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2:49:0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关于强奸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犯盗窃罪,2011年10月XX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800元。
2020年9月XX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XX日3时XX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岸区XX路边尾随被害人李某行至“XX”车库门口时,采用箍脖子、用事先在附近超市买的折叠水果刀抵住身体的方式,威胁、恐吓李某,欲将李某拖至XX路修车门市偏僻处发生性关系。
途经此处的群众喝止后,李某某逃离现场。
李某即打电话报警。
同日7时许,民警抓获李某某,并查获作案工具折叠水果刀一把。
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系犯罪未遂。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监控视频截图照片、前科材料、被告人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证人司某、江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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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例如2018年8月6日,印度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强奸12岁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