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59: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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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扰乱法庭秩序、殴打律师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扰乱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他们到底做了什么?
听现场人员说,他们殴打了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态度可恶劣了!
★ 事件回顾 ★
六合法院受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刘梅(化名)一纸诉状将李文(化名)告上法庭,并聘请了白刚(化名)担任自己的诉讼律师。
庭审结束后,李文及其母亲王玲(化名)公然拽扯、甚至挥拳殴打对方当事人律师白刚,致使其衣服破损。
一起了解下具体过程~
4月15日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李文及其母亲王玲突然情绪激动,在大厅内追逐并拽扯刘梅代理律师的衣服,意图阻止其离开。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法院干警及时阻止,并对二人进行了训诫。
6月18日
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王玲对刘梅代理律师当庭的陈述表示严重不满,在对方即将离开法庭时拽扯其公文包,李文趁机上前拽扯他的衣服并进行殴打,后被法院干警第一时间制止。在此过程中,法院书记员手臂还被抓伤,留有痕迹。
当事人如此扰乱法庭秩序
一而再的大打出手
六合法院:必须依法严惩!
因李文和王玲母子二人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为保护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法院依法作出对李文拘留5日、对王玲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李文与王玲二人均表示悔过,并接受法院的处理决定。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严禁任何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
来源:六合法院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近日,广州律师周筱赟和北京律师聂敏被辽宁盘锦警方指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8月29日,澎湃新闻从周筱赟和聂敏两人的家属及律师处了解到,目前盘锦警方已对两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原本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刑事拘留。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8月1日,周筱赟家属收到了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工作人员短信发来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通知书中称,该局已于2021年7月31日18时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周筱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8月5日,盘锦市公安局微博账号发布消息称:近日,盘锦公安机关在办理滕某荣涉恶犯罪集团案件中,发现滕某荣之子滕某寒与律师聂某、周某赟共同策划,由聂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由周某赟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8月7日,盘锦公安机关安排了辩护律师和周筱赟视频会见。在会见中,周筱赟对自己被抓感到意外,并坚称自己无罪。据财新报道,律师聂敏也在会见辩护律师时称自己是清白无罪的。
相关法律人士介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的主要区别是监视居住地址在被监视者的住所,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责任编辑:陈雷柱
来源: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
作者:蔡红莲
最近,一名假律师在深圳市龙岗法院申请立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悉,这是一宗冒充律师执业案件,目前嫌疑人彭某大已被刑拘。
今年4月某天,龙岗法院的一宗民事案件正准备开庭,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证件时,发现原告代理律师和被告代理律师所提供的律师证信息存在疑点。法官经仔细核对,发现两份律师证的印章、年检备案情况存在明显不同。为不打草惊蛇,法官不动声色依旧按照程序开庭。
庭审结束后,法官查询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系统,却未查到名为“彭某大”的代理人的任何信息,遂向广东省司法厅去函继续核实。省司法厅复函龙岗法院,确认不存在名为“彭某大”的专职律师,省司法厅也从未审核批准过“广东华鑫律师事务所”,当事人提供的律师执业证系伪造。据此复函,龙岗法院确认彭某大可能涉嫌触犯刑法,遂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龙岗公安分局。
那么彭某大到底涉嫌什么犯罪而被刑事拘留呢?就这个问题经过信腾律师事务所薛志超主任的分析他认为:
第一、彭某大可能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在我国律师是指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律师执业证书都是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彭某大伪造了此证书并冒充律师代理案件,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根据不同的犯罪事实定罪。
第二、彭某大可能涉嫌触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彭某大先利用伪造的律师执业证以执业律师的身份与委托人洽谈,进而取的委托人的信任,委托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产,彭某大取得财产。这样彭某大就涉嫌另一个刑事罪名诈骗罪。
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那么应该如何给彭某大定罪量刑呢?
我们认为彭某大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样就要看彭某大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那个罪比较重了,触犯的那个罪重就定那个罪名。
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附加刑,即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
其次,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这里学术界有争议,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如“日本刑法第54条第二项指出,对想象数罪所判处的‘两个以上的没收应当并科’”对于这个问题,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规定附加刑的情况之下,应当按照轻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当处附加刑的行为。但是,如果重罪亦规定了同种附加刑,则应从重罪规定,按重罪之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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