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刑事,福州市安区所

时间:2022-11-29 11:18: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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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州安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
  • 完全恢复,案辩护律师清利解读案点问题
  • 辩护律师拒不参加“认罪认罚见证”的法律后果
  • 福州安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

    福治报-吩?6日讯 福州市安区为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强化序衔接配合,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日前,经与区局沟通协商,区法援中心派出10名值班律师到安,为秸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无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现场一对一为15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序选择建议、请变更强制措、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当天,安与局还召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座谈会,就推进落实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浇讨沟通,并就如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及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达成共识。今后,安将根据此工作的开展情,及时总结、完善,切实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落到实处,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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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刑事,福州市安区所

    完全恢复,案辩护律师清利解读案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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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26日,见义出手解救了被暴的女邻居。3日后,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14天。取保候审后,因担心要承担及高额赔偿,通过微博发布此事,引发全国关注。

    2月21日,福州市安区经审认为的行为属正当防,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某重伤的后果。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21日给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律师则认为,该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将对该决定书进行诉。

    是否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诉的有多大等疑问,(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采访了案辩护律师、北师师清利,对点问题进行解读。

    警方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对于的不起诉,在汾种不起诉类型?

    清利:目前刑事实务中一般有三种不起诉:一是法定(绝对)不起诉,即是没有犯罪事实或合刑法滴之一的,检察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二是存疑(证据不足)不起诉,即是对于二次补侦,检察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相对)不起诉,即对于情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检察针恩的不起诉决定书,系典型的酌定不起诉。

    通知中提到了被害人对该不起诉决定书诉或直竭的规定,是否说明案还未完结?

    清利:对于不起诉决定,法180条规定赋予了被害人对于不起诉决囤向级诉以及可以不经诉直接自诉的权利。不仅如此,规则(试行)422条规定了复不服不起诉决定的诉,应当在三各出复决定的内容。

    所以从法律序上来说,案未完全了结。但实践中对于不起诉决定,特别是热点关注案件,一般有上级监的介入,所以被害人即便提出诉,更改不起诉结果的可能性不是特别大。

    清利律师。

    被害人某是否窟?如果起诉了,案件将走向种情?

    清利:如果被害对提尺之请求,也会审处理,并且有两审审理的序。其中,根据法211条1款“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后,按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之规定,并结合法解释263条的规定,福州市安区在事实清楚且证据分的情下,辉诉后并决定立案,并因此启动一审及后续的二审审理序。

    但对于高案件,一般很可能会以情舰为由,对免除刑事处罚。

    被拘留十几日,也因此错过妻子生产,并且儿损害,是否可以请赔偿?

    清利:你说的这一问题也是社会民众关注的,如果依目前恩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之类型。依据最高、最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条“依据刑法十七条、十八条不负的十五条、一百七十三条?月修订后一百七十七条)二款规定不追究的人被羁押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即使请赔偿,一般也会不支持其赔偿请求的。

    就目前情看,取得绝对不起诉或无罪的可能性大吗?

    清利:目前在不确定被害人是否诉或自诉之前,应当依汾向福州市安区,以提行准备,也不至于造成自己没诉,而被害人启动诉、自诉的后果。

    从被不的为区院,而被害人诉的为级,以及级监下一级的性质出发,通过诉方式获取绝对不起诉决定的难度较大。当然如果被害人启动,事自诉案件中获取无罪的难度同样较大。

    难度虽大,但我个人还认为,法律上针对正当防行为的要求是没有超出明显的必要限度,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才是防过当。而本案不起诉决定书载明的是,超出必要限度,并没有认定超出明显必要限度,所以在此前提下系正当防,不存在防过当。既然是正当防,依据刑法22条的规定,就属于不负的围。所以本案的不起诉决定书在正当防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逻辑错误

    警方退还保决定书。

    某能分权索赔?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清利:如果按照目前不起诉决定书的认定,法30条规定,因正当防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对这里的适当责任,实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防过当不能免澄;二是防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根据防过当造成的损害后果和案件具体情减轻承担。显然某索赔之,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承担一定滴,具体比例不会太高,个人认为10%以内较为合理。

    此案中,某自诉的权利,其如果启动,某可能想达到种目的?

    清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某有通过方式救济的权利。这种方式如果启动的目的,是通过裁判之方式对本案是否构澄的再一次界定,是裁判权的体现,也是平、保证所谓被害人权利的举措,以对抗被不诉权行使,对此应当站在尊重双方权的角度综合考量。

    您作为案的二审辩护律师,还参与河北涞源反杀案的辩护,也经对于昆山反杀案给予于海明家属一定的法律帮助工作。就目前案件的结果来看,案在正当防的意义如?

    清利:案、于海明案,以及社会各界关注的其他反杀案,基本都是为了保护本人或家人的合奋不法侵害的侵犯,而案主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案系正当防,更是见义。即案件宽了正当防在现实中的适用围。

    作为刑辩律师,依您之见,案还需做哪些工作?

    清利:这个问题很。应当选择如下救济方式:一是作为被不起诉人应当;二是对于某所涉嫌的刑事案件,要积极以被害人或证人等身份参与到案件中,以达到监之目的;虽然超出必要限度,但仍然属于正当防,应当向当地综治部门提起见义认定请。

    记者 时婷婷

    辩护律师拒不参加“认罪认罚见证”的法律后果

    近日,认罪认罚问题,又起波澜。福建省福州市安区以“某律师作为某犯的辩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某犯认罪认罚过作见证,严重侵犯了某犯的权利”为由向某局发送公函,要求核实情并作出相应处理。

    此消息一出,迅速在法律圈I师圈)发酵,反对者中,有人认为律师有独立辩护权,可以不到场;有人认为律师不认可的量刑建议,就没必要到场;还有人认为律师是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是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事,无权干涉;更有甚者,甚至愤怒地表示“这是强盗逻辑,土匪行径。”

    当然,也有很多人表示某辩护律师拒不到场的行为确实不妥,甚至确有损害犯/被告人利之嫌。

    从本次事件和法律圈评论中不难看出,各方的争议点在于,在控辩双方就量刑建议未达致的情下,辩护律师是否必见证认罪认罚的协商过?

    笔者认为在法和瓜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犯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下签罚具结书。”的情下,辩护律师是必参加认罪认罚见证的,并且还需要在辩护人处签字,这是辩护律师的法定义务。

    一百七十四条 犯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下签罚具结书。

    最高、最高、部、安全部、部瓜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31.签署具结书。犯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下签罚具结书。犯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具结书应当包括犯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序适用等内容,由犯、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签名。

    ……

    但是,上述规定也仅限于“签署具结书”时“辩护律师在场”,也即只规定了辩护律师需要见证犯/被告人签字,对于其他环节是否需要见证,并未明确规定。

    么,认罪认罚见证,见证的只是犯/被告人签字的这一个环节吗?是否包括见证认罪认罚的协商过呢?

    笔者认为,犯/被告人签字是对办案已向犯/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 办案已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经过协商确定量刑建议三个环节的书面确认,与此三个环节紧密相连,不能单独割裂开来。

    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认罪认罚见证”不止于见证犯/被告人签字,还包括见证办案已向犯/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见证办案已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以及见证办案与犯/被告人协商量刑建议达致的结果。注意,笔者强调的是“签字的过” “已知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的结果” “已经协商一致的结果”。

    理由是,上述法律规定只明确要求见证“签字的过”,并未要求见证“已知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的过”以及“协商的过”。结合实践中的实际情,也不可能强求办案向犯/被告人告知法律规定、法律后果以及协商量刑建议的时候,辩护律师必在场。但是,辩护律师仍然需要确认“犯/被告人已知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办案已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和“量刑建议是经过分协商,犯/被告人自愿接受的”的结果。否则无法保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律师亦未完全履行其“认罪认罚见证”的义务。

    最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管理办法三条(一)款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贰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人的意见等各法定职责,保障犯、被辅利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笔者认为,本次事件中,在安未与某犯就量刑建议协商一致的情下,某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到场见证,安提到的“如有意见可以当场协商”没有依据,因为某辩护律师有权要求电话、视频等非当面方式沟通。

    最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管理办法三条(二)款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或者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听取情应当记录在案,对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有关意见,办案检察官应当认真审,并将审意见写入案件审报告。

    如果安以“某辩护律师拒不提出意见”为由,认为某辩护律师行为不当,能否成立呢?笔者认为也不能成立。笔者认为不宜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围扩大到具体量刑幅度或精准量刑意见,在某辩护律师明确表示了“量刑建议过重”的情下,就应视为其已经提出意见。

    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次事件中,由于安未与某犯就量刑建议协商一致,某辩护律师也向安明确提出“量刑建议过重”的意见,安无权要求某辩护律师必到场见证认罪认罚协商过。

    但是,如果安与某犯协商一致后,再次要求某辩护律师到场见证,则某辩护律师无权拒绝。其不仅需要到场见证,还需要与犯/被告人核实办案是否告知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是否自愿较罚,并在辩护人处签字。

    笔者注意到安并未以“某辩护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拒不配合检工作”为由要求某局对某辩护律师进行处罚,而是以“某辩护律师作为某犯的辩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某犯认罪认罚过作见证,严重侵犯了某犯的权利”为由,要求某局对某辩护律师进行相应处理。

    么,某辩护律师拒不见证认罪认罚协商过,是否侵害了犯/被告人的权利呢?

    笔者阅了相关法律规定,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为处罚办法十八条规定滴构成废侵害委的违为。

    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为处罚办法十八条 形之一的,属于律四十九条五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与对方当事人或者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的”违为:

    (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

    (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使权利的;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故意误、懈怠或者不履行、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本次事件中,某辩护律师拒不见证认罪认罚协商过,显然不侵害委的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不能将底线下放到仅为不侵害委即可的如此之低的标准,而是应该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穷尽一切合法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告知犯/被赶罪的法律规定及后果,尊重犯/被告人本人意愿的前提下与办案协商量刑建议是辩护律师勤勉尽责义务的一种表现。

    因此,即便辩护律师拒不到场参加认罪认罚协商过未侵犯委,但亦有未尽辩护律师勤勉尽责义务之嫌。如辩护律师未与委托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未就定罪量刑、诉讼序适用等向办案提出意见,则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失职行为,一旦被投诉,很可能受到局或律协处罚。

    最高、最高、部、安全部、部瓜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15.辩护人职责。认罪认罚案件犯、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审起诉和审判阶,应当与犯、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序适用等向办案提出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个新生迪制度,其天生携带的协商基因,本就要求参与各方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共设、共同完善。办案与辩护律师之间能够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对立,作为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

    文字 | 晓南

    指导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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