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等级,监察委调期间可以委托律师吗

时间:2022-11-28 01:43:2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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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一位朋友的亲属被某县监察委员会留置,朋友来律所找我咨询,一来她们家从来没经过这种事,家属不知所措,想让律师帮忙判断被留置亲属目前的处境,二来想委托律师辩护,也想了解在委监委调阶律师是否能会见到当事人,如果不能会见到当事人,律师在委监委调阶能做哪些工作?

    其实委监委办理的案件我虽做得不多,但是也有办案经验,且调单位比县委监委级别更高。2020年我有与律师、律师办理某省会城监委调的案件,最后案件的效果还不错,其中委监委指控最严重的职务侵占罪因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某地判决无罪。当时我是在一审审判阶才介入该案,但据我了解,在该案的调阶,辩护律师也没有会见到当事人,当案件到了审起诉阶,辩护律师才知道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一共有5个,分两批起诉。也就是说,在办理这个案件中,辩护律师在调阶只能是根据家属提供的有限材料和打听到的有限消息,帮助家属对案件走向进行初步分析。当时虽已出台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但是监察法实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条例)则是在办完这个案件之后才出台。借此次朋友咨询之机,我又仔细阅读了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条例,试图找到辩护律师在委监委调阶介入案件的切入点。

    一、立法的缺陷和遗憾

    (一)未保障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我检索了这两部法律,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条例全文没有提及“律师”两个字。在两部法律中,只有监察法实条例提及了一次“辩护人”,出现在监察人员离任回避的内容之中,未涉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两部法律中,只有监察法实条例提到了5次“委托人”,分别是在监察法实条例一百一十条和一百一十一条,内容是关于委监委封、冻结财产后,权或者其法定人、委托人的诉讼权利。这里的“委托人”也不仅限于律师,而是接受委托且有民事权利能民事行为能力的任人。也就是说,这两部法律的立法过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至少这两部法律没有很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也没有与已经较好保障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人等)诉讼权利的刑事诉讼法顺利衔接;在确定和保障辩护人诉讼权利方面,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条例的突然出现对现行法律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造成了一定冲击。

    (二)委监委和管辖的案件发生重叠

    刑事诉讼法十九条规定,“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等侵犯公利、损害的犯罪,可以由立案侦。”这些案件本属于管辖,但是监察法实条例五十二条也规定了,“监察必要时可以调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等侵犯公利、损害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委监委对这类案件也拥有了管辖权。当管辖权出现了重叠,就可能会导致一个人因为一个行为受到两个不同单位的追诉,或者两个单位都认为应该由对方来管辖,结果放纵了犯罪嫌疑人。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等侵犯公利、损害的犯罪,多一个控告渠道,多一个更的监察部门来管辖,对被害人来说是好事,但是监察与检察谁有优先管辖权,亟待明确。

    (三)委监委在立案之前就可以实调措

    监察法实条例五十五条规定,“监察在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谈话、询问、询、调取、勘验检、鉴定措;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封、扣押、通缉措。需要采取技术调、限制出境措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措。”不同于刑事诉讼法在受案后立案前,或只能采取谈话、询问等措,监察法实条例使得委监委在立案前,初核时就可以采取询、调取、勘验检、鉴定措等调取证措,甚至还可以对被调对象采取采取技术调(限省级以上监察)、限制出境措。立法上的有罪推定倾向极为明显。

    二、立法亮点

    么,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条例有没有亮点呢?经我仔细地阅读,了不少亮点。

    (一)讯问被调人,必有全录音

    现行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进行录音或者;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进行录音或者。”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对所有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必进行录音,只是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过必有录音。而监察法和监察法实条例均明文规定,对任被调人的讯问过,都必进行全录音。(这也是为了弥补辩护律师无法介入调阶保障被调人诉讼权利的不足和遗憾)

    (二)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也必对对询问过全录音

    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询问证人必要进行录音,以至于非法证据排除往往仅限于犯罪嫌疑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监察法实条例八十七条明文规定“询问重大或者有社会影响案件的重要证人,应当对询问过全录音,并告知证人。告知情应当在录音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虽然,监察法实条例并未对“重大案件”、“有社会影响案件”和“重要证人”作出解释,但是根据监察法实条例一百五十三条,根据体系解释可以推知,以下三种情,属于“重大案件”、“有社会影响案件”:(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利或者重共利的;(2)被调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无期刑或者死刑的;(3)案件在全国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至于“重要证人”,只要是涉及被调人定罪量刑的证人,我认为都属于“重要证人”。因此,在委监委调的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伸到了证人询问笔录。

    (三)不仅是讯问被调询问证人,调人员进行搜、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都必对全过进行录音

    刑事诉讼法八十六条只规定“在勘验、检、搜过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办理刑事案件序规定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开展勘验、检、搜、辨认、封、扣押等侦活动,应当邀请有关作为见证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活动进行全录音,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也就是说,和侦的刑事案件,对勘验、检、搜、辨认、封、扣押过只需要附笔录。委监委调的刑事案件,这些活动都需要有录音,甚至监察法实条例对拆封电子数据存介质也要求有录音。

    (四)被调人的也属于证据

    很少有人能关注到这一点细微的变化。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形式有八种,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监察法实条例五十九条中,证据的形式包含“被调人、供述和辩解”。也就是说,在或者受案之后,立案之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笔录,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证据资格,但是在委监委办理的案件中,委监委在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后,立案之前的初步核实阶,找被调人做的询问笔录,被调人的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监察法实条例还对这个立法变动进行了加固。监察法实条例五十九条三款规定,“监察依照监察法条例规定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合法定要求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委监委调的案件中,能作为证据的被调人的口供前移到了立案之前,这或以解决被调人因为串供翻供导致原始无法被作为证据使用的尴尬。

    (五)指定管辖案件的追加起诉更为规

    监察法实条例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经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补移送起诉的,可以直接移送原受理移送起诉的;需要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再次商请办理指定管辖手续。”有同案犯需要被追加起诉,委监委不能直接将被追加起诉的案件材料移送至被指定管辖的,而需要再次商请办理指定管辖手续。如果辩护律师在审起诉阶或者审判阶自己的当事人是被追加起诉的,且这个案件是被指定管辖的案件,么辩护律师必要求看到指定管辖手续,否则或者对被追加起诉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如果还想了解辩护律师在委监委调期间能起到哪些作用,请关注晨律师。

    晨律师,业于北学,法律硕士,目前是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发布文章时),擅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类等重大复杂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有效案例:

    1.某省会城监委提级调的职务侵占罪案,无罪判决;

    2.某省厅有组织犯罪侦总队移送某市局提级办理的寻衅滋事罪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转贷罪案,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

    3.北京市局某分局办理的贩卖案,侦阶撤销案件,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4.某挪用资金罪案(2000万元),经两次退回补侦,未诉;

    5.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案,无罪判决;

    6.某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案,决定止侦,某公定代表人在侦阶获无罪结果;

    7.某故意伤害罪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8.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个无罪案件);

    9.某合同案,控告;

    10.某案,控告。

    刑事律师等级,监察委调期间可以委托律师吗

    如区分律师:律师的不同画像/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6)

    笔者之前的文章如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2)怎样选择诉讼律师?建议您基于自身条件及法律服务需求选择律师,对案件差异、行业差异和律师差异有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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