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1:47:13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同志:
刘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盗走一辆女式摩托车和2200元。失主通过家中监控指认后,刘某已退回了被盗的价值2700元的摩托车,并退赔3000元企图私了。请问,刘某退赔失主全部损失后,是否构成盗窃罪,能否免除刑罚?
读者 江女士
江女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刘某入户盗窃财物价值4900元,其盗窃行为已完成,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较大。
根据该法第264条规定,刘某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刘某是入户盗窃,根据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6条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刘某积极退还失主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7条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刘某虽然在盗窃后退还了失主全部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其行为仍构成盗窃罪而应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