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平刑事律师,犯罪律师辩护

时间:2022-11-29 12:16:3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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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辉|雷同笔录的判定及排除规则
  • 辉|刑辩律师办案思考合集
  • 以案释法丨涉黑案件中如排非?
  • 辉|雷同笔录的判定及排除规则


    作者:辉 河北世律师师

    所谓雷同笔录,或曰“克笔录”、“复制笔录”,概要地讲,就是两份以上证据笔录内容一致的证据。


    我国刑诉法及其解释没有“雷同笔录”之类的表述,也没有对雷同笔录审和认定的规定。但实践中,却隐蔽地存在将“雷同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或者不予采信的“”。笔者认为,虽然这种“”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不具有废的公开性,但是其合证据,甚至还具有某种地方性。



    案例一:安某盗窃案

    另一种中国式无罪|安某某盗窃案,变更罪名破坏生产经营罪


    我亲办的安某盗窃案,辩护人提交了王某山、安某红、安某建、某军四人亲笔书写的证明,顺平县认定四人出具的证明,一致,且安某建、安某红同被告人存在亲属关系,故认定四份证明的真实性、客观性存疑,不予采信。


    顺平县“创造”的该规则,可以作为针对雷同笔录的可采性的规则,一致可以判定是雷同笔录,如果存在利害关系,真实性存疑则不予采信。


    我以为取证主体也影响着证据的可采性,在本案中不予采信丹写的证言,若是收集的证言,同一致,笔录之间存在复制粘贴现象的情下,在判决书概率是不作评价的,而采纳的可能性极大。


    案例二:珍妨害公务案

    珍案| 走访医院,揭穿伪证


    珍案发回重审后,几名证人出庭,对他们证言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经审,确认朱某与沈某的证言,除侦人员的签名外,基本一样,是复制笔录,法庭通知他们出庭作证,根据刑诉法解释91条规定,“经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庭审时朱某、沈某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最对朱某、沈某证人证言没有采信。


    其实,朱某和沈某询问笔录止除侦人员的签名外,基本一样,两人的询问笔录的询问时间也完全重合,起止时间一分不差,都?5时42分至16时55分,这相当于废证。


    珍案中,我还指出朱某与某的询问笔录也属同笔录,两人笔录内容几乎一字不差,语言一致,两人又同为墅镇同事,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没有将朱某的证言作为定案根据,却将某的证言作为定案根据。从两人的笔录形成时间看,某兆龅模炷痴做的,更大砍笔录复制的某笔录,也有可能基于此情而排除了朱某证言,保留了某证言。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知,如果两个以上笔录内容一致,可以确认真实性存疑,应当出庭作证说明,拒不出庭作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两份笔录内容雷同,系复制粘贴而形成的笔录,复制的笔录被排除。



    如判定雷同笔录呢?我总结出以下几种情形:


    一,两份以上笔录全篇内容几乎一字不差,仅替换了人称或者名字,可以判定为复制而来。


    二,审笔录实质内容。通过对言词证据形成的过进行分析判断,一般言词类证据形成分为五个阶:一是感知阶,二是回忆阶,表达阶,四是记录阶,五是核对笔录阶。鉴于每个人的感知案件事实、记忆能力、表力是不同的,如果在口供或者证言实相似,甚至一字不差,极有可能是复制粘贴形成的。


    三,审笔录细节内容。两份以上笔录内容表面看相似,且出现了发生两次以上错误概率极低递,例如出现同处同样错别字、错误标点号、稀奇的叹词,甚至询问时间都一模一样等,这种情下极有可能是复制粘贴作弊形成的雷同笔录;


    四,有证据证明某份证据的全部事实或者部分事实不真实,却形成于两份不同的笔录之中,且两份笔录内容几乎一致,应视为雷同笔录。


    实践中,将“雷同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或者不予采:


    1.将复制粘贴嫌疑的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部分讯问笔录存在复制粘贴情,针对讯问笔录复制粘贴部分与录音不一致的,对该部分的讯问笔录不予采信。


    3.录音显示的供述并非被告人供述的忠实记录,侦人员在讯问过中采用引诱的方法逼迫被告人作出对己不利的有罪供述,严重违背法规定的证据收集规则,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不排除存在复制、粘贴的可能性,排除后面复制粘贴形成的笔录。


    5.“雷同笔录”真实性存疑,直接不予采信。


    6.笔录内容一致,证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真实性存疑,不予采信。

    顺平刑事律师,犯罪律师辩护

    辉|刑辩律师办案思考合集

    【自由表达的权利】在法庭上争取到比较自由的表达,炕辩护权利。上个月一个案件开庭,在质证阶发表质证意见,我连续反问,法构用语气,我觉得反问语气要比语气更加强烈,更加突出问题,虽是反问,但答案就在问句之中,于是我使用反问和肯定语句发表意见,法官还是打断,剥渡表达的权利,后来为了方便员记录,才切换为语句。

    【辩点与辩护形态】量律师辩护的之一就是是否寻找到最合适的辩点,辩护形态之间既可以相互替代,又可以并肩作战,掌握此种方法做辩护百试不爽,因此刑辩律师需要具备两种本领,一种是发散、的思维方式,另一刑事实体法律、序法律、证据法规则,虽不能保你不殆,也可供你过五关斩六将。

    【书写对于辩护思路形成的影响】当面对一个案子,无法确定辩点和辩护思路时,可以尝试亲笔书写法律意见,因为在你没有付笔端的时候,办案思路往往是模糊的,甚至思维是原地打转的,而当你开始书写时,文字会不由自主地与自己交流,促使你找法条和案例,加强你对案件性质、法律适用理解,这个书写过会使你有新的源源不断地冒出,完篇书面辩护意见后,你会惊讶的思路更加清晰,突然整个辩护体系就形成了。

    【今日开庭】刑法必通过正当序得到实,序对维护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极为重要。这种序允控辩双方分地表达,重蹿某一次审判结果也不是最准确和最的,也坏人被放纵了,也好人被冤枉了,但总体上公平却得到了保障,这就是序的功能。

    【抗辩式审判方式?】前时间开庭辩护的骗取贷款、案,法庭发问环节完后,合议庭决定休庭,继续补。作为审判员的承办法官庭前阅卷了,而审判休庭后说自己没有阅卷,这次休庭主要是审判认为案件证据上存在很题,休庭后立即切换庭前会议,在听取律师意见时,能够感觉到法官庭前不阅卷,倒可以解决法官先定后审,形式的问题。

    【证人出庭拒绝作证的后果】香港采用普通法制度,证据需由证人提出,并在法庭上接受盘问。上证人都要出庭,如果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严重的话可能会构成藐视法庭罪。而我国证据法仅是规定了经通知证人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侦辩角色】案件中,律师与扮演的角色是冲突的,一个是追究犯罪者,一个是被追诉人权利保护者,两者关系甚至是水火不相容。但在一个有序的社会,律师被认为是保护公共利必不可少的一个群体。律师既要为被告人辩护,还要对公权力进行制。目的是保讼有效运转,最大限度实现。

    【戒具】在法庭上给被告人戒具是罪推定的体现,与的文人权保障格格不入。我国最高法也早就对被告人出庭戒具狡,对去“犯罪化”努力过,这是文明的要求,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体现对法治精神的遵循。

    【开庭被告人不着号服不戒具】新刑诉法剿 2016年法庭规则于开庭时被告人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一般情下,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规定。此前关于……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警残警务保障规则也都规定了,实践中也基本形成共识。该新增规定肯定了去“犯罪化”法庭形式改革成果,顺应了文明要求,是对被告人权利和的维护,如果下一步改革允被告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就好了。

    【酷刑】酷刑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序的侦行为,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在酷刑面前,任人都没有。也不喜欢酷刑,因为他们要支付一定人力成本、心理成本、社会成本,还要承受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的风险。但实践中对酷刑序制裁不够,导致其在“有利可图”心理下“知法犯法”。

    【沉默权】沉默权是犯在接受询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拒不回答的权利,法律不凰行使沉默权而被面临从重处罚的可能。“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米兰达规则,在我国沉默权仅停留在探讨阶,现状是不仅没有沉默权,反而在很多案件中你说的每句话都不如实记录。

    【预防性辩护】最近一个案子做了预防性辩护,我定义预防性辩护是辩护人察觉侦和目的可能发生变化,所进行的事前的防护,以防止案件结果走向更加不利的境地。我在批捕阶介入的案子,媒体报道引导套路贷,经与办案人员沟通,确有可能定性套路贷,在公检未达成共识以前,三步走,一媒体定罪,有违新闻,请媒体停止追踪报道;二紧急先会见了解相关事实;三发表预防性辩护意见。

    【阅卷心得】阅卷,是辩护准备的阶,相对于侦期间的会见初步了解案情而言,阅卷能了解控方的证据体系,有助于寻找辩点、形成辩护思路。阅卷至少三遍以上,一遍全面阅,看起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卷宗反映的事实是否一致;二遍比对阅,找问题;三遍跳阅,解构——重构犯罪事实。

    【另案处理的黑洞】“另案处理”在刑事实践中较为常见,其是一种刑事案件办理过中,共同犯罪案件抽或喘因,而将某犯分离单独或并案处理的一种情形。本人与俊青律师在办的一件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某未批准逮捕情下另案处理,其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另案处理后不了了之,再就是无酚疑人移送上级公诉,最后会降格在下级不起诉或从轻判处。

    【别瞎打听】凤的案子,为什么家属四处打听的会认为结果很坏,原因有三:首先因为不能全面了解案情,不了解法律;其次,想当然,信口;再次,被问蛋业利有关。

    【办案思考】这些直忙个骗取贷款、的案子质证工作,案件中的控方证银行的证人都是按照侦的思路进行相关事实,证人基本不会出庭,就无法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很有可能导致证人作出偏离事相的。例如本案中指控冒用某公司名义贷款,控告人公司声称只对授信知情,对贷款和提款不知情,于是侦按照这种思路故意将授信和贷款独立开来,怎么破,因公司相关人员只是说不知情,书证不会骗人,从贷款档案中定能找出破绽,再钧们出庭。

    【庭前会议报告】在办的珍妨害公务案,发回重审后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庭前将会议报告送达辩护人。庭前会议报告一般不予公开,一般在开庭法庭调前布庭前会议报告,而本案原一审开庭法庭调前未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及处理情布,还让辩方不要再纠缠这个问题,对请的非法证据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序。

    【善于问题】庭审发问题但不限于:先抓人后取证再立案;指定管辖违反管辖为根据;言词证据否定书面客观证据;除的非法证据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出具了证明未发生的事情的证明;搜集“结果证据”,无视“过证据”;被害人出现“一”……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赋予了辩护人会见权和通信权。两者都是辩护人与在押人员建立意思联络的交流途径。会急接言词方式进行交流,赌字方式进行交流。会见权包括不被监听的权利,同理,通信权也应当不被检,否则辩护人与在押人员之间的交以得到保障。

    【律师价值】会见中潜伏在案件中的一立功线索,即检举揭发同案犯对自己犯罪的线索,且与自己的罪行无关的情形。会见后,经研究及阅案卷材料,我认为功条件,但仍存争议。当你挖掘到对自己有利的情节时,律师价值体现在,替你思考,帮你判断、论证,最帮助你说服法官。

    【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有效辩护不必然在庭审之中展开,就某受贿、行贿案件,先后与法官和检察官进行罪名和量刑进一步协商。虽然在阶讹认罚,但通过沟通检察官对我们新的观点极为认可,认罪认罚案件协商是有技巧的,按照华教授,协商需要有筹码,具备以战止战思维,拿出筹码让指控被,最争取最满意的方案。

    【是否成立盗窃罪?】2018年顺平县资源和规划局在被告人承包的荒山进行土地开发,竣工验收后将输水管移交目村管护,工方告知管子属于被告人(被告人存在错误认识问题),但是机井不出水,不能正常使用,被告人为了浇地就找到七个人,耗时三天将输水管卸下,正值冬,准备春安装到村北有水的机井上,将卸下的输水管暂放在一处闲置的村民家中,后被告发,被控盗窃,涉案价值13余万元。

    【听取律师意见新变化】在办的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审逮捕阶,昨天到交手续,通过电话与辅检沟通,听取了律师意见,并称记录下来会转达给主办检察官,也通知律师交书面意见。结交法律意见书,检察官还带着一个人(不明身份)一起接待并当面积极听取意见。诉规则实后,我感受到的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新的变化,值得称赞。

    【口供排除新规定】我国刑诉法对于未成年被讯\询可以通知法定人到场修改为应当到场,而且还赋予了法定人补的权利。法解释94条四规定,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新增规定旨在对侦违反序的,进行序性制裁。若在进一步规定律师在场权,律师未到场所做口供强制排除就更好了。

    【二审开庭围】年最高院就发出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通知,提?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当然包括死缓案件。然哆法解释只是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有条件的,死缓案件也应当开庭。在二审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制度下,这说践中死缓二审案件不开庭是存在的,对于这一点最高院也是清楚的,也说明开庭与不开庭的审判序是有差别的,难道刑事案件就没有资釜、审的审理序吗?因此二审开庭围规定没有丝毫进步可言。

    【扩大指定管辖围】的管辖问题归根结底要归结到的审判管辖问题上,侦、检察都应当以审判管辖为根据来确定自身的管辖。法解释规定的指定管辖只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管辖不明,二是必要时,下级已经受理的案件。2021年解释扩大了指定管辖围:一是管辖不明,二是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审判更为的有关案件。

    亲办一案,所有犯罪事实都发县,中院指定县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我提出管辖异议。因为按诉法解释,该案既不属于管辖不明,也不已经受理的,故中院指定管辖是违法的。诉法解释新增规定,将指定管辖扩大到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审判更为的有关案件。

    【玩弄法律】亲办的一个案件,在案的书证是主线,可以证明无罪,三个被告人中,被告A无罪供述;被告B遭受疲劳审讯,导致其前后供述不一致,做过有罪供述,主要供述书证是不真实的;被告C身患绝症,当污点证人,证明书证是假的。在这种证据体系下,只有被告人供述无法定案,为了定案,将同案的被告人变为污点证人,以达到既补强被告B的证明力,又形成印证满足证明标准的定罪目的。

    【偷换证据】一个抗诉案件,9月中旬开庭。有三次口供,要么属于立案前笔录,要么未经上诉人核对确认,雷同笔录,还与讯问存在实质差异,细品一审判决书,没有采纳,而主要采纳了检察的讯问笔录(二审阅卷看到,一审没有出示,没有质证),然而裁判理由却使用在的口供印证被害人的,否则造成证据不足。

    【可以按撤诉处理】在办的媛媛妨害公务案,发回重审后的补侦期限已经届满,而且严重超期,自称也很着急,根据最高法办理刑事案件一审普通序法庭调规规定,补侦期限届满后,经通知,未建议案件恢复审理,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决定按撤诉处理。

    【被害人制度的价值】世界各国诉案件都被检察垄断了指控犯罪的权力,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增设了被害人制度,但这在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及其家属不重视这一点,其实被害人制度在刑事案件当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律师可以调取证、刑事追究、民事赔偿、阅卷、出庭、、赔偿、被害人救助等等,被害人制度一方面与检察形成互补,另一面赔偿方面发挥巨大价值。

    【有罪判决与告】我办理过的一件刑事案件,开庭之后整整一年之后才送达判决书告刑期,但判决书落款日期却写的是八个月之前的日期,于是就产生了判钧告日期的不一致后果。在实践中,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是以告判决为的,所以通常情下告日与判决书落款日相,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不相的情,难杂案、敏感案件、领导干预、专案办等案件,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无异于非法羁押,判决还可折抵刑期,但决岂不是来的。

    【判决书不说理就是审判不公开】在办的一起恶势力上诉案件,一审判决书对部分指控事实如认定一字未提,数起犯罪事实哪个认定,哪个不认定,是否认定恶势力,写上诉状得靠猜,都把律师和二审法官搞糊了。这种不说理的现象就是变相的审判不公开、判决不公开,这将会导致判决结果的正当被告人、律师、公众心服口服,有损裁判,审判公开。

    【撤回起诉和补侦的“危机”与“追求”】最近本人德案件分别遇到了退回补侦、以证据不足撤回补侦、撤回....(目前理由未知,猜测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一般主动退回补证据的都会再开庭审理,不存在案件审理结果上的“危机”,但主动撤回起诉或者补侦,这对于每个律师或者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追求”,同时心中点点愁,担忧的是可能二次起诉或者反复起诉,为了达到追究被告人滴而不罢休,这又是一种“危机”。

    【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在办的一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件由退回补侦,趁此机会逮捕了当事人,后面就出现了补侦用时两个月时间,与逮捕期限的违法现象。原因是混淆了补侦的办案期限和逮捕羁押期限,在法律对办案确规定的情下,羁押期限依附于办案期限,但补侦是一次一个月的明确规定,这造成的后果就是办案序违法(已发纠正违法的建议),律师在审起诉阶会见受阻(律师只好出具侦阶委托书)。

    【律师辩护的剑】对般刑事案件,打事实,打证据都不如打法律,政府不会愚昧到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不认可的地步,因为样会造成无政府状态后果,这是原因一,二实践中已经出现很多起律师从放手无罪辩护的案例,律师与本人辩护的一起涉黑案件,其中一起开设赌场罪被二审不予认定,本起犯结果处理,辩护人运用从刑法溯及力这,为被告人拔掉本起犯罪事实。

    【从变更羁押场所看嫌疑人的供述自愿性】一般来看,在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嫌疑人瞪被限制,自由选择诉讼角色能力消失,供述的自愿性也不具备,反映在讯问笔录的内容也也很难具有真实性,签字很可能违背其个人意愿;一旦变更羁押场所到看守所,相对指定的监视居住处所相对要好的多,看守所的管理和设置给办案人员制造了很多障碍,讯没有监视居住期间么猖狂、有胆有谋,嫌疑人的自由选择诉讼角色的能力逐渐恢复,反映在供述笔录上,其有权拒绝签字。

    【律师的价格】在中国,法学教育遍地开花,没稀为贵,法律学人力劳神、投入大量金钱通过考试,在律师实期间有的根本没有工资,有工资也完全与自己的智力成果不成正比,从事律师职业还要每天学,更新自己的,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然只有拥有一些知名度的律师才可能高价收;但在美国,法学院培养法律硕士,学,所以,律师们拿到律师证之后,就把他们花大价钱从法学院买来的法律专业再高价出售给当事人,这是理所应当的事。

    【变相超期羁押】在亲办的一个涉黑案子中,办案人员为了最大限度的办案期限,超期羁押嫌疑人,惯常手法舅几张罪名的牌,逮捕后,一张的分开出,出一张罪,两个月到期,再出一张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到期后,再出一张,然后再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这属于变相超期羁押。

    【办涉黑案】2013年办理的邯郸涉黑案,侦将犯指定监视居住在某大学招待所中进行审讯,在某一卷宗中,录入两份付问笔录,一份没有标明几次(权利告知笔录),二份却标明十六次讯问,二次至十五次讯问笔录却不翼而飞,确有隐匿证据之嫌。还是该涉黑案,侦机苟问笔录时偷换柱,所制作的份笔录,放在不同卷宗里,只不过在侦人员签手脚,但居然签名的位置与之前居然不一致,而且签名笔迹也不是出自人之笔,该证据不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者在阅览案卷时,某件故意伤害违法事实,被告人讯问笔录,一共四次,一次买一把刀,二次改为买两把刀,三次不用看,就知道被蛤的两把刀砍人,再细看,不要紧,一次和三次的笔录极为相似,同出一处啊,连错别字“公资”都一样,讯问的问题不仅相同,反映在笔录字不差,大面积复制粘贴,涉嫌伪造证据。

    【卷宗与倦重】在刑事案件中,制作的卷宗和制作的倦重,在法官看来,卷宗远远重于,有时法官对制作的笔录熟视无睹。实践地看确实如此,今到H市阅卷,本人对此问题进行了实证性思考,结论如下,对制作笔录忽视不用,但这完全喀拿来所用,阶做的供述基本上都是违反口供自愿性的,但到了阶嫌疑人就脱离了的强制压力,在供述上自愿性更强,律师完全可以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在复印卷宗时我顺便留意了制作的笔录,基本上印证了我的假说。

    【诉对待非法证据的态度】讼中,当事人取证方式不合法,通常会排除该证据,例如离画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外遇,但因系偷拍侵犯个人隐私,不予认可,但讼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一套序性裁判序,即非法证据排除序,而且要比民事证据规则全面,然而非法取得证据时,对此很难排除,而是予以采纳,要知道讼领域侵权远远比民事赶重的多的多,但事与愿违。

    【非法证据排除序谁能启动?】?5日的某某挪用资金案审判中,公诉人居然主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序。笔者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序中,原告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是侦人员,公诉人是被告的诉讼人,按照诉讼原理,诉讼序不可能被告起诉原告,于法于逻辑都是不相的,但在这个案子中,公诉人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厂序,法官基于公诉人的诉求二准予启动也是无效的。

    【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线索】一个案子庭前会议前,向提交了请非法证据排除请书,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就为“相关线索”与法官争执一番。辩方只要提供了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足以形成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就应当启动排非调序。即便最没有排除,认为可能非法取证,导致证据的真实性缺乏保障,其证明力,也可能不采纳该证据。

    【唤醒证人记忆】如果出庭证人丧失了某部分记忆,通过读庭前证言内容的方法帮助证人恢复记忆是被允的。2018年法庭调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读,但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庭前证言的内容,需要向证人作出必要提示的除外。辩护律师可以借此进行提示式发问,没有法律障碍。

    【中国式无罪】实践中,经常存在的“实报实销”,处罚,不认罪判缓刑,撤销案件,检察作不起诉决定,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撤回案件,变更罪名判缓刑或者实报实销,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无罪判决”都被称之为中国式无罪。

    【律师职业一】律师,作为非自由的自由职业者,除了要有过人的本领外,还要具有强大郸。高效地工作,快乐地生活,才是最好的生活状态。

    【律师职业二】当你不懈地追求,每一种职业都很了不起,只要付出勤的汗水,都能干出极其豪壮的事业!但是我从未哪一个职业能够像律师样,拥有如此开阔眼界,感知真实的社会冷与暖,感受人性的善与恶,以目击者的身份分享人类的情感、和勇气,以参与者的身份感触的希。

    【随意更换陪审员】媛媛案发回重审进行了两次庭审,在审理过中随意更换员,判决书署名的三名合议庭人员,有一审员没有参加一次庭审,更换情没有通知当事律师,违反了直接言词,严重违反了法定序,无法保证裁判,构成序违法,至少应当发回重审。

    【雷同笔录排除规则】当前我国刑诉法、相关解释及相关刑事证据规则没有对雷同笔录现象进行规,没有专门的对雷同笔录的审、认定、排除或者补正规则。在办的某盗窃案,顺平县“创造”了雷同笔录排除规则,可以作为针对雷同笔录的可采性的规则,一致可以判定是雷同笔录,如果存在利害关系,真实性存疑则不予采信。

    【逮捕审辩护之构想】根据序平等理念,律师接受委托,向履行告务,同时报请批捕,应向律师履行告务;可以对不批捕决定复议、复核,也应赋、律师救济权利。根据平等武装理念,应向律师展示主要证据。扩开审围,建立审逮捕听证序,确立一个最基本的诉讼空间。

    【逮捕审序之诟病】逮捕对犯来讲,不仅意味着羁押期限,而且在“捕诉合一”、“侦诉一体雏形”下,对案件的走向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当前我国审逮捕是一批模式,而非由裁夺的审模式,律师不被告知报捕时间,不能阅卷,无法探知、分参与批捕活动,而通股人、有限听取律师的意见,继而书面审做出批捕与不批捕的决定,存在很大的弊端。

    【医生与律师的专业化】律师行业的细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专业化的选择和发展更是律师的必然选择。医生的专业化很明显,盯也会进行会诊,没有一个病人会找一个外科医己内科疾病,律师也应当进行专业细分,这样也才能更专业,更能为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阅?复制?讯问录音】办理一案,以刑诉法解释规定只允阅讯问。新刑诉法解释54条“对作为证据移送的讯问录音,辩护律师请阅的,应当准。”一,排除了非律师辩护人的请阅权。二准律师阅,么请复制呢?按照本解释规定,辩护律师可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刑诉法解释并不排除复制。

    【模拟侦】在办的一件熟人强奸案,男女情侣没有彻底分手,作案手是用牛仔裤捆绑女手,男方解释在发生关系前为了缓解女方的暴躁情绪,用刚换下来的牛仔裤包住她的双手,大约十几秒,看她不闹了就松手了。经过模拟侦,牛仔裤裤腿捆不上双手,貉开,不会造成女方不能反抗的暴力度。

    【行政证据】侦机法和办案件过中收集的证言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根据刑诉法54条规定,行政机法和办案件过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可以直接作为刑事案件证据的只限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而不包括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侦要调相关事实,只集。本案某、某证言不具有真实性,没有采信。

    【不得强迫任人自证其罪】不得强迫任人自证其罪是保证的最低限度的标准和,西方法治发国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这一重要内容,我国新刑诉法也把其基本精神写进了法律之中,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强迫或变相强自己证实自己犯罪的事实,更有甚者办案人员自己给自己定罪,问你的行为是什么犯罪?就如患者找医生看病,医生让患者自己为自己诊断一样的荒。

    【刑罚的功利】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涉案赃款主动家属代替退赔不可同日而语。只不过刑罚具有功利性,一般对于家属的退赔等同于被告人的退赔,在量刑上,也视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但与被告人自主的悔罪还是具有一定差别,辩护律师应当运用好这一点,为被告人争取更大的量地。

    【扼杀法律】德国著名法学家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就如同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一等罪恶。”最近见识了太多扼杀法律的人,成为了十足的愤。

    【审起诉阶的律师辩护】审起诉阶的辩护是审前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律师开展有效辩护的重要阶,其对检察官提起公诉能够加有效积极的影响,律师既可以弥补阶对嫌疑人不利的地方,又可以为将来在阶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可以说审起诉阶的辩护决定着审判阶的。

    【证据展示的空间】意义上,讼领域,我国不存在证据展示制度,实践中也很少存在证据展示的行为,一般是律师在阶就可以单方面的阅卷,律师很少调取证,即使取证,也大多数在开庭时举证,或者开庭前透露给公诉人。背案主办检察官进行了证据展示,律师提交调取的证据交给检察官,检察官交给律师间补的笔录进行审阅和拍照。

    【法庭上的表达】这个案子潜心研究很久,马上要开庭了,如使用清楚、简练的语言在法庭上表达格外重要。所以在开庭前我要练尽可能用最好的方式,最正确的词语,最的语言,抛出我所要表达的观点,尽可能让合议庭少动脑筋,便能领会我要表达的观点。

    【律师辩护难——辩护意见采纳难】昨天接到承德中院电话,某案判决书要快件邮递,收到该案的二审判决书。辩护意见采纳难的主要原因是的不独立,政领导、院领导干预案件,主办法官犹如皮影戏的木偶,再加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却不予开庭,在一种暗箱操作的方式之下作出判决,判决意见不说理,对律师意见为不予采纳还是不说理,到起码的。

    【辩护的力量】在刑事辩护过中,有一种力量是摸不着看不见的,即使在看得见的方式的法庭审判中也不是显而易见,这种力量不辩护或法庭辩护中的对抗之下,对抗之后,这种力量也黑判决书上,但究这种力量影响了判决,保障了当事人的利,这种力量就像这话一样,没有贴切的名字。

    【拿人钱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种现象,就是办案经不足,需要所谓的受害人提供或者报销办案用,这不但违反警务律,而且有损公务人员的洁性,更重要的是,在活动中,一旦办案机够方存在利关联,不免有瓜田下、公器私用的嫌疑。

    【在某地看守所遇到的几个问题】1、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办案各一份,但会见完看守所扣下委托书;2、除特别案件律师只需三证即可会见,但看守所要求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3、有的看守所提示不允律师会见时拍照、、录音,这与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31条二款相违背,律师应当有权进行录音拍照,但同意;4、律师会见时间与办案提讯时间不平等,律师会见时间短于办案提讯时间。

    【律师帮助的有效性之完整的获得律师帮助】刑事案件中犯所处的阶都对其的诉讼权利产生不同度的影响,在些阶即缺少律师帮助将会影响到犯实体权利的阶,都应当享有获得具有法律强制保障的律师帮助的权利,这是律师提供有效帮助的应有之义。在我国刑事辩护全覆背景下,应赋予犯在每个诉讼阶都配师的有效帮助最低标准,而不只是在审理阶才师帮助。

    【大门常打开】古时厌诉,并,为一方说话的人相当于现在的律师也被称为讼棍,人们普遍存在“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进来”传统观念,江被告各打五十大板,正反映出当时社会不鼓励大家打官司,但在法治社会,一种的状态应当是发生矛盾和纠纷都到去解决,法官居中裁判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纷争,可以说在某种度上,大门门庭若市才是法治象。

    【律师的独立辩护】被鸽律师无罪辩护在“独立辩护”盾牌之下可正当,如把握这个尺度确是一个难题。律师把独立辩护发挥到极致是相当危险的,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利应当把辩护空间留给被告人一点,在被根取缓刑的案件,律师也应当考虑放弃独立辩护,对于辩护人来说绝不能拿被告人的利冒险,今庭的案子就是如此。

    【主动搜集量刑信息和证据】与我国期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一样,律师也倾向“重无罪辩护、轻量刑辩护”。在适用量刑序的案件,做好量刑辩护首当其冲是获取有效量刑信息和证据,这不仅包括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还可以通过社会调,从当事人及其亲友处了解等渠道,主动搜集量刑方面的证据和信息,以期在量刑辩护为。近日开一抢劫发回重审案庭审,被告人具有劝说同案犯自首的情节,但先前律师没有提出这一情节,所以主动搜集量刑事实和证据是有效辩护的应有之意。

    【核对笔录的权利】核对讯问笔录是犯的一基本诉讼权利,同时其重要性不言而,我国以案卷笔录的法律审判方式决端、被告人的笔录对其定罪量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犯应当具有认真核对笔录的意识,对律师来讲也应当有义务告知、提醒自己的当事人核对笔录重要性。

    【逮捕必要性辩护与审】对犯来讲,逮捕对其不仅意味着强制措的变更,更是对其案件的走向产生的影响。在法治,对一个犯是否保释提交给法庭,由裁夺,此时律师辩护是法律辩护,而在我国,律师的逮捕必要性辩护属于意义上的辩护,法律规定,审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一人作证等于无证】本人办理一瞒犯罪所得案,没有物证,但侦根据受害人的证明材料委托作出价格鉴定意见。根据物证的特性,其客观性极强但经常需要鉴定意见进行审判断,由此经过鉴定的物证就具有了“证据之王”的效力。在没有物证的情下,仅依靠被害人的一纸证明材料就对丢失物品作出鉴定意见,就相当人作证等于无证,孤掌难鸣。

    【的结构】法庭的组建是为了实现各方追求的,但法庭不是一个的结构,或者无辜在法庭上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有一个律师为你提供帮助,一切就会好很多。

    【捕诉合一】对于犯和辩护人而言,审批捕环节已经成为有效辩护的阶,甚至律师界将审批捕期间称为“刑事辩护的救援期”。由“捕诉分离”到“捕诉合一”是一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有赞同者,有反对者。我认为捕诉合一只不过将案件的审逮捕、审起诉工作由内部的不同办案部门的不同办案人交由办案人办理的新型办案模式,捕诉合一与捕诉分离在原有的逮捕权不变情下没有本质区别,我个人认为“捕诉合一”改革倒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批捕与公诉的关系,办案人对于批捕与否会更加谨,以便降低羁押率,其对于律师辩护工作影响较大,辩护重心将会前移,使得律师在逮捕环节的辩护更加重要。

    【出入罪的证明标准】我与英律师在河南安阳办理一件妨害公务案,最取得了不批捕的好结果。起初,检察官具有批捕倾向,认为仅凭执法记录仪O)就足够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这种证据思维很可怕,因为仅凭一个证据无法认定一个人有罪,但凭一个证据可以确认一个人无罪。法对端最证明标准,对一切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清。所谓证据确实、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质量和数量总的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的证明要求,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一)证据已经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即根据证据即可以分认定被告人实了犯罪行为,也排除其他任人实犯罪的可能性。

    【独立辩护】被鸽律师无罪辩护在“独立辩护”盾牌之下可正当,如把握这个尺度确是一个难题。律师把独立辩护发挥到极致是相当危险的,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利应当把辩护空间留给被告人一点,在被根取缓刑的案件,律师也应当考虑放弃独立辩护,对于辩护人来说绝不能拿被告人的利冒险。

    【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制度解决的主要是序问题,稍加部分实体问题,总体来说,不会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有替代法庭审理之嫌疑。我参加一起票据案庭前会议,因庭前会议体审理,公诉人读证据,让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我表示抗议,致使审判暂停请示领导,最止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制?年刑诉法确立的,根据刑诉意,为了提高庭审效率,有效解决序问题,新刑诉法规定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敌关怠各方意见,可以从中,立法用了式的结尾,并不。最高院关于推中心迪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了规庭前准备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对庭前会议的制度实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增加了实体方面问题,例如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多关问题的意见、对刑事附带民事进行调解、撤回证据、撤回起诉,等等。前述我所讲的票据案庭前会议,审判主持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有违立意,具有代替正式庭审的倾向。但令辩护律师喜上眉梢的是庭前会议制度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在开庭之前与法官、公诉人交流的绝佳机会,同时庭前会议制度是法庭审判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旨在及时斥,及时解决。

    【非法集资案件“口口相传”情形的理解】口口相传是指通过亲朋好友以及相关集资户,用明示、暗示方式要求这些人员采用口头传话的方式将集资的信息传播给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员,已达到更多集资的目的。口口相传情形一般有三种:一是在行为,口头形式向社会公开传;二是未在行为,自以口头形式向社会公开传,但之后行为人未予以制止;行为人是否授意,始至未向社会公开进行口头传,而疆间相互传。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以种和二种未制止的情形合向社会公开传的特点,而镀止和滴不合向社会公开传的特点。由此可知,口口相传认定重在传播对象和围,传播对象是社会不特定群众,传播的围是社会公开传,如果间接债权人窖围,没有向社会公开传,就不能以口口相传为由认定具备公开性特征。

    【免受双重危险】任被告人都应当双重危险的权利,它的基础是宪政和序。一个案后,不可以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下二次追诉,再判决有罪。但一个案子揩没有新证据的情下做出无罪改判,比如内格案。

    【法秩序统一原理】听了华老师讲座,才知道下面这个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方法运用的是法秩序统一原理,详言之,民法或行允的行为,必然不茎法性;而民法或行禁止的行为,则未必茎法性;对民法或行认为并无保护之必要的利,不能认定侵害行为茎法性。

    【撤销指控】首次拿到撤销指控的变更起诉决定书,案件虽小,难度却很大。本案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两罪,在审起诉阶,拿掉了妨害公务罪,只起诉了一危险驾驶罪,开庭前,又补起诉妨害公务罪,开完庭三个月后,又撤销对危险驾驶罪的指控。这番操作一定是倒逼撤诉,虽只撤了一罪名,剩下的妨害公务罪一定也是无罪的。

    【律师会见手续】一般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手续只作形式审,看守所却专门审律师会见矫的法律规定,正确的法律规短诉法34条、39条。因历次刑诉法没有尊重原有序号基础上的增删法,搞得律师会见法律规定变来变去,有的律师拿的依咎诉法33条、37条的,居然还有拿的依具法36条、96条的,还有拿的介绍信写的根据法律规定的。

    【死刑复核会见真难】在办的一件死刑复核案件,看守所自去来就没有对外过,律师会见需要通过办案单位视频会见,但死刑复核案件在最高院,原办案单位中院、高院都不安排,就算安排了也可能换押的问题,看守所也不会准,联系最高院答复称,从来没有为律师出具协助律师会见的材料,要服从当地防疫要求。承办法官回电话说,他们也在愁提审。唉,律师会见权如保障?

    以案释法丨涉黑案件中如排非?

    扫黑除恶如火如荼的,各类涉黑案件层出不穷。团队接受过不少涉黑案件的委托后,对涉黑案件的序辩护之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做了一些总结及研究。在当事人库受刑讯逼供后,辩护人应当时、如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


    雷不批准逮捕案 (检例27号)

      【基本案情】

      雷,男,律?/p>

      毙恚颖笔∷称较毓簿纸油跤窭妆ò赋疲旱比?2时,其在回家路上一在地上,旁边有血迹。次日,顺平县局对此案立案侦。经排,顺平县局认为报案人雷有重大嫌疑,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雷刑事拘留。

      【诉讼过】

      ?5日,顺平县局提请顺平县批准逮捕雷。顺平县办案人员在审案件时,该案事实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在提讯过中,雷推翻了在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称有罪供述系被对其采取非法取证手后作出。顺平县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合批准逮捕条件。鉴于案情重大,顺平县向保定市进行了汇报。保定市同意顺平县的意见。?2日,顺平县对雷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批准逮捕理由】

      顺平县在审的报捕材料和证据后认为:

      一、该案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案件存在的疑点不能合理排除。认为雷涉嫌故意杀人罪,但除雷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雷实了杀人行为,且有罪供证据相互矛盾。雷先后九次接受侦询问、讯问,其中前五次为无罪供述,后四次为有罪供述,前后供述存在矛盾;在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有斧子、锤子、刨锛三种不同,但去向均未明;供述的作案工具与尸体照片显示的创口形状不能认定。

      二、影响定案的相关事实和部分重要证据未证,物证未收集在案。侦在办案过中,兜和证据未能证属实:被害人尸检报告没有判断出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时间,认定雷的作案时间不足信;雷作案的动机不明;现场提取的手套没有进行DNA鉴定;雷供述调均未收集在案。

      三、犯有罪供述属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8日,顺平县办案人员首瘩雷时,其右臂被石膏固定、活动吃力,在询问该伤情原因时,其极力回避,虽然对杀人行为予以供认,但供法排除案件存在的疑点。在顺平县驻所检察室人员雷胳膊打了绷带并进行询问时,雷自称是骨折旧伤复发。监所检察部门认为可能存在违法提讯情,遂通报顺平县侦监部门,提示在批捕过中予以关注。鉴伤情可疑,顺平县办案人员向检察进行了汇报,检察在阅卷后,亲自到看犯,并对讯问过进行全录音。经过耐心细致的疏导,雷消除顾虑,推翻了在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称被害人王某被杀不是其所为,其有罪供述系被采取非法取证手后作出。

      ?2日,顺平县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雷有罪供述系采用非法手取得,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排除雷有罪供述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实雷实了犯罪行为,因此不应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结果】

      ?2日,顺平县对雷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解除雷强制措,予以释放。

      顺平县对此案进行跟踪监,引导调取证并抓获犯。?4日,顺平县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批准逮捕。?7日,保定市中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身。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要旨】

      检察办理审逮捕案件,要坚持证据合法性,既要善于非法证据,又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实犯罪行为的,应当对犯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加强对审逮捕案件的跟踪监,引导侦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促进侦活动规进行。

      【指导意义】

      1.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我瓜法七十九条规定,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里的“证据”必是取得的合法证据,不包括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检察在审逮捕过中,要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如果接到犯及其辩护人或者证人、被害人等关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为的控告、举报及提供的线索,或者在审案件材料时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以及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反映可能存在违法提讯情的,应当认真进行审,通过当面讯问犯、看犯身体状、识别犯供述是否可信以及调阅提审登记表、犯入所体检记录等途径,及时非法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2.把握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条件。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案件事实认定体系,重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矛盾证据,注意利用收集在案的客观证据验证、比对全案证据,守住“犯罪事实不能没有、犯不能搞错”的逮捕底线。要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重视犯不在犯罪现场、没有作案时间等方面的无罪证据以及侦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的线索。综合审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实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结合办理审逮捕案件,注意发挥检察侦监作用,引导侦及时收集、补其他证据,促进侦活动规进行。

    辩护人什么时候颗非?

    1.侦阶

    犯及其辩护人在侦期间狂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应当调核实。调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向侦提出纠正意见。

    侦对审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起诉的根据。

    2.审起诉阶

    犯及其辩护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应当调核实。调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及其辩护人。

    在审起诉期间侦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自行调取证。

    对审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排除的非法证据。

    3.审判阶

    【开庭前】被告人及其辩护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

    【开庭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中提出请的,应当说由。

    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对证据收集的合肥的,应当进行调;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请。

    法庭驳回排除非法证据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请的,法庭不再审。

    【二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序请排除非法证据,在二审序中提出请的,应当说由。二审应当审。


    【相关规定】

    三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行为,促进,根据中华共和瓜法及有关解释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研究,不轻信口供。

    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使犯、被秆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三条 采用以暴力火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被秆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讽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除外:

    (一)侦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等,侦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人员,其他侦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自愿供述的;

    (二)审逮捕、审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讽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应当予以排除。

    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合法定序,堪响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

    八条 侦应当依照法定序开展侦,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九条 拘留、逮捕犯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在看守所讯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十条 侦人员在讯问犯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进行录音;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刑、死刑的案件回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进行录音。

    侦人员应当告知犯对讯问过录音,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十一条 对讯问过录音,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十二条 侦人员讯问犯,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可以提出补或者改正。

    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姓名等情。

    看守所收押犯,应当进行身体检。检时,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犯有伤混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分别由送押人员、犯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签字确认。

    十四条 犯及其辩护人在侦期间狂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应当调核实。调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向侦提出纠正意见。

    侦对审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起诉的根据。

    对重大案件,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结前询问犯,核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录音。经核,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起诉的根据。

    十五条 对侦结的案件,侦应当全面审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起诉。

    侦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人员重新调取证。

    三、审逮捕、审起诉

    十六条 审逮捕、审起诉期间讯问犯,应当告知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十七条 审逮捕、审起诉期间,犯及其辩护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应当调核实。调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及其辩护人。

    在审起诉期间侦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以自行调取证。

    对审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排除的非法证据。

    十八条 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对于排除有关证据导致对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涉嫌的部分重要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的,、安全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四、辩护

    十九条 犯、被羔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诉、控告。

    二十条 犯、被告人及其辩护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二十一条 辩护律师自对案件审起诉之日起,可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或者侦措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也可以阅、摘抄、复制上述证据材料。

    二十二条 犯、被告人及其辩护、请调取、安全、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经审认为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由。

    五、审判

    二十三条 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请排除非法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

    二十四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合法律规定的请条件的,对请不予受理。

    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核实情,听取意见。

    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撤回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请。

    二十六条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致意见,对证据收集的合肥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

    二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民通知侦人员凰员出庭,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

    二十八条 公诉人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及处理情。

    二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中提出请的,应当说由。

    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对证据收集的合肥的,应当进行调;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请。

    法庭驳回排除非法证据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请的,法庭不再审。

    三十条 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的,应当先行当庭调。但为防止庭审过分,也可以在法庭调结行调。

    三十一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或者侦措的法律文书、侦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提请法庭通知侦人员凰员出庭说明情。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请法庭播放特定时的讯问录音。

    侦人员凰员出庭,应当庭说明证据收集过,并就相关情接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浑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三十二条 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三十三条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布决定。

    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读、质证。

    三十四条 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肥,而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三十五条 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的,认定该部分事实。

    三十六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调结论,应当在残写明,并说由。

    三十七条 对证人证言、被害人等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调,参照上述规定。

    三十八条 、被告人及其法定人提出抗诉、上诉,对一审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调结论提出异议的,二审应当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序请排除非法证据,在二审序中提出请的,应当说由。二审应当审。

    在一审序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一审排除有关证据的,在二审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一审序后的除外。

    三十九条 二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参照上述一审序的规定。

    四十条 一审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未予审,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审判的,二审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一审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二审可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

    四十一条 审判监序、死刑复核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调,参照上述规定。

    四十二条 本规镀鹗┬小?/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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