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1:24:2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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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出售目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的认定
——以“春华案”“案”为分析样本
文丨景峰 北师事务所
我国对枪支严控的背景
枪支作为一种违禁品,具有很强的杀伤破坏性,一旦被潜在的犯罪分子掌控并作为犯罪工具,会给社会治安带来巨大危害。为此,我国历来对枪支管理和涉枪犯罪问题重视。我国1996年公布行了中华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该法秉持管控枪支的立场,明确规定了涉枪行政违为的种类及处罚边界。刑法针对枪支也规定了严密的罪名体系,不仅将对枪支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私藏、走私、盗窃、抢夺、抢劫、非法出租、出借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空白罪状”的模式将一系列的枪支管理规定相关的行律、法规与刑法涉8枪条文进行了契合。
但是,实践中,涉枪犯罪的法律适用仍然问题较多,以“春华涉枪案”为契机,刑法学界及实务界对该案展开了多方面、多层次的讨论。其中,参与讨论的人员对枪支认定标准依于行政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合理及对持有、买卖枪支缺乏违法性认识是否影响入罪等问题讨论得较为分。为了回应这些问题,最高、最高联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总体上体现出从宽处罚的精神。但是,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春华无出售目的的购买枪支行为,到底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还是非法持有枪支罪论未展开讨论。笔者认为这一定性问题事关重大,在相关讨论和批复中均没有提及,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虽然没有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但天津在“春华案”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仍值得其他地区在处理类似案例时予以借鉴。
以“春华案”“案”为例展开分析
【春华案】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被告人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2016年10月12日22时,在巡过中春华的上述行为,将其抓获归案,缴获枪形物9支及配件、塑料弹等物,经鉴定其中6支为枪支。
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春华有期刑三年六个月。鉴于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院于2017年1月26日改判有期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自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天津市州区民通过淘宝网购买气枪配件,包括快排阀、快速排气管、快排固定、快排打气筒、液压合金精密管、玻璃球等,并组装支枪形物。2016年8月右,被告人又通过淘宝网购买一支枪形物。2017年6月14日,天津市局州分局刑侦支队五大队接到部集群战役线索,在家中上述枪支,后予以扣押。经天津市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组装的枪形物具备发射机构、击发机构,且以上部件完好无损,能正常发射与之相匹配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研究40质量为2.0g、直径为7.80mm的钢珠,比动能为33.77J/cm2;购买的成品枪形物具备发射机构、击发机构,且以上部件完好无损,能正常发射与之相匹配的以火药为动力的质量为0.34g、直径为4.30mm的钢珠,比动能为23.89J/cm2,上述二支枪形物均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上述枪支被扣押。最,天津州区认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购买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予惩处。判处其有期刑三年缓刑四年。
笔者选取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和非法买卖枪支案作为分析样本,讨论目前对于无出售等目的单纯非法购买枪支行为的定性未形成共识的深层原因,并分析产生这种分歧的,给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方案。
(一)“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学说分歧
我国“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着重点是如对“买卖”行为进行理解,也是该罪名争议的点所在。当前刑法界对“买卖”行为的理解主要有“分离说”与“经营流转说”两种学说,笔者将在下对两种学说进行介绍和阐述。
1.“买卖”分离说
“买卖”分离说,从实质解释角度出发将“买卖”定义为,只要存在购买、销售两种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该学说比较经典的定义: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枪支管理法规,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不要求买入后再卖出)。非法买卖,既包括卖,也包括买。买,既包括为卖而买,也包括为自用而买。买卖的方式,包括钱物交易,也包括物物交换。显然,天津州区判处“非法买卖枪支罪”就是采纳了此种学术观点。
2.“买卖”经营流转说
“买卖”经营流转说按照文理解释,认为根据汉语词典辞海等,“买卖”的含义等同于“生意”,其核心是商业经营行为。中华共和国刑法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因此,这种“买卖”具体包括:(1)购买后的出售行为;(2)单纯的出售行为;(3)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这三类行为都具有流转交易的性质,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买卖”。据此可知,“买卖”的核心是流转,仅以收藏、爱好、把玩为目的,没有出售意图而买进的行为并不能定义为刑法意义上的“买卖”。春华被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天津河北区很可能是以此角度理解“买卖”行为。
(二)“经营流转说”的合理性
笔者将从刑法解释的角度分析“买卖”的具体含义,进而准确认定非法买卖枪支罪中“买卖”的含义。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刑法条文具有一定度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因此决定了需要通过刑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释明。解释的存在是解决如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并准确适用法律上的问题。关于法律解释的种类,众说纷纭。迄今为止,最无争议的四种解释方法分别是,文理解释、历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方法“适用位阶”,应遵循“文理解释(优先保证法的可预测性、适用性、安定性)—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解释”的序列。即首先进理解释,客观地认识刑法条文的语言;其次,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进行体系解释;最后,在上述解释仍论坛41不能释义时,才可以进行目的解释。笔者依照此解释位阶,对“买卖”进行分析。由于历解释过于学理化,与本文的目的关联不大,故本文对历解释不展开论述。
1.“买卖”的文理解释
文理解释又被称为语法解释,指的是按照语言的字面含义来进行解释的方法。“买卖”在汉语词典等辞书内的含义,前面已经述明,在此不再赘述。
笔者想讨论的是文理解释与标点号的对应。标点号是书面上用明句读、语气和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号,是书面语的组成部分,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笔者认为如果“买卖”之间存在一个顿号,按照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开始实的标点号法规定,“句内点号,表示语中并列词语之间或某些序次语之后的停顿。”这里“买卖”属于两个并列的行为,买和卖都是一个单独行为表示。反之,应该从整体上把握“买卖”的定义。因此,通过文理解释的角度,“买卖”并非并列关系,单纯“买”的行为并非属于“买卖”,进而无法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2.“买卖”的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被称为系统解释,也就是将语言或者是法律条文放到整个法律体系当中,从而形成上下照应、前后的解释方法。
笔者参照与枪支犯罪极其类似的犯罪,探讨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罪标准。2012年5月,最高、部发布的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明确:“贩卖是指明知是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对代购者以贩卖罪立案追诉。不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数量达到本规定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罪立案追诉。”根据这一规定,交易犯罪的核心乃贩卖行为,如果仅以自用为目的的买入,不认定为贩卖而认定为持有。同理,在枪支犯罪中,以出卖或者以出卖为目的的买入,才属于买卖枪支行为。
3.“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指适用刑法时以刑法的客观目的、意旨及法的概念指导,阐明刑法用语的真实含义。
从目的论解释看来,惩处枪支犯罪,针对的是破坏管制枪支秩序的行为,是社会公共安全保障问题的重要内容。我国刑别对非法买卖枪支罪规定了相较于非法持有枪支罪更重的刑罚,这是因为与纯粹的“持有”行为相比,“买卖”行为对法有更大的危害。枪支的“非法买卖”实质是枪支的传播与流动,这种行为会导致枪支管理工作和管理秩序的失控,进而衍生出各类暴力恐怖、性质组织犯罪、国际犯罪案件,对社会安全产生更加严重的危害与威胁。然而,以“案”为例,其基于爱好、收藏等私人把玩的动机,购买后存、把玩,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持对枪支的持有状态,其行为并未引发枪支的泛传播与失控流动,涉案枪支也并未被其用于实其他犯罪。实践中,像这些仅因为爱好甚至是痴迷而购买、收藏枪支的犯罪分子以中青年人为主,他们多是采用网络交易平台来购买,其主观恶性和客观伤害般的流转交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上阐明的观点,刑法解释应当文理解释优先,当文理解释明显不合常理、常情时结合刑法条文进行体系性解释,最落在目的解释上,当前一种解释方法已经能够完全阐明刑法条文的意思时,则不需要再进行后一种解释。通过上文对“买卖”一词的解释分析,笔者认为,“经营流转说”较为合理地诠释了刑法中的“买卖”行为,实务中应当以是否“经营流转”来认定“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行为。言之,购买枪支后并未将枪支再次进行流转,而仅仅是自己收藏、把玩,不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买卖分离说”定性存在的法律适用悖论
有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买卖”分离说的分析路径,只有当枪支不,才可以考虑“非法持有枪支罪”。笔者不赞同该学说观点。按照该学说,在实践中通常会产生如下两个问题。
(一)“买卖”分离说与“坦白”的悖论“
非法买卖枪支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
按照“买卖”分离说的分析路径,单纯购买枪支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犯罪证据必确实分,侦就需证明该枪支系购买所得,并且不能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来予以认定,要有相应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支持。此时,就产生了如下悖论:例如,甲购买了一把火药枪,在侦询问时拒不交代枪支,且缺乏客观证据证明存在购买枪支的事实,最只能认定其“非法持有枪支罪”。同理,如果甲在侦如实交代了购买枪支情,且被侦核实,根据“买卖”分离说就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如“案”的情。
按此思路,犯罪分子如实枪支的量刑反而更高,显然与社会常理严重背离。因此,在适用“坦白”这个问题上,“买卖”分离说存在重大的缺陷。
(二)“买卖”分离说压缩“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成立
实践中,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的持有源头,如果排除有偿的购买行为,则只能局限于无偿的拾得、继承、赠与等行为,而这些情形作为枪支持有的形式是极其罕见的。这样一来,非法持有枪支罪几乎无行,而非法买卖枪支罪则其道,这有悖于刑法谦抑理念。结合前文所述,我国对枪支管理一直采取管控的模式,民间拥有枪支的情极为罕见,即使个别人拥有也会秘不示人,更遑论赠送他人或不遗失。事实上,购买与继承、受赠、拾样,都作为枪支持有的源头方式,应当被吸纳入枪支持有犯罪的概念畴中,作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题中应有之义,否则,非法持有枪支罪就可能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小结
“春华案”与“案”极为类似,都没有将购得枪支再出售的意图。不在于,春华是将购买的气枪用于经营,用于自己的收藏、把玩。二者都没有对社会安全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仅仅是违反了枪支管理法规中非特定人员不可以拥有枪支的规定。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买卖”经营流转说重新审视与“案”类似的案件。对于只有买而没有卖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应当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唯有如此,非法持有枪支罪才能有独立适用的空间,否则就会变为“非法买卖枪支罪”中无法明晰枪支情下的兜底性条款,导致本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这一轻罪而最后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这一重罪论处。这种路径与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精神相悖,有必要对此问题加强关注。
记者/芳 周生根
编辑/汨
?近年因仿真枪导致的刑案不计其数,图为天津街头射击摊上摆放的枪支
多起“仿真枪”案审理将迎来转机。
28日上午,最高、最高发布了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其中规定,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只考虑数量,还应考虑致伤力、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多方面情节。
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多方热议。作为福建大网购仿真枪案、天津大妈射击摊案的辩护律师,北工大学法学教授在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把批复看作一次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例,同时也是“常识主义”回归此类案件审判的体现。
?律师在春华案开庭后接受媒体采访
“个案推动法治进步”
深一度:您对“”关于涉枪案件的批复怎么看?
昕:非常,看到了进步,整体来说,这是一次个案推动法治进步的例。
深一度:此类案件以前的状是什么样呢?
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犯罪;枪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或者三倍以上的,要升档量刑,其中如认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枪支罪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刑直至死刑。而枪支认定标准很低,“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耳/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深一度:这样比较的标准导致怎样的局面?
昕:这就不可避免出现了天津摆摊大妈被判刑这样悖离一般公众认知的案件。一些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动能比较低的枪支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悖离了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在实践中,涉气枪铅弹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比如关于走私的解释对走私气枪铅弹定罪量刑的入罪门槛和法定刑升档标准同样很低。一小盒铅弹的数量即超过五百发,就达到入罪标准。因此,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铅弹数量论,也会出现刑事打击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深一度:对于此次的批说,您认为具体表现了怎样的进步呢?
昕:主要是改变了原来纯粹以数量作为定罪标准的现状,现在要综合考量、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实质地量社会危害性。以前有多少枪,多少弹药,按照数量,它必判刑,标准唯一。但是现在是一个综合的判断,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要看你的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另外,也是回归常识主义的体现。批复共两条,我觉得内容实质上没有更多新内容。在批复以前,本就应该按这样的标准审理该类案件。但通过大案、春华案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欠缺了这种常识。
批复看似内容平淡,但其实是在要求各级在审理仿真枪案件时实质地把握枪支认定标准,不能形而上的作出违背常识的认定结论。常识主义的回归,在该类案件处理普遍缺乏常识的情下为重要。
深一度:一些仿真枪持有者本意只是出于爱好收藏,但此前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昕:是的,实践中有很多年轻人爱好“枪支”,但却因收藏或娱乐购买或持有了仿真枪后,被追究犯罪,最典型的是福建大,涉案枪形物无法确定是否大所购,且涉案枪形物的杀伤力也极低,不应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对待。
批复出台一定度上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不过批复也表明对于致伤力气枪仍会管制。
?2017年“天津大妈”春华因摆射击摊,被判3年缓期3年
不能“唯一数值论”
深一度:您认为批复公布后,对于此类案件是否仍有一些弊端存在?
昕:批复没有明确“枪口比动能较低”的具体数值,这是一种理念进步的体现但也有弊端。一旦确定了具体的数值,很有可能又导致“唯数值论”,也不利于仿真枪案的正确定罪量刑。
当然这里面可能涉及到统一标准的问题,这要求部门调整枪支标准认定标准,给部门认定枪支时提供参考标准,对该标准仅是参考,还是要按照批复要求综合考虑,而不能直接适用。
深一度:但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目前仍然是较为的1.8耳/厘米。
昕:批复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批复,很多之前会被认定为犯罪的案件据此很可能就不构成犯罪。至于枪支认定的标准,是因为没有权力改变部枪支管理的标准,同时从审理案件的角度来说,目前来看能够通过解释去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值得动用刑法处罚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一个人有无犯罪的故意等因素,实现主客观相统一。
深一度:您认为,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是否也有进行调整的可能?
昕:可能会有,也应该有所调整,因为部去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已经引入了行政处罚对于法律枪支案件的处理,所以部提准的可能性是有的。
?2015年,大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该案目前仍在诉
“是因为看到了荒谬”
深一度:当时为什么选择天津大妈被判刑一案?
昕:看到报道时我很气愤,从小到大,到处是气球射击,人家摆个摊,讨口饭吃,没见过被抓被判刑的。此案之荒谬,度上虽不能与大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相比,但也足够令人气愤。
深一度:您提到了大案的“荒谬”?
昕:是的,大主观上绝无网购仿真枪来伤人的意图,没有要造成社会危害性的任故意,而只是满足个人爱好。大甚至表示愿意以身试枪,来证明涉案枪形物的威力。他敢用自己的证明自己的清白,其社会危害性可见极低。法律不外乎人情,违反常识常理常情,谈?
深一度:大案现在进展如?
昕:福建高院决定再审至今已一年多,一直没有开庭审理,家属、律师多次询问案件进展,法官都告知耐心等待。大案再审不开庭,估计也是在等待这个解释。
深一度:您如评价您的几起案件目前的审理结果?
昕:在所有的仿真、玩具枪案中,最冤的一个,只因网购仿真枪就被判无期,现在还在蹲监狱,比天津大妈冤得多。而对于天津大妈春华,我认为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部的推荐性标准,不能替代法律。对于院的缓刑判决,相比一审,我感觉多了一些人情味。
深一度:除了相关案件,您也一直在网络上吁关注这一问题。
昕:是的,我几乎是每日一,诉求主要是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耳/厘米;吁最高法的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枪支管理应分类分级,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这次的批复除了部的标准没修改,我的后面两条诉求基本是吻合的。
深一度:2016年,全协委员夫建议审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同时,代表学恩也提交了有关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您也有参与其中么?
昕:是的,主要是想扩大影响力,就找一些认识的政协委员,用他们的力量去推动标准的修改。
深一度:坚持的动力来自什么?
昕:根据2010年—2015年部统计数据,获的涉枪案件人数是8万,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的文书超过了8000件,每年可能有近万人因为不知道是枪支、没有任犯罪故意的枪支被判刑,这是非常大的问题。我觉得有缺陷的东西,其是法律层面的,一定要有所推进。
深一度:这关系到了很大一个群体的权?
昕:是的,包括我接的案子,也是法律援助的方式,我们推动的时候跟家属说了一句话:你们家属不能光想着自己,要跟我们一起推动这个解释,推动对枪支认定标准的提高。你只顾自己的话,别人为什么要帮你。
文/明子
图/中国新闻网
当地时间6月4日,美国纽约州拿骚郡在庭审后布,中国艺人波在美涉枪案以检方撤诉而告。
在检方指控波的五宗罪名中,包括涉毒、涉枪等在内的四刑事罪名均被撤诉。波仅因开车接听手机,被认定为交通违规,受到罚款150美元的处罚。波在庭审结后表示,“这是我有以来最豪华的交通罚单”。
拿骚郡认定,警方拦截波的行为合法,但随后对车辆进行搜的行为,没有得到波本人授权。据此,将包括手枪、可卡因等在内的主要证据,均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波一案历时一年零四个月、前后11次庭审,这一切都源场交通案件:当地时间2017年1月19日,波因驾车“蛇行”,在岛莱亭顿被纽约州警方拦下。随后,警方在波驾驶的车内搜出一把手枪及两袋。于是,警方控制了波及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纽约州立大学材料科学系助理教授爽。
两天后,波在纽约州拿骚郡地方首次受审。他的一任辩护律师虎就保释问题与法庭进行协商,最,保释金从25000美元降至5000美元,波得以取保候审。作为波案首任辩护律师的虎不仅是纽约局历上最年轻的高级警官,也是美国警界任职最。
2017年6月10日三次开庭时,当庭决定案件将通过“大陪审团序”审理。一个月后,检方以证据不足撤销了对爽的全部控罪,继续调波。2017年12月18日,大陪审团裁定波将被控五宗罪,包括共两重罪(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和非法持有火器罪)、两轻罪(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一违规(开车时打手机)。
2018年3月27日上午,案件在9次庭审时出现转折。波现任辩护律师蒂芬·斯卡林(Stephen P. Scaring)对警方拦截和搜其私人汽车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据此提出请撤销案件的动议。
据拿骚郡提供的证词,警方与波就拦车原因和搜车是否经过允,产生不同。事发当晚拦截波的纽约州Anthony Litterello称,当晚,自己“清楚地看见”司机正握着手机,并且“屏幕是亮的”,遂决定上前跟随并叫停车辆。在警车跟随后,波驾车开始“蛇行”(频繁变换车道,并不断切换时速)。鉴于其危险驾驶行为,警方决定拦车。
关于搜车的合法性,Anthony Litterello警官称,由于波不懂英语,车内的乘客爽当翻译,在爽的帮助下,警方验了波的驾驶证件。随后的搜,均在爽的翻译下,在波点头同意后进行。
波则称,“我是中国,我讲普通话。我不讲并且不懂英语”,“被拦下后,我从来没有同意过让搜我的车或车上的任箱包。”
纽约州拿骚郡在6月4日的判中认定,波开车时接听电话这一指控成立,因交通违章受罚150美元。加上诉讼相关其他用,共需要缴纳238美元。其他4刑事罪名则因主要证据被排除而撤诉,波本人亦无罪释放。
波的辩护律师蒂芬·斯卡林表示,对于最判决很满意,“波一开始就是无辜的,调结果显示警方搜出的枪支上没有波的指纹和DNA。”
关于车上枪支及,波在判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枪和既然和波没有关系,么和谁有关系,慢慢听我说。波要是无罪的话,一定有人是有罪的。”
美国华裔律师珠期关注波涉枪案,并因波对他的攻击性言论于去年以“诽谤罪”将其告上法庭。珠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此案最大的点是搜车的合法性,这建立在波是否听懂警方搜要求的基础上。他认为,如果下一步纽约州部对这一案件的某些细节或审理过表示质疑并进行调,不排除案件有发生变数的可能。“最后因为枪和无法作为证据,以检方撤诉告,这并不意味着波胜诉。”珠说。
若检方指控的全部五罪名均成立,波最高将获刑21年。按照美国法律规定,身为中国的波在美犯罪,若罪立且需服刑,需在美国服完刑期。
中国新闻周刊就与波案有关的问题纽约州部,并致电、波的律师蒂芬·斯卡林,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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