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7 09:01:09来源:法律常识
所谓刑事和解,通俗的讲就是“私了”,是指纠纷双方不经过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协调解决纠纷的统称。简单的来说,就是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通过对话、协调,确定采用审判以外的方式来解决刑事责任问题的方式。这样做既可以及时解决刑事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恢复正常,还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加快被追诉人回归社会的速度。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关于刑事和解的那些事儿。
判断案件是否适合刑事和解,首先要了解案件类型及其严重程度。刑事和解仅适用于轻罪案件,如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以及侵犯财产罪,或者被判处的刑期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或者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是不能适用和解制度的。
其实,刑事和解是要具备一定前提的!
和解必须是出于犯罪嫌疑人认罪,且双方自愿同意和解的前提下进行。对于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必须是自愿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于被害人应该要对嫌疑人、被告人在情感上谅解,另一方面,应当在法律后果上表达类似于“既往不咎”的意思。
再次,签订刑事和解协议等同于无罪?
大家需要搞清楚,刑事和解是指量刑,而不是指定罪,无论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还是审判阶段的和解协议,都不是对罪名的免除。刑事和解的效力仅仅是为相关司法机关“从宽处理”提供一个可能的前提,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理建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法院可以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由此大家可以明白,刑事和解协议在和解程序中不发生任何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最后,如何达成刑事和解呢?
由于刑事和解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量刑有一定影响,因此大多数时候,双方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利用谅解、和解达到自己的目的,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这一方。但有时候过度追求谅解、和解的心理却使犯罪嫌疑人一方身陷被动。陈律师就遇到过很多次由于过度寻求和解,结果反被受害方敲诈的案例。下面我就结合我们经手的一个真实案例来分享一下成功经验。
当事人刘某由于生意往来,和张某产生了经济纠纷,在一次争吵中,由于对方的言语挑衅,刘某一时冲动就用铁棍打伤了对方的腿。经鉴定,对方为轻伤二级,刘某也因此被警察带走。刘某及其家属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希望能与对方调解,以便争取从轻处罚。在我的当事人提出和解意向的时候,对方表明:让我出具谅解书是没问题,但是必须要满足我的两个条件。一是撤回之前因经济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即放弃之前近10万元的债务,二是额外赔偿10万元。
我的当事人听到张某的条件后进退两难,不同意吧,人可能会被重判;同意吧,实在是难以接受,感觉被人重重的敲了一回竹杠,因此找到我们寻求帮助。
在我们从业多年的经验来看,这种情况并不是个案,侵害人在寻求受害人谅解或和解的过程中,经常面临这种局面。那么如何破解这种局面呢?陈律师来支招。
首先,加深法律认知,破除误解。很多侵害人及其家属都认为,只要取得对方谅解或和解就可以获得轻判,因此急切的与对方提出和解条件。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其实谅解从轻处罚是有限度的。侵害方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且在一般案件审理中法官是不会直接适用最高减轻幅度的。根据相关量刑规范化的标准,这个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在轻伤二级的情况下,其基准刑也就在一年左右,取得谅解减轻的幅度最多在3到4个月以内,但对方谅解的要求却高达十几万,这明显是“性价比较低的”。
其次,要注意把握节奏,必要时进行冷处理。其实,作为受害人及其家属,大多数人只希望获得赔偿,至于国家如何惩罚侵害者,这并不是他们关心的重点。因此,在与对方进行谈判时,要控制谈判节奏,甚至故意摆出“不谈了不赔了”的姿态。虽然这么做有一定的风险,但只要把握节奏,就能够有效的降低对方价码,有利于谈判目标的实现。
第三,尽可能争取办案机关的帮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办案机关处于中立地位,其态度具有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当和解谈判遇到僵局特别是对方狮子大开口时,应该主动向办案机关汇报,一方面表达想赔偿减轻罪责的积极愿望,另一方面反映对方乘人之危恶意敲诈的意图和做法,出于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公正严明的地位,对方一般会同意协调和解条件,因此和解的成功率就会大幅提高。
关于刑事和解那些事儿,你了解了吗?如果你在和解中遇到了问题,可以随时找我咨询。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