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刑事律师,广宁|检察院的便民措施之——便捷的律师阅卷服务

时间:2022-11-23 17:43: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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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宁|检察院的便民措施之——便捷的律师阅卷服务
  • 交警队长之子酒后撞人逃逸,法医因伪证罪获刑
  • 乡村振兴法治同行,顺德律所实现肇庆市帮扶镇全覆盖
  • 广宁|检察院的便民措施之——便捷的律师阅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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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动态】检察院的便民措施之

    ——便捷的律师阅卷服务

    “现在阅卷很便捷了,打电话预约一下,在约定的当天到检察院案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就可以将刻录好案件电子卷宗材料的光盘带回去,五分钟就完成阅卷手续。”10月16日上午,在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带上徒弟前来熟悉阅卷流程的王律师对检察机关律师阅卷工作赞不绝口。

    “案管部门在接收案件后,将案卷扫描再上传系统,直接制作成电子卷宗,如果律师电话预约阅卷,先在电话里询问并记录律师的基本信息,再导出电子卷宗,律师来到登记了基本信息、就可以带走刻录好的光盘了,弥补了过去传统阅卷模式下卷宗难阅、复印耗时的缺陷,虽然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但大大提高了律师阅卷的质效,我们也觉得很开心。”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梁主任对实行电子卷宗后律师阅卷的变化深有感触。

    2015年底,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案管对电子卷宗系统积极部署应用,购买高级扫描仪设置电子卷宗区,专人专岗负责制进行电子卷宗的制作。

    2018年3月份,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平台全面上线运行,广宁县人民检察院开通案管中心微信号,案件程序重大节点变动信息向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及时主动推送消息,律师通过微信注册并申请查询案件、办理预约事项等。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准确、及时、便捷的案件信息公开服务。

    广宁刑事律师,广宁|检察院的便民措施之——便捷的律师阅卷服务

    交警队长之子酒后撞人逃逸,法医因伪证罪获刑

    在一起备受外界关注的交警中队长之子酒后撞人逃逸案中,年近7旬、从事司法鉴定工作30多年的梁利(化名)给事故中的伤者做司法鉴定时,给出了“重伤一级”的结论。而该伤者的前一次、后一次的伤情鉴定,均显示“轻伤一级”。

    梁利出具的“重伤一级”鉴定意见书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2020年5月,梁利被警方刑拘。2021年1月,广东肇庆市四会市法院审理认为,梁利在刑事诉讼中作为鉴定人接受请托,故意作虚假鉴定陷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梁利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其妻子所收的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之后,梁利上诉,肇庆中院维持了原判。

    相关判决书显示,梁利曾供述称,他接到委托给伤者程某群做鉴定,程某群同母异父的姐姐陈敏菁给他打来电话,交待他把伤情“做重”。之后,他做鉴定时,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他的妻子也收了陈敏菁5000元。

    2021年10月11日,梁利回复澎湃新闻称,在做鉴定时,他确实接到了陈敏菁的电话,对方未让他把鉴定“做重”;在鉴定过程中,他也未故意把鉴定“做重”。2020年1月,妻子收了5000元,他并不知情,当时鉴定结果已经出来好几个月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梁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中否认其犯罪事实,不认罪。梁利称,他当初之所以认罪认罚,是听取了律师的建议,而且身体也受不了,后面非常后悔,自己并没有“受人请托把鉴定‘做重’”。

    “重伤一级还是重伤二级或许有争议,但肯定是重伤,不可能是轻伤。”梁利坚持认为,自己做出的“重伤一级”没有问题。2021年9月下旬,梁利的申诉已获肇庆中院立案审查。

    交警中队长之子酒后肇事逃逸,其父被立案审查调查

    1970年出生的程某群,是广东肇庆市广宁县人民医院放射科的一名医生。2019年1月,饭后散步中,程某群被撞倒,肇事司机逃逸。

    2019年7月,第一次司法鉴定显示,程某群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因程某群的家属不认可,随后进行第二次鉴定,同年9月鉴定结果显示,程某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2020年5月3日,程某群去世。程某群去世后不久,2020年5月初,她的姐姐陈敏菁在网上发帖举报称,肇事逃逸司机梁某勇是广宁县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队长梁某淦的儿子,检方未起诉梁某勇。随后,该事件引起外界广泛关注。

    同年5月10日,广宁县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广宁发布”通报称,广宁县相关部门经核查,梁某勇(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于2019年1月11日20时许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群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警方经连夜追查,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

    通报表示,公安机关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梁某勇因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伤情鉴定,程某群为重伤一级,广宁县公安局以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勇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5月3日,程某群因白血病恶化死亡。

    同年5月18日,肇庆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肇庆发布”通报称,针对网传广宁县梁某勇交通肇事案有关问题,肇庆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此前已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广宁县开展调查工作。现初步查明,梁某勇涉嫌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已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2020年6月,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认定书》显示,经重新调查证实,2019年1月11日晚,梁某勇应朋友邀请到广宁县某餐厅聚餐,于19时入席,聚餐时梁某勇有饮酒。20时许,梁某勇独自驾车从餐厅离开,随后与行人程某群发生碰撞。事发后,梁某勇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两个月后,2020年8月18日,“肇庆发布”再次通报称,经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梁某勇饮酒后驾驶车辆肇事逃逸并指使他人作伪证,涉嫌妨害作证罪已被逮捕。

    鉴于该案先后两份伤情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肇庆市检察院依法委托国家级鉴定机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经鉴定,被害人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外伤与被害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轻微因素的不利影响。另调查核实发现,第二次伤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梁某权受人请托,违反规定出具了“重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涉嫌作伪证被立案侦查。因该案交通事故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损害,梁某勇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肇庆市检察院决定变更广宁县检察院酌定不起诉决定,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通报称,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综合中队中队长梁某淦(梁某勇继父)、当时分管交警工作的广宁县公安局原政委邱某智、广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明等公职人员涉嫌违规干预案件查办,已被立案审查调查。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9年9月,程某群的家属签了谅解书。对此,陈敏菁接受多家媒体采访时均称,当时是为了让梁某勇家属归还垫付的24万元的医疗费,他们才“被迫谅解”。

    “目前,我们仍在维权中。”2021年10月,陈敏菁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2020年8月,当地政府通报调查结论后,肇事司机梁某勇被释放。在程某群的治疗上,梁某勇一方仅支付了前期医疗费用,后续的治疗费用均由家属自行承担,家属也未获其他经济赔偿。

    备受关注的三次鉴定结果

    对于程某群的死因,“广宁发布”发布的通报显示,系“白血病恶化”。

    对于这一结论,陈敏菁并不认可。她认为,妹妹程某群的去世和上述交通事故有非常大的关联。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入院记录显示,车祸发生后,程某群当场昏迷,数小时后清醒。急诊查其头颅CT显示:1.右侧颢叶脑挫裂伤,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2.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眼眶外侧壁骨折;3.大脑镰前份钙化。

    程某群被撞后的诊断书

    陈敏菁称,程某群出车祸第一次手术后流血较多、血小板降低,疑为“慢粒白血病”。2019年2月,按照医院要求做了肿瘤筛查,但没有发现白血病。2020年4月,因为治疗“外伤性癫痫”进行了“腰椎穿刺鞘内注射”,程某群“不断发烧”,到华侨医院治疗期间癫痫发作,多次进行抢救,而此时程的旧伤也未治愈,直到2020年5月3日去世。

    澎湃新闻注意到,程某群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伤情情况,曾进行了三次鉴定。究竟是轻伤,还是重伤,由于前后鉴定结论并不相同,也导致此案“一波三折”。

    2019年7月,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程某群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因程某群的家属不认可,随后进行第二次鉴定。同年9月,广东德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程某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该事件引起外界关注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程某群的伤情进行了第三次鉴定。2020年7月,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程某群在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及手术治疗均可对程某群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也对其白血病的治疗进展及效果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外伤与程某群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不利因素(轻微因素),外伤在其死亡后果中的间接参与度为1%-20%(仅供委托单位参考)。

    2020年7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程某群在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陈敏菁向澎湃新闻表示,家属并不认可第三次鉴定“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曾提出申请再次鉴定,未获批准。

    法医犯伪证罪获刑,其申诉获受理

    作为广东德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所长,受广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梁利第二次为程某群做伤情鉴定,并出具“重伤一级”的结论。2020年5月,梁利被警方刑拘。

    2021年1月22日,肇庆市四会市法院审理认为,梁利在刑事诉讼中作为鉴定人接受请托,故意作虚假鉴定陷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梁利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梁利犯伪证罪获刑8个月,他的申诉已获肇庆中院受理。

    2021年1月27日,梁利被取保候审。梁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4月28日,肇庆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梁利曾供述称,他接到委托给程某群做鉴定时,接到了陈敏菁的电话,交待他把伤情做重点。之后,他做鉴定时,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他的妻子也收了陈敏菁5000元。

    对此,10月11日,梁利回复澎湃新闻称,在做鉴定时,他确实接到了陈敏菁的电话,对方未让他把鉴定“做重”;在鉴定过程中,他也未故意把鉴定“做重”。2019年9月,鉴定结果就出来了,2020年1月,妻子收了5000元,他“并不知情”。

    “鉴定报告都出了,还去行贿,我脑袋进水了?”陈敏菁的说法是,她未交待梁利及其妻子要把鉴定“做重”,也未因此送钱;当时,梁利的母亲去世,一个朋友送了梁利妻子5000元,说是丧葬费,此事和她无关。

    澎湃新闻注意到,梁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中否认其犯罪事实,不认罪。梁利称,他当初之所以认罪认罚,是听取了律师的建议,而且身体也受不了,后面非常后悔,并没有“受人请托故意把鉴定‘做重’”。

    梁利表示,他自1983年开始从事司法鉴定,也曾见过程某群,他坚持认为,自己做出的“重伤一级”的结论没有问题,“重伤一级还是重伤二级或许有争议,但肯定是重伤,不可能是轻伤。”

    关于犯伪证罪一案,2021年9月下旬,梁利的申诉已获肇庆中院立案审查。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张恒 吕瑞天

    乡村振兴法治同行,顺德律所实现肇庆市帮扶镇全覆盖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区律师行业党委组织4家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赴肇庆市广宁县开展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法治护航、所队共建”结对帮扶活动启动仪式,并对结对乡镇进行普法交流、入户慰问等系列实践活动。

    这是顺德区司法局第二次组织顺德律师事务所赴肇庆市开展结对帮扶,上一次协助肇庆怀集县完成帮扶工作,2022年实现肇庆市怀集县、广宁县重点帮扶镇全覆盖。

    广宁县副县长梁宇强、佛山市驻肇庆市帮扶指挥部副组长黄胜杰,顺德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兼律师行业党委专职副书记何锡辉、广宁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梁荣余、顺德区驻广宁县帮扶工作组组长黄仁利、顺德4家律师所党支部书记及各驻镇帮扶工作队队长等出席活动。

    启动仪式上,顺德律师行业党委第三联合支部、广和(顺德)律师所党支部、广捷律师所党支部、顺一律师所党支部书记分别与驻广宁县五和镇、横山镇、宾亨镇、古水镇四个帮扶工作队签订了结对共建书,并接受“所队共建合作单位”牌匾。

    各律所党支部书记表示,将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深入开展系列为民办实事活动,共同推进顺德驻怀集乡村振兴帮扶工作。

    活动通过律师所党支部与驻镇帮扶工作队一一结对,为当地群众提供优质公益法律服务,之后每年将开展“六个一”活动,一次实地走访调研,一次主题党日活动,一次乡村振兴普法宣传(法律讲座),一次慰问帮扶活动,结对一户纳入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对接衔接,切实提高当地群众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梁宇强表示,“法治护航、所队共建”是顺德区深化对口帮扶广宁县乡村振兴又一项创新举措,要以结对共建为契机,努力将这项活动做实做细,切实打造成为惠民精品活动,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感、满意度。

    黄胜杰介绍了肇庆市帮扶工作开展情况,结合驻怀集县帮扶工作实际需求,对律师所结对驻镇工作队开展法律帮扶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何锡辉就律师结对帮扶活动提出三点意见:

    ◆提高认识,党建引领助行业发展。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参与。

    ◆深入为群众办实事,创新服务方式,以专业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

    ◆加强宣传,扩大活动社会知晓度,着力推动佛山市顺德区驻广宁县帮扶工作高质量发展。

    启动仪式后,4个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会人员在驻镇帮扶工作队队长带领下,分别前往所结对镇分会场开展普法交流、入户慰问等系列实践活动,展现顺德律师的担当,切实做好帮扶工作。

    其中,广东顺一律师事务所结合古水镇实际情况,为梨溪村村民围绕“关爱妇女权益”进行法律宣传。梁俊宏律师围绕婚姻、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宣讲。

    文章来源 | 佛山市律师协会、顺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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