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8:59:22来源:法律常识
在公交底站办公室,两人因使用电脑相互撕打,其中一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一年并赔偿经济损失,而另一人则因受伤而住进了医院。近日,南京中院对这起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因使用电脑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
2016年4月1日下午,南京某公交巴士公司调度员赵红在晓庄附近一处公交车底站办公室内,因使用电脑与朱玲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造成朱玲头部、胸部、腰部等部位受伤。
第二天凌晨,朱玲到鼓楼医院急诊,诊断左颞部软组织挫伤、轻度脑震荡等。两天后,她前往鼓楼医院门诊,诊断左颞部压痛。之后,她又到南京脑科医院、江苏省口腔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等多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手术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朱玲左颧骨骨折和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均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朱玲报警,公安民警至案发现场将被告人赵红及朱玲带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燕子矶派出所处理。2017年7月3日,赵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逮捕,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造成两处以上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查明,朱玲与被告人赵红相互撕打受伤后分别到南京多家医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其中,个人支付14756.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红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两处以上轻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酌情从轻处罚。朱玲因赵红故意伤害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4756.20元,加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3.3万余元。
2019年10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赵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未提出新证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红不服,提出上诉。赵红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其没有实施击打或撞击朱玲面部的行为,朱玲的伤情不排除系受二次外力作用所造成,但在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综上,南京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赵红犯故意伤害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及赔偿数额适当。
最终,南京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