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涉黑案件人债权申报文书
一、刑事犯罪财产如何申报债权
债权人因刑事犯罪在服刑期间无法亲自申报债权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破产申报的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因刑事犯罪不能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委托亲属、律师等的人申报债权,委托代理人时要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的范围。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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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 2 ] 《企业破产法全文》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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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庭审流程简介
刑事案件的开庭和民事案件的开庭有以下几个区别: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往往是先宣布法庭纪律,后宣布开庭,而且控、辩双方的位置也是固定的,控方在审判席的右侧位置,辩方在审判席的左侧位置。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通常坐在审判席的左侧,被告坐在审判席右侧,在特定的场景下,也可能作出一定的调整,但是刑事审判各方的位置是完全确定的。
一、庭前准备
庭审开始之前,首先宣布是法庭纪律,由书记员先宣读纪律是实务工作中常见的做法。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后,书记员请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入庭。顺序应当是审判人员先入场,控、辩双方随后各自入场。前述各方人员入庭之后,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入庭,由法警把被告人带到现场,坐在审判长的对面,背朝观众席。
开庭后的第一项工作,是庭审前的准备,它包括三个部分:第一,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核实当事人基本情况,宣布案由。第二,告知当事人合议庭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第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
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则进入法庭调查环节。在这一环节中,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进行陈述,是否有异议。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分为诸多环节,有当庭陈述,有最后陈述,起诉书读完之后,实际上就是应当属于当庭陈述的范围。有的审判机构习惯去问辩护人对于指控的定罪和事实有没有异议?但是这取决于审判人员个人的理解,多数法院在当庭陈述环节,是不征求辩护人意见的。
刑事案件的审理相较民事案件的审理而言,其在庭审流程中存在一个由被告或其代理人进行的被告方答辩环节,即所谓一控一辩,这也是两者的区别。
(一)发问环节
读完起诉书,被告人当庭陈述以及律师对指控提出意见之后,接着进入法庭调查的另一个重要板块,就是当庭发问。辩护人提前要准备好,需要发问的有哪些问题?
发问环节,一般是由公诉人先进行发问,然后辩护人发问,最后审判长进行发问。一轮发问完毕之后,有必要的情况下,控、辩双方均可以申请补充发问,法庭有时也会主动询问控辩有没有补充问题。单独发问结束之后,还有对质环节。这个环节很多律师不了解或者不熟悉,不会运用。因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当庭发问是要求单独发问,其他被告人要被带下法庭,目的是避免串供,包括前面读完起诉书之后的当庭陈述都是这样的。
但是有些问题基于各被告说法不一,那么就需要当庭进行核实。鉴于我们现在的庭审多数不能实现直接言辞证据,通常还是依赖询问笔录、证言笔录。当庭发问环节有时候就可以对遗漏的事项进行补缺,对冲突的事项进行核实。具体有哪些案件,需要如何问,我们以后再展开讨论。今天的任务主要还是给大家对庭审程序本身做简单梳理。
(二)举证、质证环节
发问环节完毕之后,要进入的是举证、质证环节。在一审案件过程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顺序是先由控方举证,后由被告人质证、辩护人质证。控方举证最传统的方式,是一证、一质、一辩,就是公诉人举证完之后,辩护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再由公诉人发表辩驳意见。有的辩护人比较积极,进攻性比较强,在辩护人质证、公诉人发表完反驳意见之后,还要求发表不同的意见。
根据审判长对庭审指挥的宽严程度,是否容许的情况不一而同,有时庭审中,控、辩、审还会因此发生分歧和争议。有的庭审中,审判长就指挥一证、一质,没有公诉人的反驳,这样能够节省庭审质证的时间,部分争议就被集中到辩论阶段。前述情况是质证环节的最传统的做法,现在从提高庭审效率的角度而言,审判长对于有些争议不大的案件,通常会在征求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指挥公诉人按组进行举证,或者说按类型进行举证。如此一来,律师的质证就不是一证、一质了,这种质证的方法和技巧也要有所变化,要会综合质证。
在控方举证、辩方质证完毕之后,辩方可以向法庭举证,然后由控方质证,情况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刑事案件中,基于取证能力等原因,往往律师举证占整个诉讼构造的份额不大,但是并不代表它不重要。
在举证完毕之后,后面的大环节是法庭辩论。但两者中间会穿插一个小环节,经常审判长也会忘记,即审判长要询问各方有没有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检查的申请。辩护律师如果要申请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一般来说在庭前最好写书面申请书。但是法庭通常会在审理到这个环节之后,休庭决定是否同意。有的同意调取证据申请可能是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决定休庭,调取证据,调取证据之后,再行开庭。第二种,有的审判机构为了庭审的完整,甚至考虑到证据是否能调取到不影响庭审的进程,有时会选择把庭审流程进行完成。如果取到证据了,就二次开庭,如果取不到证据,有可能向辩护人、被告人告知不再开庭审理,就不会出现庭审中断。
三、法庭辩论
在此之后,法庭审理则进入了普罗大众或者学生们比较关注的法庭辩论环节——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由控方先行发表指控意见,辩方分别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法庭辩论以两轮的辩论最为多见,一轮和三轮的辩论相对较少。目前国内我没见过四轮的辩论。
对于程序性问题,包括经验知识类的问题,学习的时候要记住,首先要了解常规的流程,大概是一个什么情况。其次要注意因人而异,很多时候在程序的组织上或习惯、经验上有差异。但是,不要让客户认为我们不懂程序,在和有些客户沟通的过程中,甚至需要提前提示。比如在庭审前,我们庭审预案如何做的,会出现何种情况,尤其我们定位于办精品案件、办高端案件,那么我们的整个法律服务过程就应当是细致而周全的,就不能不对细节问题多加考虑。
另外,在庭审过程中有一些环节之间的区别,大家只读刑诉法是总不能弄明白的。比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很多同学并不清楚,法庭调查的发问和质证,主要想解决的是查明事实,少量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法庭辩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则是法律适用。如果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就要把事实问题说明白,在法庭辩论中,重点提及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如果这个阶段对于事实问题再去过分细致地阐述,则有赘述之嫌。因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往往对事实主张的框架基本上已经构建完成了,辩论阶段只宜进行归纳,避免重复,这是这两个环节的区别。
当事人当庭陈述,即读完起诉书的之后当事人进行的陈述,往往主要是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这两项,它具有供述和辩解双重作用。法庭辩论这个环节,对于当事人可能意义重大,除非特殊案件,不宜于让被告人多说,多数辩论内容应当由律师来完成。
四、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审判长可以指挥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有的审判长还习惯于休庭前做庭审小结,这是大致的一个流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则主要是表明被告人自己的态度和要求,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说,律师也不能补充,因此,律师通常要提前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进行辅导。
关于如何辅导被告人最后陈述,我有一个经验,可以给大家借鉴:让被告人按时间顺序表达:第一,对过去的行为是何种态度、是否构成犯罪;第二,如果说对以往的行为,我认为的确是构成犯罪了,那么对今天的庭审是何种态度;第三,对下一步法院怎样作出判决,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请求;第四,对自己是否还会后实施违法行为作出表态。
如果以认罪案件为例,就要对自己过去的犯罪行为深感悔恨,今天愿意表示认罪。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将保证以后不再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就可以结束了。如此一来,让被告人都能记得住,否则教了很多,最后陈述被告人还是记不住,不知道说什么。当然,有些特别需要把握更细致的案件,甚至律师可以帮助被告人草拟最后陈述的底稿,但是建议不要直接写了递给他,还是通过口头告知让他做文字记录更好。
以上是我就庭审流程给大家作的一个完整的介绍。
首发日期:2019年10月
刑事辩护可以委托亲属辩护吗
亲属亲自辩护当然是可以的,刑事案件当中绝对不是只能委托律师替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的这些人都是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刑事案件中亲属亲自辩护是否可以? 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权的基本内容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三、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正好就是律师,且不存在着任何不得担任辩护人的限制性条件,亲自为犯罪嫌疑人辩护这也是最合适的。司法部门没有资格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为就剥夺其享有的辩护权,可是,辩护人在刑事案件当中的一些基本权利因为缺乏明确的立法保护,很多时候并得不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