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23:11:23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合肥报业全媒体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12周岁,奸淫幼女最高可处死刑,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等行为正式入刑,袭警罪正式明确……对此,本报记者结合合肥本土实际情况,对警方、公交集团相关人士、律师、物业从业者和检察官等进行了采访。
高空抛物,入刑!
从建筑物或者企业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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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 垃圾从天而降,非故意抛落不构成案件
就在高空抛物正式入刑的头一天,合肥市三里街派出所接到了一起相关警情,报警人称有人从楼上抛下了一袋生活垃圾,存有安全隐患,希望民警依法处理。
报警人住在合肥市长江东大街华润紫云府小区5号楼,一袋生活垃圾从天而降,引发了居民强烈谴责,有人拨打报警电话求助,希望民警揪出“抛物者”。“高空抛物都要正式入刑了,还明目张胆扔垃圾,置邻居安危于不顾,太没法律意识了。”3月1日上午,记者来到事发小区,仍有不少居民对此行为义愤填膺。
小区居民李先生告诉记者,高空坠物事件在他们小区里已经发生多起。李先生提供的“紫云府5栋业主群”的聊天记录显示,去年4月24日晚上17时46分,该楼另一住户反映,自己和孩子正在楼下空地玩耍,突然一个灯泡从楼上被扔下来,孩子被惊吓哭泣。此外,李先生说,自己停在楼下的电动车,还被高空坠物砸到过几次。“我们这栋楼,还有砖块从楼上掉下来,还好没砸到人。”
针对此次事件,辖区三里街派出所也第一时间赶到事发小区,通过调取监控和逐层楼走访,很快也锁定了“肇事者”。“找上门时,这名住户立即表示了道歉,说自己不是故意扔下去的。”处理此事的民警介绍,通过调查发展,该住户确实不是故意向下抛物,而是垃圾放在了阳台某处自行掉落。由于没有主观故意,再加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警方认为此事不构成案件。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也握手言和,这名住户取得了邻居的谅解,承诺今后在合适地点存放生活垃圾,以免垃圾掉落。
为了杜绝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从去年5月开始,该小区陆续安装监控高空抛物的摄像头,“但是因为我们小区到现在没有一起高空坠物是砸到人的,所以这些事情最后基本都不了了之。”对于高空抛物被纳入刑法正式实施的举措,李先生极为赞同和支持,“谁都不想平白无故被砸到,最后还无处维权。高空抛物判刑,是对我们老百姓人身安全的极大保护。”
案件
合肥已有多人因高空抛物获刑
合肥包河法院审理的“高空甩锅”危害公共安全案,入选合肥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8月13日,潘某乐因为生活工作不顺、压力大,心情烦躁,将正在做饭用的电饭锅摔到客厅地板上,随后打开房门,通过公共楼道的窗口将电饭锅从13楼扔了出去,险些砸到楼下行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对潘某乐居住的公寓楼逐户敲门询问排查,最终查实系潘某乐所为。经审理认为,潘某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潘某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肥西法院在去年年底也审结了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儿子发生争吵,儿子一气之下离家,回家时发现未带钥匙,联系家人开门未果,通知开锁工人前来开锁。开锁工人将家门打开后,正在家中喝酒的陈某某试图追打开锁工人,后者逃离时将开锁工具箱遗留在开锁现场,陈某某将工具箱从21楼门口过道向外抛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具有坦白、全额赔偿损失等情节,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做法
肥东新建高层小区须安装高空摄像头
肥东县公安局要求,肥东县新建高层小区,必须安装可拍摄高空抛物的高空摄像头,此举对于杜绝高空抛物以及发生高空抛物后的取证工作具有深远意义。
肥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介绍称,肥东县公安局要求新建的高层小区必须安装高空摄像头,智慧小区建设规划需要公安机关审核,如果新建高层小区没有安装高空摄像头,是无法通过审核的。新建高层小区必须安装高空摄像头,而老旧小区的高层,公安机关也通过积极引导的方式,引导开发商或物业加装高空摄像头。
目前,肥东县已经在多个新建小区安装了高空摄像头。安装高空摄像头后,有高空抛物引发的纠纷警情越来越少。“撮镇一个回迁小区,以前经常有人高空抛物,安装高空摄像头后,这个小区高空抛物的警情绝迹了。”肥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介绍,他们对摄像头的拍摄角度也有严格要求,摄像头只能拍摄到阳台窗台的外围画面,充分保护居民隐私,又不影响高空抛物取证。
专家看法:
高空抛物虽入刑法 定罪仍需具体考量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主任戚仁兵律师表示,将高空抛物作为犯罪新增至刑法内,能够有效遏制高空抛物行为,为百姓头顶上的安全撑起了一把无形的保护伞。“其实在今年年初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就已经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对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进行了重大调整。再加上3月1日,正式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法,相信高空抛物乱象将得到显著改善。”
同时,戚仁兵强调,虽然高空抛物被纳入刑法,但高空抛物者并不一定就会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行为还是要根据侵权人的主观动机和社会危害来定罪。”戚仁兵解释,高空抛物是否定罪,主要看三个方面:当事人的主观动机、是否有伤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和情节严重程度。如果情节并不严重,则只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果砸伤了人,甚至致人死亡,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量刑。
对此,戚仁兵分析了以下几种常见的高空抛物情形。
如果某栋建筑发生高空抛物,严重砸伤到人,但找不到具体的抛物者,那么建筑全体业主要公平分担民事责任,补偿受害人,而非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讲究具体充分,证据和侵权人都必须具体、明确、确凿。”同时,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要负有一定责任。“现在很多小区安装了摄像头朝上的监控,其实就是在履行这种义务。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也是在倒逼物业服务企业更加严格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在小区内高空抛物,物体落至小区的主要道路上,即使没有砸到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侵权人在抛物时,有故意的倾向,就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情况下,就要入刑。”
如果是因为刮风等非主观能动因素导致的高空坠物,则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刮大风,花盆从楼上掉下来了,这种情况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戚仁兵表示,像合肥华润紫云府小区发生的高空坠物事件,就属于当事人无意导致因而不算犯罪,只是违反了民事法律。
如果在人迹罕至的地点高空抛物,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物业:
日常劝导有法可依 解决纠纷更有底气
合肥绿地柏仕公园项目经理王春林表示,原先物业服务公司只能劝导业主不要高空抛物,个别业主也不当回事。王春林介绍,他所负责的区域高空抛物现象不多,但有个别业主无意抛掷过杂物。王春林坦言,处理高空抛物事件最难的地方在于,很难找到具体的抛掷者,需要一户户排查,有的业主不愿配合,他们也无能为力。“现在高空抛物可以判刑了,我们的劝导变成了警示,更有底气。”
王春林介绍,他所在项目的小区在公示栏里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工作人员在拜访业主时,也会传达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王春林认为,对物业行业来说,高空抛物被纳入刑法,让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更加有理可据、有法可依。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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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释法未成年人应先成人再成才
十五岁的军军(化名)出生于皖北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由于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军军自小由爷爷奶奶一手带大。自小对武侠小说特别着迷的他,在考入了一所职业技术学校后便迷上了上网,他通过QQ认识了一个自称兵哥的人。
在QQ上,兵哥总是向军军炫耀自己的不平凡经历。两人在网上越聊越投机,军军对这个比自己年长十岁的大哥崇拜至极。再一次见面后,兵哥带着军军和一个小兄弟到附近一个镇上的民房准备偷东西,兵哥先到三楼一户人家门前佯装找人故意敲门,以为没人后通过窗户从一楼窗户爬到三楼室内,进入房间后,兵哥打开防盗门,让军军也进到房屋里面。后来兵哥和军军发现卧室里有个女子带着一个三四岁小女孩在睡午觉,兵哥本想偷走手机没想到手机铃声突然响起惊醒女子。兵哥看偷盗不成,便将军军身上的匕首拿了出来威胁并奸淫了女子,并抢走了女子几十块零钱。同时让军军在卧室外面等着,看着小女孩。抢劫、强奸后,两人迅速逃离现场。
对此记者采访了包河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文宏,他表示:“作为未检检察官,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更多关注的是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这和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的趋势有着密切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法律与时俱进,回应社会群众安全的正当诉求,我更希望通过重视家庭教育、加强学校的法治教育、注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来提高法治在未成年人心中的威信和权威,让未成年人自觉做到遵纪守法,让他们可以先成人再成才。”
正式明确“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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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袭警多发 刑事处理人数一度上升
袭警罪正式设立,3月1日起施行。而在此之前,合肥警方多措并举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依法严惩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违法人员。法律界人士表示,增加袭警罪是为了保护警察人身权益,加大犯罪嫌疑人违法成本,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市民应当树立遵章守法、尊重警察的观念。
合肥市公安局对外通报的案例显示,袭击警察的行为多发生在嫌疑人酒后引发的警情中。去年,陈某和朋友在瑶海区一家饭店用餐,因结账问题与饭店老板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辖区派出所介入调查处理时,陈某等人不但不配合调查,还借着酒劲辱骂民警,并动手撕扯民警肩章、挥拳殴打处警人员。
庐阳区法院曾接连审理了三起酒后殴打民警、妨害公务的犯罪案件。当事人酒后殴打民警,在派出所“撒酒疯”,有的是因为醉酒驾驶被查处时殴打民警。
梳理此前袭击民警的案件可以发现,法院最终都会以妨害公务罪判刑,刑期一般是几个月不等。
记者从合肥市公安局了解到,早在2020年4月,合肥市公安局就出台了《合肥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正名工作办法(试行)》,为在执法执勤中受到侵害的民警、辅警澄清正名,建立“统一调度指挥、法制介入把关、督查跟进督办”的联动处置机制,依法严惩袭警、辱警、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侵害民警执法权威的违法犯罪人员。去年,合肥警方对于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处理人数同比上升。
注重警察人身权益保护,维护社会稳定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孝虎律师表示,在袭警罪正式设立前,法律法规中一般参照的是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最严重后果,也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大大降低了袭犯罪成本。
姜孝虎认为,袭警犯罪侵犯的不仅有社会公共秩序,还有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和民警的人身权益,如果仅以妨碍公务罪处罚,就忽略了警察的人身权益。“设立袭警罪,从客体来讲,更加注重警察的人身权益保护,从客观行为上来看,规定的更加具体。”
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变七年。“增加袭警罪的宗旨是为注重警察人身权益的保护,加大犯罪嫌疑人违法成本,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姜孝虎表示,市民应树立遵章守法、尊重警察的观念。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抢夺司机方向盘 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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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部门回应: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人人有责
抢公交车方向盘正式入刑,记者也采访了公交部门相关人士。合肥公交集团相关人士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抢夺方向盘行为入刑,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重要措施,对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生命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人人有责。我们也希望每一位乘客在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出行时,都要遵守公共交通秩序,文明乘车,尊重生命。”
公交驾驶员王师傅告诉记者,希望法律能对冲动的乘客起到震慑作用,这样驾驶员在行车时更加有保障。
合肥公交集团相关人士表示,该集团所属的公交车均已安装了隔离设施,有效防范了抢夺方向盘事件的发生,“安装隔离设施后,不仅保障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不受干扰,同时切实提高了全市公共汽车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市民安全便捷出行。”
该人士表示,如果遇到抢夺方向盘类似事件,该集团也对驾驶员进行了相关安全培训,“遇到类似事件,影响到了公交车的正常营运,司机应该立即靠边停车,拉好手刹并熄火,选择报警等。”
合肥公交车均已安装隔离门
事实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安全隔离门”技术要求的行业标准已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明确规定,新运营公交车的“安全隔离门”高度应不小于1.6米,以确保驾驶员不受不法乘客直接攻击,不法乘客也不能直接接触方向盘、影响公交车运行安全。
记者从合肥公交集团获悉,2019年12月31日,该集团全部完成了1973辆营运公交车驾驶区安全隔离设施改造任务。此外,该集团新采购的公交车在出厂前均已安装了驾驶区安全隔离设施。
上述改造安装的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的侧围(含护围门)距离乘客站立地板高度不低于1.6米,可有效防止从后方、侧方对驾驶员的侵扰行为。侧围门上部玻璃使用符合国标要求的反光率不大于1.5%,透光率不小于95%的透明高强度全钢化双面AR玻璃,厚度达5毫米,不易被敲碎,留有通声孔方便司机与乘客交流,侧围门上装有隔离警示铭牌“影响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涉嫌违法犯罪”,侧围门安装门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