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0:49:00来源:法律常识
公 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拓宽法官遴选渠道,优化法官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和《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委政法委、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
本次公开选拔法官3名,其中:
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1名;
2.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法官1名;
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三级法官1名。
二、选拔对象
面向全国范围公开选拔:
1.国内注册登记的执业律师;
2.国内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
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声誉或者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能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3.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4.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5.具有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6.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4年3月31日后出生);
7.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法院审判工作;
8.选拔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条件
1.律师应具有在国内登记注册的执业证书。其中:报名选任一级法官的律师,实际执业应不少于7年,报名选任三级法官的律师,实际执业应不少于5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分别缩短一年、两年执业年限;
2.法学专家应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其中:报名选任一级法官的法学专家, 应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7年以上,报名选任三级法官的法学专家, 应从事法学教学或者科研5年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分别缩短一年、两年工作年限;
3.具有与报名职位相匹配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务或教学、科研经历。
(三)不得参加公开选拔的情形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4.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5.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6.被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的其他情形。
四、选拔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及时间:
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为防止人员聚集,不接受现场报名,请将报名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或地址,并进行电话确认。
电子邮件报名:报名人员将相关材料扫描为电子版,发送到邮箱jlgffgc@163.com。
报名材料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1117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处(注明公开选拔)。
报名确认和政策咨询电话:0431-88556630、88556636。
2.报名需提交材料:
填写《吉林省法院公开选拔法官报名表》,律师须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并盖章,法学专家须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
身份证、工作证、律师执业证书、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工作经历证明(可在报名表“审核意见”栏中进行标注,不需要单独开具),证明具有报考职位的岗位工作经历。
(二)资格审查
1.省法院对报名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发放准考证;面试前将对报名材料原件进行复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
2.报名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各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1:3。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该职位,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以重新补报其他职位,补报名时间:4月1日16时前。
(三)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综合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不指定复习范围。
笔试采取闭卷答题方式,总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按40%折算,计入总成绩。
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
由省法官遴选工作办公室根据报考人员的专业评估结果,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能力角度进行面试,面试满分100分,按60%折算,计入总成绩。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面试总成绩,经省法院党组研究,按照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等有关规定,由省法院组织拟选任人员进行体检。
省法院组织开展考察工作,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法官任职条件。
(七)公示任用
省法院从体检考察合格人员中确定拟选任人员,并在吉林法院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任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任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任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被选任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任用。被选任人员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含1年试用期)。
在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因拟选任人选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办理任用手续后,不再递补。
被选任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后,在试用期内,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未能按照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任用。
纪律监督
本次选拔法官工作本着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咨询电话:0431-88556630
监督电话:0431-88556522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