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刑事纠纷律师多少钱(刑事案子律师收费)

时间:2023-04-11 10:59:27来源:法律常识

进贤县刑事纠纷律师多少钱(刑事案子律师收费)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002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文盲,务农,住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强奸罪,2021年9月1日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3日经临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侦查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某华,江西三松(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以临检刑诉〔2022〕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某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指定辩护人何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村里(抚州市临川区××乡××坊村)捡完垃圾后路过被害人符某某家后门口,其看到符某某家中已熄灯,因想要“玩女人”,便从符某某家地下室后门拉开栓子进入符某某家中二楼,在看到符某某独自一人睡在房中后,其脱去自己的长裤,穿着一条黑色短裤、一件黄色短袖进入房间睡在符某某床上。接着,张某某用手去抓符某某手臂,试图与符某某发生性关系,符某某被惊醒后马上起床开灯,在发现是同村村民张某某后,符某某质问张某某进入房里干什么,并在房内找了一把尺子将张某某赶出房门后立即关上房门并反锁,后张某某在门口捡起裤子逃离现场。后符某某通知自己在南城做事的丈夫张某1回家,并拨打电话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赶赴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张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次作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1、饶某、张某2、吴某1、陈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试图强行与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及未遂、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符某某系同村村民关系,均居住在抚州市临川区××乡××坊村。

2021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村里捡完垃圾后路过被害人符某某家后门口,其看到符某某家中已熄灯,因想要“玩女人”,便从符某某家地下室后门拉开栓子进入符某某家中二楼,在看到符某某独自一人睡在房中后,其脱去自己的长裤,穿着一条黑色短裤、一件黄色短袖进入房间睡在符某某床上。接着,张某某用手去抓符某某手臂,试图与符某某发生性关系,符某某被惊醒后马上起床开灯,在发现是同村村民张某某后,符某某质问张某某进入房里干什么,并在房内找了一把尺子将张某某赶出房门后立即关上房门并反锁,后张某某在门口捡起裤子逃离现场。后符某某通知自己在南城做事的丈夫张某1回家,并拨打电话报警。

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赶赴临川区鹏田乡陈坊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张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本次作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残疾人证及鉴定聘请书、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张某1、饶某、张某2、吴某1、陈某、吴某2、张某3;被害人符某某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试图强行与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具有未遂情节,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智力残疾三级残疾人,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由其父亲送至侦查机关归案的,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被侦查机关带走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对辩护人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书 记 员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找律师可靠吗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