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时间:2022-09-20 12:31:21来源:法律常识

补充侦查,指的是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按照法定条件,在现有侦察工作中的前提下,对案件中的部分客观事实状况作进一步调研﹑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规定,补充侦查在系统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期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院案件审理时期的补充侦查 。 有关审查批捕时期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检察院针对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子进行核查后,"针对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理应说明原因,需用补充侦查的,理应与此同时通告公安部门 。 "但六行政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理解为"检察院核查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子,理应做出许可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策,对请示批捕的案子不另行侦察” 。 这一规定,事实上已停止了审查批捕时期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流程 。 现分为两种: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检察院核查案子,对需要补充侦查的,还可以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侦察 。 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必须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 。 补充侦查以2次为准 。 补充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重算审查起诉期限 。 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能够做出免诉的决策 。 ”

1.补充侦查的现象主要有两种 。 即假如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核查以后,必须补充侦查时,既能决定将案子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还可以确定自主侦察,如果需要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帮助 。 可是,假如是检察院自主侦查终结的案子必须补充侦查的,则不退款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的规定,针对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检察院移送起诉期限从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送起诉之日起重算 。 检察院移送起诉中确定自主侦察的,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察结束 。

3.补充侦查次数不能超过2次 。 这不仅指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案子,也包含检察院确定退还侦察单位补充侦查的案子 。

4.通过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能够做出免诉的决策 。 目的是为了维护保养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避免案子久拖不决,提升诉讼效率 。

二﹑法院案件审理时期的补充侦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规定,在法院案件审理环节中,检察人员发觉立案侦查的案子必须补充侦查,并给出补充侦查推荐的,法院能够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必须在1个月之内结束 。 由此可见,法院审判环节补充侦查仅有检察院依规提意见,法院才可以做出延期审理的决策 。 法院不可以积极将案子退还检察院补充侦查 。 对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子,只需符合规定,法院就必须要开庭审判 。 对于补充侦查的形式,一般由检察院自主侦察,如果需要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帮助 。 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

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侦察的一些问题,小编为您强烈推荐:

刑事侦察的举动

刑事侦察的举动

侦察监督的意义

标签: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