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3:09:22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检察院不仅行使审查批捕的权力,还有许多强制措施的权力也可由检察院行使。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人,在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之前就需要经过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性政治制度之一,对其中担任人大代表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属于极为特殊的情况,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不会因为自己的履职情况受到打击报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专门设定了许可的特殊程序。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人民检察院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哪些强制措施需要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才能采取的强制措施有以下5种:
1、拘传;
——强制传讯。
2、取保候审;
——交保候审。
3、监视居住;
——指定住所居住。
4、拘留;
——刑事拘留。
5、逮捕。
——批准逮捕。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担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人,在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之前就需要经过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这是一种对各级人大代表履职行为的特殊保护,同时也是对非履职行为涉及到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打击。从规定来看,任何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都需要许可,这充分体现了对人大代表的特殊保护,但经过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之后,各种强制措施都可以实施,说明人大代表也不是免罪条件!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