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7:05:16来源:法律常识
在现实生活中,从事小摊小贩经营活动时,业主应取得相关的许可证照,必须在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合法经营,服从管理。当遇到执法人员进行合法检查时应积极配合,不能采取过激行动阻碍对抗,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案情回放
2019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禹某在银川市兴庆区熙春巷与新水桥路口,因占道经营问题与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禹某将其小吃车上的煤气罐阀门打开,手持打火机,威胁工作人员不许扣押小吃车。案发后有人报警,禹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后其如实供述事情经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禹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被告人禹某在案发后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没有打开打火机,没有点燃煤气罐,系自动放弃犯罪,应依法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禹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禹某减轻处罚。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禹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对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禹某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
律师说法
刑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两个客体,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被告人禹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禹某明知到场的系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拟对占道经营采取执法行动,仍然采取意图点燃煤气罐的做法进行威胁对抗,主观上具有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被告人禹某作为成年人,应明知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合释放易燃易爆的煤气,足以形成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危险性,在主观上对该危险后果持放任心态,其行为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指向数个客体,但其社会危害结果只有一个。我国刑法理论界认为,对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来处理,即依照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能进行数罪并罚。
具体到本案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公务罪的处罚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法院选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禹某进行定罪处刑。鉴于被告人禹某具有自首、犯罪中止、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2年。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晓明 康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