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02:55:04来源:法律常识
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日前首次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成功审结两起刑事案件,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关于刑事速裁程序条款的适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从开庭到宣判,两个刑事案件的庭审仅仅用时共15分钟,效率确实提高了很多。”主审法官介绍。
经审查,今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龙门县城迎宾大道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23.76 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另一起案件发生于今年9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河源市源城区翔丰广场附近,将被害人林某停放该处的一辆先鹰牌摩托车(内装GPS)盗走,后驾车回到龙门县龙江镇。9月29日上午,被害人林某等人根据GPS定位来到龙江镇明丽公寓门前,将被告人李某人赃并获。经价格认定: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45.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累犯,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两起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审查起诉阶段,两名被告人在值班律师陪同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庭审中,龙门法院重点查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有异议、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明确知悉法律后果。在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充分听取了被告人最后陈述后,龙门法院当庭作出“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龙门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苏志明表示:“这是我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首次对公诉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既实现了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刑法功能,又提高了刑事审判效率。”下一步,龙门法院将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审快结,推动刑事速裁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秦仲阳 通讯员秦达惠 周泽锋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