾照被吊销,竟再次醉酒
1月24日21时16分,东西湖区交通大队、等在辖区环湖路5路路口设点盘,拦下一辆车牌号为ABXXX8的灰色五菱小型客车,在对该车驾驶员罗某进行吸式酒精测试时,罗某检测值134mg@ml,已经达到醉驾的检测标准。由于罗某不能出示有效驾驶证,在确认血检结果达到醉驾后询网对其驾照进行验证。
当办案上网对罗某进行比对时惊奇,罗某于2015年8月26日晚在区醉驾被处,驾照目前处于吊销状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醉酒。介绍:由于罗某在无证期再次醉驾,将对罗某进行行政拘留15天,再转刑事拘留7天,罗某将在看守所渡过2019年春节。罗某更因二次醉驾,将对罗某违为按照上线进行严判、严处。
交管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开展“2019”酒驾整治专,全市三千将全天候在三镇各主次干道开展设点布控。根据各辖区交通大队摸排餐饮行业扎堆的相关道路,不定时随机变换盘整治点位,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酒驾醉驾;还将不定时变换处时间,针对下半夜酒驾高发时,部署重点警力开展严,同时,也不放过白天对部分抱侥心理的“隔夜酒”司机处力度。
特别提醒:春节期间,亲朋好友欢聚,喝酒难免,但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给他人、自己和家庭带来节日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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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辩护十五:交易型受贿的辩护要点(上)
作者:,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市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原创,转发转载请联系作者。
受贿罪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实务中行受贿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交易型受贿就是其中一种。笔者办理过几件交易型受贿的案件,结合办案经验和研究,本文对交易型受贿的辩护进要梳理,详细内容可以与笔者联系进一步沟通、讨论。
2007年07月08日最高、最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以下简称“受贿意见”)一条规定了“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内容为: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交易条件,以优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在进行下文分析前,笔者有必要指出,对于交易型受贿的认定,除了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来掩实质的行受贿外,犯罪构成要件上仍应以具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利为前提。因此在交易型受贿辩护时,仍应首先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请托人谋取利这两个要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分,对于此两点的辩护,本文不展开,仅就交易的形式认定和辩护进行展开。
对于交易型受贿的理解,笔者结合实务案例,从如下9个方面进行分析:(1)交易型受贿的形式,(2)交易的基准价格,(3)交易型受贿与正常优的区别,(4)交易差价“明显”的分析,(5)一手物品与二手物品市场价格认定的差异,(6)“交易时”点的认定、(7)工作人员对交易差价的主观认识,(8)交易标的物存在瑕疵、请托人低价交易原因等辩护要点,(9)重视交易标的孳息的辩护。限于篇幅,本文分为上下两篇发表。正文如下:
一、交易型受贿的形式
根据受贿意见明文列举及实务中出现的案例,交易型受贿方式一般有如下6种,笔者基本都办理过相关案例:
1.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笔者办理的北京某案件中,就有5折购买房产的情节。
2.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笔者办理的深圳某案件中,就有指控高价出售房屋的情节。
3. 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比如:
(1)高价反(回)购(低价出售、高价回购),是指请托人先低价把房屋、汽车、字画等物品卖给工作人员,然后再高价回购。笔者办理的深圳某案件中,就有100余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后来以300余万元出售的情节。
(2)不等值置换,是指工作人员用自己所有的低价值的物品,置换请托人的高价值物品,两者价值相差较明显。笔者办理的某案件中,请托人给予工作人员一辆豪华汽车,工作人员给请托人一幅字画,后经认定该字画为赝品。
(3)高价出租,是指工作人员将自己所有的低价值物品,以较明显的高价出租给请托人的行为,比如将房屋、汽车等物品高于市场平均租价格出租给请托人。
(4)低价租赁,是指工作人员以明显的低价从请托人处行为租赁物品的行为,比如低价租赁请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笔者办理的北京某案件中,就有指控该情节。在刑事审判参考(总99集)1017号某某受贿案中,裁判要旨就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明知他人有与自己职务有关的请托事,仍然将自己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给请托人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属于采取交易形式变相收受贿赂。
二、重点辨析交易的基准价格
受贿罪作为“计赃论罚”犯罪,犯罪数额既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也关系到刑期的短,是辩护关注的重点。对于交易型受贿数额的认定,受贿意见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交易条件,以优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该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
1. 市场价格认定优先以最优价格为基准。即计算交易差价的基准价格就是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低于这个最低优价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差额也以最低优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辩护时应重点关注最低优价的认定和计算。又比如在周某某受贿罪案中,认定:关于本案中房子一套的价格问题,……结合本案实际,应以市场最低优价格认定被告人的受贿数额较为,即被告人周某某索要房子的价格应认定为46万元。
2. 可以根据该条文推导出辩护要点,包括两种情形:
(1)必要清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如果无法清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则无法计算受贿数额,不应认定受贿。比如某某受贿罪中,认定:被告人某某是否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应对周某所买房产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如被告人某某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周某出售房屋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公诉未对房产进行市场价评估,导致房产买卖是否构成受贿罪,无法认定。故本院对被告人某某家庭卖房获利的事实,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2)如果是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交易条件,以优价格购买商品的,不认定是受贿。比如某受贿罪、贪污罪中,认定:1、市场价格的确定。……公诉补证据证实新某公司事某某有每米500元的优权利,但并未明当时目开盘价格。从新某公司与永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售协议看,双方约定的保底销售价格是2950元,系双方结算价格,作为购房者,无需任关系即可享受该购房价格,即2950元与当时周边市场价格是基本相的。在此基础上优500元,应为2450元。新某公司开发出售的楼座有6套单价2600元,3套单价2800元。考虑到新某公司开发出售的楼座与永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楼座属小区,且均由新某公司销售,永某发展有限公司的最低优价格是2600元,在无证据证实其他几套房子系非正常交易的前提下,不能排除新某公司有事先设定有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即2600元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公诉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新某公司销售单价2600元系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的可能性,无法认定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且在购房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受贿罪。
律师在辩护时要特别注意寻找、收集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的情形,既可能降低受贿数额,也有可能不认定受贿。
三、准确认定交易型受贿与正常优的区别
对于交易型受贿与正常优的区别,〈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进行了说明:五,关于以交易形式实的受贿与优购物两者的区分。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让利是一种正常而普遍的营销方式,属于公司、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应予以尊重和认可。故意见规定,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交易条件,以优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在理解本款规定时应注意两点:一是优价格不限于社会上明示或者公开的价格;二是优价格必针对不特定人。讨论中有意见指出,优价格既可以是商品经营者面向社会公众设定的,也可以是商品经营者专门针对工作人员设定的。而后者本身可能就具有行贿的性质。如果将这两种情形都认定为优价格畴,将会严重缩小以交易形式实的受贿罪的认定围,因而建议将优价格限定为面向社会公众的优价格。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意见过于严苛,现实当价格有多种表现形式,存在各式各样的明折暗扣,不同层级的销售人员拥有的优权限不尽一致,同时也考虑到我情社会的特点,为避免错误打击,故未采纳该意见。至于该意见的顾虑,通过事先设定和不针对特定人两个限制性条件则可以得到有效地排除。
根据以上说明,可以得出两个辩护观点:
1. 优价格不限于社会上明示或者公开的价格,包括未向社会上明示或者公开的价格,只要该优价格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就不考虑是否公开。比如房地产公司内部掌握的,不同层级的人员拥有的针对不特定人的不同优权限。上的某受贿罪、贪污罪中就是此种情形。
2. 优针对的不特定人并非指社会公众,可以包括某一类群体的工作人员。比如某房地产商针对公务员(工作人员)购房有额外的优,此时由于是针对公务员(工作人员)这一类群体而设定,只要拥有公务员身份就可以享受,并未利用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获得;若针对某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设定优价格,可能涉嫌单位受贿,此时需要考虑享受优的单位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销售商谋利、定向优的原因是否合理等,如果不存在谋利事实且定向优原因合理(比如纯粹为了加快销售),则该单位不属于受贿。
针对的群体围越小,越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围绕着享受优的对象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提供优者谋利、定向优的原因、是否事先设定和不针对特定人两个限制性条件等综合分析。
四、重视对交易差价“明显”的分析
即使存在工作人员高价出售或低价购买的情形,但是受贿意见要求必“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才能构成受贿,也即交易差价必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否则不构成交易型受贿。〈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到:四,关于“度”的把握。鉴于此类交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稍微降低几个百分点,数额即可能达到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如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构成受贿犯罪的话,打击面可能失之过宽,故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藉此,也有利于区分受贿犯罪与正常的优购物、一般违法违行为之间的界限,确保刑事打击的准确性抑性。
对此辩护时在没有或者无法清最低优价的情下,可以针对差价是否“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进行辩护。在刑事审判参考(总128集)1432号某某受贿案中,裁判观点认为,对于“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判断标准”应当以差价绝对值为基础,同时兼顾折扣率的高低,综合判断购房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避免造成打击面过宽和放纵犯罪两个方面的弊端。并举例说明:
比如,一套市场总价为1000万元的新房(已经扣除了开发商或者经销商事先设定的针对不特定人的最大优),作为请托人的开发商或者经销商在市场价的基础上再给予工作人员20万元的优,虽然差价绝对值已经超过受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但购房折扣率为2%,对于市场价1000万元的房屋来说,980万元的购房价虽然低了,但是对于1000万元的市场价来说,偏离公平交易的度没有达到明显的度,认定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并构成受贿,有违社会常理,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宽、处罚过于严苛的现象。
相反,一套市场总价为100万元的房屋,请托人在市场价的基础上再给予工作人员10万元的“优”,即购房价为90万元,虽然差价绝对值不大,没有达到受贿数额巨大的标准,但购房折扣率已经达到了不常见的10%,偏离市场价的度明显,可以认定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可能构成受贿罪。
实务中,在某某受贿案中,就认定为某某出售房屋未达到“明显高于市场价”而不构成受贿。认定:最高、最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计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收受请托人房屋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出罪、入罪应适用标准。不能在入罪时认为无需变更权属登记,出罪时却要求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某某于2010年10月在水某某某小区购买房屋,其购买价格是“团购”价格,不是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其退房行为距离购房时已二年有余,其虽然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但该房屋是否有增值,增值多少,仍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水某某某所在区域的房屋价格在2012年已达7500余元;证人某的证言证明,水某某某小区楼盘于2013年以每米10,500.00元开盘,成交价格在9400-9700元右。据此可以推断,2012年11月某某退房时的实际价格大约在7500余元至9400元之间。按最低7500元计算,也已超过某某的购买价格3620倍。而且某某还在合同约定之外承担了“扣税”。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某通过所谓的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方式获得了超过其房屋价值的财物或财产性利。
参考资料:
1.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为波
2.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实务,煜,法律出版社
3. 刑事审判参考(总99集)1017号某某受贿案
4. 刑事审判参考(总128集)1432号某某受贿案
作者: 律师
编辑: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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