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公安机关)自诉轻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应否移送检察机关

时间:2022-11-30 13:00:00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诉讼法中,控告分成公诉案件自述二种。公诉案件是通过专门国家行政机关即检察院意味着我国明确提出控告,特点是,案子由公安机关侦察或者由检察系统自主侦察,由检察系统向法院明确提出控告。自述是通过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表向法院提到控告,自诉人负证明责任,案子没有经过公安部门侦察,也没有经过检察院移送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刑事自诉的主要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子;
(2)受害人有证据表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受害人有证据表明对被告人侵害自身人身安全、财产权的举动理应追究法律责任,而公安或是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子。

在其中,对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只有提起自诉,但对故意伤害案(轻微伤)等轻微刑事案件,既能提起自诉,还可以立案侦查。提起自诉的标准是受害人或者法定代表有证据表明。假如法院觉得刑事自诉的证据不充分,能够劝服自诉人撤销自述,或是裁定驳回起诉。充分考虑受害人有证据表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实是最可自述也可以公诉案件的案子,为避免因自述不成立进而这种理应国家实行追责被告刑事责任的案子无法得到审理,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针对受害人向法院诉讼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觉得证据不充分,可由公安机关办理的,理应移交公安立案调查。案子一经转交公安部门,就说明自述程序流程停止,案子转到公诉案件程序流程。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精神实质,公安部门对自身侦查终结的案子,觉得理应对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其处理方法仅限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核查决定起诉。有些公安部门侦查终结之后直接移交人民法院审理的处理方式,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对公安的职责要求,混淆了侦、控角色职责分工,不符民事案件的特性规定。因而,对法院移交的有意轻微伤案,公安侦查终结后,理应移送检察机关移送起诉。[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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