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采访,男子被指长期骚扰网红并线下跟踪,律师:此类案件定性困难,需从法律层面完善

时间:2022-10-25 01:23:07来源:法律常识

在办公室上班的交易子突然收到了那位长期骚扰她的陌生男子的网易云私信,发送的图片就在自己的办公大楼附近。

对方对她实施网络骚扰多年,这是她第一次产生极其强烈的恐惧感,她立马从地下通道跑出大楼,拨通一位朋友的电话,在其陪同下,走进了派出所报案。

报警后,交易子在微博上贴出这段经历,引发网友关注。她深知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所以对处理结果并没抱太大希望,但她希望通过这些方式让对方知道,这是反击的开始,如果还有进一步的骚扰行为,她不会再视若无睹、坐以待毙。

6月15日,因涉案人员主动向警方说明情况,派出所告知交易子可以受案。

6月7日,涉案男子发给交易子的聊天截图。

当事人:希望能让更多女孩子看到,学会保护自己

1998年出生的交易子可谓网生一代,从高中起,她就常常在社交平台分享日常生活。照片中的她一头长发,容貌姣好,时而港风,时而纯欲,时而小家碧玉,时而大胆张扬。作为互联网重度爱好者,她让渡了一部分隐私权,对于这位陌生人令人恶心的打扰,起初也没放在心上。

“对我的生活和微博内容指手画脚,还有一些淫秽色情信息,这几年他给我发的消息都是这几个主题。”在交易子的印象里,骚扰是从2015年开始的。时间久远,微博已经看不到最开始的聊天记录,她想不起对方第一次发的具体内容,但后续的骚扰内容始终保持高度统一。

转变发生在一个月之前。对方依然持续不断地给她发送信息。她到北京出差,对方就发来北京的定位和图片,她回到深圳,对方没隔两天也跟了过来。“线上骚扰时我只是觉得他神神叨叨,转为线下后就开始担忧人身安全问题。”她特意嘱咐小区安保,没有司机的陪同不敢出门,也不再出入公共空间。

得知交易子被网络骚扰甚至线下跟踪的消息,身边出现了几种不同的声音:妈妈劝她逃回家躲避跟踪;爸爸让她和跟踪狂好好聊聊,了解一下对方到底是什么意图;B站网红UP主朋友建议她把事情发在网上,以给跟踪者造成压力;还有一些男性朋友,甚至提出去把跟踪者暴打一顿;还有一些网友质疑她,为什么不拉黑对方。

其实早两年,交易子曾多次拉黑过跟踪者,但每次过不了多久对方又会换另一个账号。“他的语气非常神经质,对我的称呼一直都保持不变,所以我觉得很容易判断这是一个人。”

意识到拉黑是一个无效且浪费时间的动作,交易子开始对这个人持一种放任不管的态度。2019年之前,她远在美国读书,这种骚扰除了对精神造成困扰,对实际生活并没产生太大影响。

这一次,当跟踪者侵入了她的现实生活,她不愿意选择逃避的方式应对。在她看来,有错的明明是跟踪者,为什么自己要退出一定的生存空间。

深谙网络影响力并拥有一定粉丝量的她,选择把事情发在了网上。这一举动确实震慑住了跟踪者,他主动向警方说明,自己是从2017年才联系交易子,并非交易子提到的2015年,他也并没有交易子公司楼下蹲守,只是根据交易子发的图片猜测她可能在什么位置。

对于跟踪者的反驳,交易子觉得可笑,这不是恰好证明了他的网络骚扰和线下跟踪行为吗。

交易子发布微博后,涉案男子发给交易子的道歉信息。

6月15日,警方告知交易子可以受案,她到派出所做了第二次笔录。她从警方得知,在网上对她长期实施骚扰并转为线下跟踪的人跟她之前的猜测一致,近期正留在深圳等待警方传唤。

听到对方留在深圳的消息时,胆大如交易子,内心深处依然有一种恐惧感,她已经向公司申请远程办公,回深圳做完笔录后,立马又去了另外的城市。

作为一名高薪程序员,交易子利用职业优势,在四个社交账号上挂了不同的IP地址。她把事情发在网上,也是希望能让更多女孩子看到,然后更好地保护自己。

比起自己,她更担心那些遭遇相似经历的女生,“我可以远程办公,我的职业比较高薪,所以即使需要雇个保镖我也可以做到,但那些收入低一些的女孩子,需要去固定办公室办公的,遇到这种情况也许更孤立无援。为什么我们要使用这么多的个人力量来保护自己,而不是整个社会有一个更完善的体系?”

律师:此类案件难以定性,立法层面需完善

针对交易子所说的情况,九派新闻记者致电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派出所,警方回应,案件办理过程中,具体情况不方便透露。此前,警方告诉交易子,这类案件存在定性困难。

为此,九派新闻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赵良善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时,判定行为性质和行为人主观目的确实存在较大难点。例如什么样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跟踪,如果仅仅跟踪但是并没有实施进一步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以及何种程度的骚扰需要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又包含哪些情况,还有就是行为人主观上跟踪或者骚扰意图如何。证据上较难获取,导致追责较难,且网络骚扰属于虚拟空间实施的侵权行为,具体管辖机构确定也存在难点,执法管理难度及侦破成本均较大。

赵良善建议,在处理这一问题上,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完善这类行为定性,细化行为构成因素,另一方面确认专门的管辖机关对于这类行为进行集中处理,以净化网络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安全。

对于上述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赵良善告诉九派新闻,行为人长期网络骚扰他人,需结合具体骚扰的行为性质及情节来认定如何对其惩处。通过网络辱骂、威胁、恐吓、诬陷他人,轻则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利,重则涉嫌触犯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此外,线下跟踪他人同样也需结合行为性质和行为人主观意图来判定,如果跟踪并且有偷窥、偷拍、窃听等行为,则可能构成一般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跟踪是为了某个具体的犯罪做准备,例如猥亵、强奸的,则属于具体犯罪行为的预备准备,或涉嫌刑事犯罪,例如强奸罪等。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也可根据具体行为类型构成刑事犯罪,例如通过网络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或涉嫌侮辱罪;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诽谤罪。

九派新闻记者 曾宪雯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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