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5:01:2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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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刑事备忘录
当事息
原公诉安徽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汉族,1969年9月12生,安徽省县人,本科,2008年5月至2016年8月任县民事审判二庭庭、副科级审判员,其中2015年7月任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任县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二庭庭、正科级审判员;2017年9月任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科级审判员、执行局局、执行庭庭至案发,住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同年6月26日被县局执行拘留,同年7月4日被县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县看守所。
辩护人常生,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县审理县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皖082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经安徽省高级批准审理期限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结。
一审明
原判认定:一、被告人陈受贿的事实
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陈在担任县民事审判二庭庭、县执行局局(执行庭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币595801元、购物卡61500元、加油卡11000元以及价值9839.04元的首饰。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7月26日,县对某1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起诉安徽省绩溪县安居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办。某1为到陈在该案件中的关照,于2009年9月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币2000元,陈予以收受。
2.2011年8月28日,县对章某2等四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某1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办。某1为到陈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1年年底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2017年8月30日,县对某2依据(2017)皖0827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请执行被执行人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9月4日,县对某2依据县(2017)皖0827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某1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某1为到被告人陈在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的关照,于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币10000元,陈予以收受。
3.2011年9月1日,县对胡某2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王某2、某2、江西省泽县永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泽支公司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办。某2为到陈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送给陈1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4.2012年8月20日,县对张某2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某2、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分局、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一案立案,该案由县民事审判二庭承办。安庆市公路管理局分局办公室副某2为到被告人陈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5.2015年7月10日,县对方某2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2、某2、某3一案立案;2016年4月22日,县对方某2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某2、某2、某3一案立案;2016年7月12日,县对方某2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2、余某2一案立案,以上案件均由被告人办。方某2为到陈在案件中的关照,于2016年5月的一天,在合肥市宾馆送给陈币20000元;于2016年8月在县陈车上送给陈币50000元;于2016年11月在县楼附近陈车上送给陈币50000元,以上款,陈均予以收受。
6.2016年6月3日,县对某3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某3、某4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办。某3为到陈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6年7月份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币2000元,陈予以收受。
7.2015年10月29日,县对朱某2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某2、某2、丁某2、叶某2、安庆市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一案立案,该案由被告人办。朱某2为到陈在该案中的关照,于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在楼饭店门口送给陈1000元超市购物卡。
8.2017年5月17日,县对某3依据(2016)皖0827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请执行被执行人某3、某2及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县对某3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01702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某3、方某4、某3、某3、方某5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某3为到被告人陈在执行案中的关照,于2017年10月的一天,在陈回家的路上,送给陈1000元超市购物卡;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1000元超市购物卡;于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来到中,送给陈币2000元,陈均予以收受。
9.2017年11月7日,县对商某2依据(2017)皖0827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某3、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商某2为到被告人陈在该执行案中的关照,于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来到中,送给陈币2000元,陈予以收受。
10.2017年10月24日,县对某2依据(2014)望民一初字00600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金某2、高某2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金某2为到被告人陈在该执行案中的关照,于2017年年底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2017年7月25日,县对安庆市城北建筑安装工有限公司依据(2017)皖0827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请执行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一案立案。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陈在该执行案中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陈500元,陈予以收受。
11.2016年12月14日,县对某2依据(2016)皖0827民初2084号民事调解书请执行被执行人生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某2的律师某3为了使该案能够顺利执行,于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以出差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陈币3000元,陈予以收受。
12.2015年1月12日,县对望**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4)望民二初字00195号民事调解书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3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3月29日,县对安庆庆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00947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3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11月2日,县对安庆市鑫汇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3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4月29日,县对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庆开发区支行依据(2014)望民担字00033—1号民事裁定书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3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余某3为到被告人陈在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的关照,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合肥市区附近送给张余额为163926.32元的交通银行蓄卡(卡号62×××88),陈收到该银行卡后,于2017年12月14日至12月17日期间,通过取现、钱盒App刷卡、POS机刷卡的方式将该银行卡内的162701元取出自用。
13.2017年12月6日,县对某2依据(2016)皖0827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县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县宜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余某4为了该案件执能够得到被告人陈的关照,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币3000元,陈予以收受。
2017年10月24日,县对某2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01304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某2、余某4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9年1月28日县冻结了余某4在安徽村商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2018年5月8日,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依据(2017)皖0827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先珍、余某4的财产。余某4为了能够解除对其账户存款的冻结,同时被告人够帮助其协调与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之间的执行事宜,于2019年2月份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币10000元,陈予以收受。
14.陈担任县执行局局期间,安徽宝宏拍卖服务有限公司承揽了县的部分网络拍卖的辅助工作。安徽宝宏拍卖服务有限公定代表人某2的爱人张某3为到被告人陈在其公司业务上的关照,于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币5000元;于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币5000元;于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币3000元。以上款,陈均予以收受。
15.2015年8月20日,县对周某2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00806号民事调解书请执行被执行人县创欣服装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周某2为了该案件的执行能够得到被告人陈的关照,于2018年1月以及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两次共计送给陈币20000元,每次10000元,陈均予以收受。
16.2017年6月6日,县对方某6依据(2016)皖0827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某3、江某2、某4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方某6为了该案件的执行能够得到被告人陈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附近送给陈币10000元,陈予以收受。
17.被告人陈在担任县执行局局期间,安庆市网络拍卖信息服务中心承揽了县部分网络拍卖辅助工作。安庆市网络拍卖信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某2为到陈在其公司业务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2000元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18.被告人陈担任县执行局局期间,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多宗作为请人的执行案件在县执行。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朱某2为到陈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币2000元,陈予以收受;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安庆市立医院,送给陈母亲1600元,陈在场并知情;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币2000元,陈予以收受。
19.2018年1月22日,县对深圳市行房地产经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依据(2018)皖0827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请保全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县的土地中价值6169730元部分的执行案件立案。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律师黄某2为了被告人够帮助县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达到对该宗土地的解封,于201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币10000元;随后的一天,黄某2又在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附近,以出差的名义,送给陈币3000元。以上款,陈均予以收受。
20.被告人陈担任县执行局局期间,安徽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请人的执行案件在县执行。安徽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某2为到陈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21.被告人陈担任县执行局局期间,县村镇银行有多宗作为请人的执行案件在县执行。县村镇银行行陈某2为到陈在这些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201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陈某2的安排下,县村镇银行工作人员沈某2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15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22.2016年3月29日,县对安庆庆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00947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某3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6年3月29日,县对安庆庆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01007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3、某3、张某4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安庆庆江房地产有限公定代表人某2为到被告人陈在执行案件上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和公司工作人员小六一起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23.2016年3月18日,县对某2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01291号民事调解书请执行被执行人县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县天塑业有限责任公定代表人某4为到被告人陈在其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的关照,委托该公律周某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送给陈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24.2017年1月16日,县对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3、某3、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7月12日,县对黄某3据(2016)皖0827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3、某3、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责人某3为到被告人陈在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送给陈价值9839.04元的首饰,陈予以收受。
25.2017年2月6日,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请强制执行被请人严某2、某4的财产,2018年6月1日,县对该执行案件立案。严某2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的帮助,使其和某4的银行账户不被冻结,于2018年5月的一天,在县超场附近送给陈币20000元,陈予以收受。
26.2018年1月23日,县对王某4因挂靠合同纠纷起诉天津昊建设工集团有限公司一案作出(2017)皖0827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王某4的合伙人王某5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对即将进入执行的该案件的关照,于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在县上岛印象茶餐厅附近送给陈3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2018年7月16日,县对王某4依据(2017)皖0827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昊建设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王某5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8月的一天,在陈办公室楼下,以出差的名义送给陈币5000元,陈予以收受。
27.2015年8月20日,县对周某2依据(2015)望民一初字00806号民事调解书请执行被执行人县创欣服装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1月30日,县对该执行案件作出执行裁定。县创欣服装有限公司股东林某2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5月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18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28.2015年10月26日,县对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依据(2015)望民担字00011号民事裁定书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宏艺工贸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安徽省宏艺工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某2为了能够得到被告人陈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5月份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29.2016年11月8日,县对安亚针纺有限公司依据(2016)皖0827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港飞进出口有限公司、某2、某2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9月27日,县对县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2017)皖0827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安亚针纺有限公司、某2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9月9日,经陈介绍王某5租用了安亚针纺有限公司厂房用于停放执行案件的涉案车辆。安亚针纺有限公定代表人某2为到被告人陈在执行案件中的关照,同时感谢陈帮助介绍王某5租用其公司厂房,于2018年6月份的一天,在县送给陈6000元化加油卡、于2018年7月的一天,在安亚针纺有限公司办公室楼下,送给陈币100000元、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分三次共送给陈币40000元、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安亚针纺有限公司某2办公室送给陈5000元化加油卡。以上共计140000元现金、11000元加油卡,陈均予以收受。
30.陈担任县执行局局期间,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请人的执行案件在县执行。该公司诉讼人某4为到被告人陈在这些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6月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3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31.2017年10月,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获得县拍卖的被执行人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县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某3为了被告人够帮助其公司顺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于2018年6月右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1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32.2016年9月5日,县对胡某3依据(2016)皖0827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请执行被执行人潮某5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县对某2依据(2016)皖0827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请执行被执行人潮某5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9月右的一天,潮某5在安庆市立医院,以看望被告人陈母亲的名义,送给陈币2000元。
33.2018年8月20日,县对某3依据(2018)皖08民1332号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庆市一建筑安装工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某3为了被告人够帮助其顺利拿到执行款,于2018年9月的一天,在县,送给陈2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34.2019年5月8日,县依据(2018)皖0827执40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某3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2×××31)账户进行冻结。某3为了被告人够帮助其将该账户进行解冻,于2018年10月的一天,在县开发区“市隐饭店”附近送给陈币20000元,陈予以收受。2018年10月12日,县对某3该银行账户进行了解冻。
35.2016年10月8日,县对周某4依据(2016)皖0827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请执行被执行人常州市天佐车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源耀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周某4为了案件能够顺利执行,以支付执行局出差用的方式交给其律师周某10000元,周某将其中的7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被告人陈,并委托快办理该案件的执行,陈予以收受。
36.被告人陈在担任县执行局局期间,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多宗作为请人的执行案件在县执行。县桥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5为到被告人陈对其公司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11月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陈4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37.2017年11月,县对余某5依据(2014)望民一初字00450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6财产的执行案件立案;2018年12月,县对安徽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某6、某5、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一案中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县镇太路西侧的某房产、土地进行拍卖。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余某5为到被告人陈对其执行案件的关照以及对县竹林鸟服饰有限公司的某房产、土地评估、拍卖中的关照,于2018年12月份的一天,在县“市隐饭店”院内陈车上,送给陈5000元超市购物卡,陈予以收受。
38.2018年,县对新疆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请人请执行部分被执行人车辆的执行案件立案。新疆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律师某7为了感谢被告人陈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8年12月的一天,在县开发区“市隐饭店”附近,送给陈币5000元,陈予以收受;于2018年12月的一天,通过虚开涉案车辆评估的方式,将从新疆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报销的1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送给陈,陈予以收受。
39.被告人陈担任县执行局局期间,合肥中财拍卖有限公司承揽了县的部分网络拍卖辅助工作。合肥中财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6为了能够得到陈的关照,更多承揽县的网络拍卖辅助业务,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县国际大酒店附近的公路旁,送给被告人陈币3000元,陈予以收受。
40.被告人陈担任县执行局局期间,某2有多个作为请人的执行案件在县执行。某2为到被告人陈在这些执行案件中的关照,于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来到陈办公室,送给市购物卡2000元,陈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物证超市购物卡、石化加油卡、首饰等物品,证实系被告人陈收受贿赂的财物。
2.涉案民事、执行案件材料、营业执照、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陈是涉案相关案件承办人或者部门领导。
3.证人某1、某1等人的证言,证明某1、某1等人为了在案件审理、执行等过中得到陈关照,向陈送财物共计678140.04元的事实。
4.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在2009年至2019年担任县民事审判二庭庭、县执行局局(执行庭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非法收受某1、某1等人财物共计678140.04元的事实。
二、被告人陈挪用公款的事实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陈在担任县执行局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县公款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有915000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世茂置业有限公司通过竞买的方式获得县拍卖的被执行人美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县宗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年10月27日至12月19日期间,世茂置业有限公司分五次将竞买保及购买土地的款共计5100万元汇入县账户。2017年12月12日、12月29日,被告人陈安排执行局内勤某1以支付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争议款以及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名义,从县账户中分两次分别领取了378000元、622000元。
⑴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以支付美特案件执行款的名义,从某1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378000元,并出具了收条。某1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入陈个人账户,当天过取现及转账的方式将其中的138528.46元用于归还其在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截至案发,该378000元未归还。
⑵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陈以支付美特案件执行款的名义,从某1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197000元,并出具了收条,次日,某1通过转账以及支付现方式分别将16700030000元现金交给陈,当天陈又将30000元现金交给某1用于垫付执行局日常支出。陈将其账户中的336200元转至其波银行账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截至案发,该167000元未归还。
⑶2018年1月,被告人陈的妹妹陈某1及妹婿某2向陈借款160000元用于偿还贷款,2018年1月16日陈安排某1从其保管的公款中转账160000元至某2波银行账户,陈向某1出具了该款的借条。截至案发,该160000元未归还。
⑷2018年5月4日,被告人陈以救助的名义向某1出具了80000元的借条,当天某1将其保管的公款中的80000元转账给陈,陈收到该款后,将款中的70000元分别转账至其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工商银行其个人账户,截至案发,该80000元未归还。
2.2018年5月被告人陈安排某接替某1,从事收取、保管执行局执行款工作。2018年5月16日某1将其保管的1450869.02元执行款转入某个人账户。
⑴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陈以借款的名义从某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30000元,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入陈个人账户,陈将该款用于个人消,截至案发,该30000元未归还。
⑵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陈以借款的名义从某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20000元现金,陈将该款用于个人投资及消。截至案发,该20000元未归还。
⑶2018年9月被告人陈妹妹陈某1向陈借款150000元用于买房,2018年9月6日陈安排某从执行款中向其妹妹陈某1账户转账150000元。2019年3月29日陈某1将该款归还了某。
⑷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陈以借款的名义从某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30000元现金,陈将该款用于个人投资及消。截至案发,该30000元未归还。
⑸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以借款的名义从某保管的执行款中领走20000元,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款转入陈个人账户,陈将该款用于个人消及还债。截至案发,该20000元未归还。
3.2017年7月5日县对请人某2依据(2017)皖0827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请执行春、某财产的执行案件予以立案。2018年2月15日被执行人某将执行款中的30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人陈,陈收下后未将该款上交执行局内勤,也未将该款上交县执行款账户而是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个人还债及消。截至案发,该30000元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卷宗、安徽富春拍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徽富春拍卖有限公司承接县辅助拍卖业务资料、大额支付来账凭证、县标的款解交材料、标的款解交请表、领条、借条、某1个人邮银行交易流水、个人中行账户交易流水、某个人工商银行交易流水、某、某1县村商业银行交易流水、执行局庭内开支材料、下县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交易流水、钱杏枝在村镇银行贷款材料、檀某个人村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陈某1个人招商银行、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某执行案卷材料、情说明、开户证、执行工作管理监具体规定、执行款物管理办法等书证,证实陈在担任县执行局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有915000未归还。
2.证人某1、某、疏某2、檀某、陈某1、某2、某、某1、某2、某的证言,证明陈在担任县执行局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事实。
3.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证明其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任县执行局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执行款共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的事实。
三、被告人陈民事枉法裁判的事实
1.被告人陈在主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民事枉法裁判的事实。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将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某诉至县,该案原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原告律师周某;被告某系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定代表人,两被告共同律师王某2、檀某2。原告诉称被告自2012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其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后经多次催款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5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用;2017年5月10日又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955138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用。该案由陈担任审判、主审法官,某、某4担任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被告人陈在审理该案期间,徇私情、谋私利,违反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和诉讼用交纳办法六条之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并未补交诉讼,在原告既没有办理缓交减交手续,也没有催缴诉讼的情下,未按照法律规定将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违反民事诉讼法四十四条三款之规定,知原告律师周某是其妻弟的情下,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违反最高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九条和十四条之规定,在合议庭没有合议的情下,就将案件制判、判,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违反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六条之规定,在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借款已实际交付的情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四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共和国法官法四十六条八款之规定,接受他人请托及原告方的财物。
二审请求情
2018年2月28日县作出(2017)皖082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某偿还原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7112778元;案件受理74486元,由被告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某负担61589元,原告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97元。案件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皖08民2339号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县(2017)皖0827民初880号判决,将该案发回县重审。县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皖0827民初77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该案中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皖08民1118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被告人陈在主审潮某5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民事枉法裁判的事实。
2017年5月18日,原告潮某5诉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县立案,原告潮某5要求被告金某偿还借款8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用,原告律师周某,被告律师某4。该案由陈担任审判、主审法官,与审判员某5、审判员某3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
被告人陈在审理该案期间,徇私情、谋私利,向潮某5推荐其妻弟周某作为该案律师,要求原告潮某5支付诉讼和30000元给周某,让周某留下5000元作,余下25000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并指使周某采取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规避诉讼的交纳,其在为潮某5代缴2300元诉讼后又让周某按该案的原标的增加了诉讼请求,但其并未及时将原告的诉讼用补交至,而是将剩余的22700元用于其个人消。陈违反民事诉讼法四十四条三款之规定,知原告律师周某是其妻弟的情下,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违反最高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九条和十四条之规定,在合议庭没有合议的情下,就将案件制判、判,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违反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七条之规定,在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借贷关系的情下,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陈还接受潮某5的吃请和财物,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四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共和国法官法四十六条八款之规定。
2017年11月10日,县以(2017)皖0827民初1033号判决书,判决被告金某偿还原告潮某5借款80万元;案件受理11800元,由被告金某负担。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于2018年8月23日以(2018)皖08民1268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安徽省县(2017)皖0827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潮某5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卷宗、二审卷宗、重审卷宗材料,潮某5诉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二审案卷材料、潮伟中行账户明细、周某名下工商银行、村商业银行账户明细、陈工商银行账户明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收据,证实上述两个案件的审理情,陈系两个案件承办人,其妻弟周某系两个案件原告方律师,以及过周某转账收到25000元。
2.证人周某、某2、某3、某、某4、王某1、陈某2、某、任某、某2、金某、王某2、肖某、潮某5、叶某、产某2、某、某的证言,证明陈在担任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潮某5诉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主审法官时,徇私情谋私利,故意违背回避制度、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进行枉法裁判,并接受原告方的吃请和财物的事实。
3.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及自书材料,证明陈在主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潮某5诉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中,徇私情谋私利,接受原告方的吃请和财物,故意违反法定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进行枉法裁判的事实。
四、其他事实
1.2019年2月12日,根据县委监委派驻县业委检监察组在案件审过中的县执行局(庭)局(庭)能存在违违法问题线索,该委成立核组对该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初步核实过中,其涉嫌收受陈某3、檀某3贿赂的问题。2019年3月28日,县监察委员会对陈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并由办案人员将陈从县带至安庆市风政教育基地接受调,经进一步调,陈收受陈某3、檀某3贿赂问题不属实。在留置期间,陈主动交代了办案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和挪用公款的大部分事实。
2.陈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系县监察委员会向县提供陈在主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县霞飞服饰有限公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民事枉法裁判的线索,后县将该线索向安庆市汇报。安庆市于2019年4月1日受理该线索,在审线索期间,县监察委员会又向安庆市提供陈在主审潮某5诉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线索。2019年4月8日,安庆市对两起线索进行初,2019年5月23日决定对陈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侦。2019年6月17日对行讯问,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3.2019年3月28日,县监察委员会扣押陈车牌为皖H×××××的别克轿车一辆;2019年4月1日,县监察委员会冻结陈银行账户存款71368.65元、陈妻子周某5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经核实,至2019年12月6日余额为155129.46元);2019年4月2日,县监察委员会冻结江商银行账户存款35262.90元;被告人过家属向办案退缴赃款289550元。2019年12月11日,陈亲属代其向退缴赃款968765.64元。
上述事实,有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留置请书、安庆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决定书、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搜证、搜笔录、封/扣押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县监察委员会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银行业务凭证、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陈的户证明、婚姻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县组织部关于陈的任职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在担任县民事审判二庭庭、执行局局(执行庭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币678140.0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在担任执行局局(执行庭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县执行款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有915000元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身为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私利,故意违反法定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的正常秩序,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告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县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其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且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在民事枉法裁判罪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案经原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二)、二款、三百八十四条一款、三百九十九条二款、九十三条一款、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七条、六十九条,最高最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一款、六条、十五条、十九条之规定,最高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条之规定,
以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币二十九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四个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二十九万元。
县监察委员会冻结被告人陈银行账户存款71368.65元、商银行账户存款35262.90元,被告人陈妻子周某5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经核实,至2019年12月6日该户余额为155129.46元),被告人陈亲属退缴并暂存于县的赃款289550元,向本院退缴的赃款968765.64元,共计1520076.65元,其中915000元发还县,605076.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购物卡共计104张,合计金额61500元,加油卡3张(剩额1724.35元),价值9839.04元的首饰一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陈在二审中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并愿意缴纳罚金,请二审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罚金数额过高,请二审对陈从轻处罚。
本院明
经审理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一审判决列举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证属实。二审中上诉人及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币678140.04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陈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65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陈身为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陈犯数罪,数罪并罚。陈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序合法。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罚金数额过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方热烈
审判员
审判员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员
员璘
刑事案件的量刑是刑事案件审判最重要的的部分,直接决定了刑期的高低,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社会认知度的差异,罪名情节的刑事案件,各地都不同度都可能存在量刑的差异。江知名刑事律师——律师结合诉讼实务,综合分析认为,自首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之一。
刑法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江知名刑事律师——律师根据最高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于量刑情节的适用中4条规定,提醒大家: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江知名刑事律师——律师提醒,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自首的核心要素有两点: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
江知名刑事律师——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擅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同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为多家公司、企业和个人提供过高效优质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当发生了刑事案件时,首先局或相关部门要对其案件进行立案,并且对该案件的证据要进行收集,等收集完后交给,再对该案件进行审判。
根据刑事案件的复杂度不同,审结时间也不同,刑事案件最审结不超过十二个月。
江知名刑事律师律师;如认定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情节?
可以看出,在辨别一般刑事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时,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情节恶劣度来进行区分,么在法律上,如理解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情节?
(一)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和利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和利所造成的危害。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度。
(二)情节恶劣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但它不是构成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基本事实,而是指除了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危害度的些犯罪事实。比如在人身犯罪中,手是否残忍、是否不计后果、后果是否严重、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都是一种犯罪情节。
江知名刑事律师-律师,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开设赌场罪等刑事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为复杂、疑难类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案件辩护,并在多起重大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常年担任多家公律。
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以及其他法律问题咨询,可以联系江知名刑事律师-律师,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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