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0 12:31:21来源:法律常识
补充侦查,指的是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按照法定条件,在现有侦察工作中的前提下,对案件中的部分客观事实状况作进一步调研﹑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规定,补充侦查在系统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期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院案件审理时期的补充侦查 。 有关审查批捕时期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检察院针对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子进行核查后,"针对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理应说明原因,需用补充侦查的,理应与此同时通告公安部门 。 "但六行政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理解为"检察院核查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子,理应做出许可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策,对请示批捕的案子不另行侦察” 。 这一规定,事实上已停止了审查批捕时期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流程 。 现分为两种: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检察院核查案子,对需要补充侦查的,还可以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侦察 。 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必须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 。 补充侦查以2次为准 。 补充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重算审查起诉期限 。 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能够做出免诉的决策 。 ”
1.补充侦查的现象主要有两种 。 即假如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核查以后,必须补充侦查时,既能决定将案子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还可以确定自主侦察,如果需要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帮助 。 可是,假如是检察院自主侦查终结的案子必须补充侦查的,则不退款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的规定,针对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检察院移送起诉期限从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送起诉之日起重算 。 检察院移送起诉中确定自主侦察的,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察结束 。
3.补充侦查次数不能超过2次 。 这不仅指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案子,也包含检察院确定退还侦察单位补充侦查的案子 。
4.通过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能够做出免诉的决策 。 目的是为了维护保养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避免案子久拖不决,提升诉讼效率 。
二﹑法院案件审理时期的补充侦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规定,在法院案件审理环节中,检察人员发觉立案侦查的案子必须补充侦查,并给出补充侦查推荐的,法院能够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必须在1个月之内结束 。 由此可见,法院审判环节补充侦查仅有检察院依规提意见,法院才可以做出延期审理的决策 。 法院不可以积极将案子退还检察院补充侦查 。 对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子,只需符合规定,法院就必须要开庭审判 。 对于补充侦查的形式,一般由检察院自主侦察,如果需要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帮助 。 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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