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0:43:3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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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背景:2021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看到一辆电动车,在无人情下,将该电动车推至地下车库藏匿,随后被害人报警,将张某抓获。次日,采取强制措将其拘留至看守所。期间家属多次联系,但是没有正式委托,而是通过关系找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接受委托:
2021年11月11日,律师与张某家属正式达成委托协式介入案件,由于前期已经刑事拘留,且合肥市看守所对新收押的嫌疑人要进行隔离,十四天内无法会见,律师要求家属尽快与被害成赔偿谅解,家属取得谅解,之后联系了解报捕时间,当天得知就已经报捕至。
案件进:
经过多方沟通沟通了解,形成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在2021年11月12日将律师将法律意见书递交给具体承办本案的检察官。
2021年11月17日,合肥市包河区对张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当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将涉案物品送肥市包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2021年11月27日案件移送合肥市包河区审起诉。辩护人随即前往进行阅卷,并与当事人进行分沟通,经过阅卷,辨认人形成了初步的辩护意见,并将辩护意见提交给了检察官。
律师在审起诉阶的辩护观点:
1、本案可能并未达到立案标准,张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目前了解的情,被盗的车辆是2020年11月份购买的电动车,当时价格2790元,目前,安徽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定为2000元以上,本案车辆在未进行价格鉴定的情下,车辆本身经过一年的使用,实际价值很可能达不到2000元,从而达不到立案标准。
2、如果张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张某本人是一个民,已经六十多岁,在案发前,其因为被数千元,不想让子女知道,才一时糊,其情节相对轻微,案件涉及的车辆在购置的时候才2790元,刚刚过安徽省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3、张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情,构成坦白。2021年11月3日,经过传唤,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态度良好。
4、案发之后,张某的家人主动赔偿了报案人的损失,并且获得了谅解,案涉的车辆也没有出售,目前在扣押,后续仍可以归还报案人。2021年11月3日,张某及其家人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后,一时间交回了案涉的车辆,并且积极赔偿报案人4000元,弥补了张某个人给报案人造成的损失,报案人也自愿出具书面的谅解书。
5、张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张某在此之前没有任违法犯罪记录,本案涉嫌犯罪也是其受骗之后一时糊导致,其本人也表示如果构成犯罪,恳请能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30条:不起诉的适用。完善起诉裁,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对认罪认罚后没有争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加强对案件量刑的预判,对其中可能判处免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确系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结果:由于本案当事人前期不予批捕之后被取保候审,案件在经过了漫的等待,虽然辩护人递交了辩护法律意见书,但是案件没有作出决定,直到2022年11月16日当事人才被通知去领取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有一个的时间点就是在当事人被叫往接受讯问,并要求签署认罪认罚的时候,在当天实际上有四五起类似盗窃案件在进行认罪认罚,当天给出的意见实际上是起诉至,但是建议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在前往陪同做认罪认罚的当时实际上提前准备了多份合肥市包河区在以往类似案件所作出的不予起诉的决定书,经过与检察官的分沟通,最检察官考虑到本案的犯罪数额及当事人的情,同意将不起诉的决定上报领导进行讨论,再次经过漫的等待加上疫情原因,2022年11月16日当事人于拿到了不起诉的决定书。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在于最后坚持不懈的沟通以及递交的相关类似不起诉决定书作为比较才促使了本案最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慈溪刑事律师,今介绍以案释法231,割断他人车辆刹车管入刑案。破坏交通工具罪属危险犯,危险犯的表现在,其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却使法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人的、健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
以案释法231,割断他人车辆刹车管入刑案
今介绍以案释法231,割断他人车辆刹车管入刑案。破坏交通工具罪属危险犯,危险犯的表现在,其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却使法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人的、健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
一.案情简介
某有个前女友,离开他后与某交往,某心生不满,寻机报复。去年4月27日,某使用美工刀,将某的小车前轮刹车管割断。当晚,某在驾车途中刹车失灵,所人员未造成伤亡。
法庭审理后认为,某割断他人汽车刹车管的行为,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由于未出现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再考虑其他情节,判处某刑三年。
二.案件的警示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的1个罪名,属于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就是法律以对受保护的法,是否受到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其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却使法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人的、健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所以无论实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三.相关法律
刑法对本罪规定的量刑是: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刑、无【期】刑或者【死】刑。
(3)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下,行为人有自首、悔改、立功表现的,可酌定从轻处罚。
9月3日,有网友爆料,湖南底一宝马女司机疑似酒驾撞人,拖行被撞者近1公里。车轮下方的伤者横躺,衣服破损。
9月4日,底市局交通支队发布通报:9月2日23时52分,肖某某(女,28岁)驾车与谢某(女,36岁)追尾相撞,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前角。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截停。经鉴定,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目前,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中。
律师:判刑将影响子女政审
此次案件中的宝马女司机28岁,若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其子女会受到哪些影响?
9月4日下午,湖北电媒体记者采访了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他表示,母属于子女的直系亲属,母的行为,在很多方面都会影响子女。具体如下:
1、因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的,被判决,执行的刑罚,会留下相关案底,有案底者,不能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酒驾入刑对子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子女考公、入、征兵等需要政审的事上,母作为子女的直系亲属,是一定会被政审的对象,母有案底,肯定会对子女政审产生一定的影响,政审要求的,子女政审直接通不过。
所以,若酒驾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对其子女便没有影响。一旦醉驾受到刑事处罚,便会对子女参军、入、考公务员、从警等政审造成影响。
警方:醉驾是在为砍价
酒驾醉驾危害巨大,但多年来有禁不止。因为“一时糊”犯下过错的母,对子女的影响如弥补?
据州网报道,2021年11月18日1时30分,临男子马某深夜“炸街”,在路上疾驰。被警方拦停后,竟无所谓地说道:“酒驾不就是吊销驾驶证,拘留几天嘛!”
临安对驾驶人马某进行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看到结果后,不以为然的马某战战兢兢地询问:“酒驾会影响孩子的前途吗?我这只开了一点点路,能不定酒驾吗?”
临安回应:“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是涉嫌危险驾驶,涉及刑事犯罪将影响子女的就学和就业。只要你酒后开动车辆,无论开了多少路都是涉嫌酒驾!”马某后悔地直摇头。
警方提醒:醉驾是在为砍价!酒后驾驶害人害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家庭福,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切勿心存侥、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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