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7 16:31:12来源:法律常识
可以说,组织召开“公布宣布拘捕交流会”动机都是好的,旨在构建强劲网络舆论,以
震慑犯罪,与此同时文化教育人民群众。但动因温良并不是就等于是一定无可指责。
公安部门把握一定直接证据,经请示检察系统审批后,能够拘捕嫌疑人。但检察系统对犯罪嫌疑人提到公诉案件后,侓师可向其作无罪辩护,而人民法院除很有可能做出无罪裁定外,可能会裁定其无罪释放。如果一个人先往公捕大会上被公布公开拘捕,自此又被公安机关判决无罪,这类“公捕”就已对于该人侵犯名誉权导致了实际上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要求:“尚未法院依规裁定,对所有人都不得明确犯法。”这一条要求所反映的是当代法治理论里的“无罪推定”标准,即一个人在被判决为犯法时都假设其没罪。而“公布宣布拘捕”则事实上导致了“犯法”的第一印象。
“公捕大会”并不是法院裁定,但公布宣布拘捕嫌疑人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法院判决书造成影响,由于“公捕”已经将“众怒”激发起来了,但在法制并不是很健全的社会,法院判决书有时候有可能被“民声”所左右。在法院判决书前,一切扇动“众怒”之事也是不适度的。此外,因为在我国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间悠长,人民当代法治理念并未广泛塑造,而机构“公捕大会”什么的主题活动,毫无疑问会更加不益于当代法治理念在群众心目中的培养,那样,当代法治理论就难以在中国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