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拘捕时举报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评定有功?
由来: 创作者: 日期:10-05-30
[案件]
2006年6月,魏某、任某盗窃他人财物销脏给章某,在侦查机关以收购赃物罪对章某执行逮捕时,章某向侦查机关举报魏某也有伙同他人偷盗某企业电缆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由此审讯了魏某,但魏某未交代章某所举报的偷盗某企业电缆的犯罪事实。直到同一年7月,拘留所在开展坦检文化教育时,魏某积极交代了其合谋陈某等盗窃公司电缆这一事实,侦查机关依据魏某的交代抓捕了同案犯陈某等。
[分析]
针对章某的举报个人行为能不能定性为有功,案件审理上存在下列两个不同建议。
一、章某的个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有功。
原因是:有功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告发、举报别的犯罪分子的重要罪刑,或是比较多的一般罪刑获得确认;或提供关键案件线索、直接证据,因此得到破获大案要案和一般案子的;或是帮助司法部门缉拿别的犯罪分子的;或者是有其他情形的举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有功包含一般有功和重大立功。一般有功内容就是:(1)检举揭发别人刑事犯罪,查证属实的;(2)给予破获别的案子的关键案件线索,查证属实的;(3)防止别人犯罪行为的;(4)帮助司法部门追捕别的犯罪嫌疑人的;(5)别的有益于国家及整个社会主要表现的。章某举报魏某盗窃电缆线个人行为归属于检举揭发别人刑事犯罪,查证属实的情况,因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功,依规依法能够从宽、从轻处罚。
二、章某的个人行为不应认定为有功。
原因是:有功表现形式通常是举报、告发别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口供了别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线索而且经侦查机关侦察确实,使别人遭受法律法规追责,才可以认为有立功表现。侦查机关当获知章某举报魏某盗窃电缆线的犯罪事实后,随后对魏某进行侦察,但魏某并没有认可或是交代盗窃电缆线的犯罪事实。可以这么说,魏某合谋陈某等盗窃电缆线犯罪行为得到破获,恰好是根据之后魏某自已的积极口供,并非因为章某的举报且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因而,章某虽然有举报线索的举动,但是其所提供的案件线索并没有可以使侦查机关破获案件,并且本案的破获并不是立即根据该情节,故其行为不适合定性为有功。
我允许第二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