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被告人传票)如何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中“传唤当事人”的规定

时间:2022-07-26 11:30:00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确保开庭审理主题活动可以按期顺利开展,在我国刑诉法中明文规定了开庭审理前通告和送到事项,在其中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要求,人民检察院明确开庭审理日过后,应该口头传唤被告方,法院传票至迟在开庭审理三日之前送到。在司法实践中,怎样看待和可用该款要求,一些人民法院在了解上存有矛盾,在作法上也存有差别,并因此导致了一些异议。这其中的关键争点有二:一是应否口头传唤拘押的被告,二是应否口头传唤刑事案件受害人。这种争点的解决,不但事关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合规性与正当行为,事关司法部门的公平与专业,并且事关被告与受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事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规章制度的贯彻,因此理应客观、谨慎看待。

一、应否口头传唤拘押的被告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部门不口头传唤或是不按法律法规的限期口头传唤拘押被告,其关键原因就在于:其一,法律往往要求要口头传唤被告方并向其送到法院传票,其目的是为了通告被告方开庭审理的地址和日期,以确保其可以准时出庭参与审判活动。因而,从法律的效果看,法院传票关键适用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如被实行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对策的被告。对于早已被采用关押对策的被告,因为其已被拘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的法警会在开庭审理当日将其送到法院进行审理,因此没有必要口头传唤或是提早三日向其送到法院传票。其二,尽管口头传唤被告、提早向其送到法院传票具备通告其提前准备诉讼的功效,可是针对被关押的被告来讲,因为其在看守所里的主要任务便是等候接纳审理和提前准备论文答辩,且民事起诉书团本已在开庭审理十日前向其送到,因此没有必要提早向其送到法院传票。

小编觉得,不论是从遵守目前法律法规或是从确保被告合理履行辩护权等方面考虑,都理应口头传唤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依规在开庭审理三日之前向其送到法院传票。原因如下所示:最先,从目前法律法规看来,被告自然归属于“被告方”,而口头传唤被告方及其开庭审理前三日向被告方送到法院传票乃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口头传唤具备被告方真实身份的拘押被告并向其送到法院传票是行政立法的应当之意。对于有论者所持的此项法律的本意取决于确保未被关押的被告出庭的见解,小编觉得,刑诉法做为人权保障法,除非是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是正当程序确立做出表述,不然司法部门不可以私自作不益于被告的表述。次之,那类觉得拘押被告随时都在为到庭宣判做提前准备,因而不用提早三日送到法院传票的见解,也是经不起推敲,也不益于确保被告合理履行辩护权。主要是因为,在中国,刑事案件被告关押率较高而授权委托辩解率较低,且绝大多数被告从被立案侦查到接纳审理的间隔时间都很长,在静静的等待中被告难以集中注意力提前准备辩解。只要在收到法院传票,掌握开庭审理日过后,被告才可以真真正正下手提前准备诉讼论文答辩事项。因而,如果不事前送到法院传票,被告在被法警忽然送到法院进行审理时,其遭遇的不良风险性不逊于备受吐槽的“埋伏审理”,合理辩解更无从说起。

二、应否口头传唤刑事案件受害人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法院不口头传唤或是不愿意口头传唤受害人出庭参与起诉,其具体原因在于:其一,一部分受害人在法庭上通常情绪激动乃至无法控制,从而影响了法院纪律,乃至促使开庭审理没法正常的开展,无助于提升审理品质和起诉高效率。其二,在受害人一方总数较多的是案子中,特别是在要在经济犯罪案件(如非法融资违法犯罪、诈骗犯罪)中,容许全部受害人都加入到起诉中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其三,规定受害人到庭会提升受害人的起诉压力或是对受害者导致二次伤害。

小编觉得,依据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要求,受害人做为起诉被告方,有权利参加法院案件审理,参加证据调查和庭审。因而,在人民法院明确开庭审理日过后,理应依规口头传唤受害人请在开庭审理三日之前向其送到法院传票。除此之外,法院在明确开庭审理的日过后,理应口头传唤受害人的原因还就在于:其一,受害人做为案子的知情者,其参加开庭主题活动有利于审判长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进而保证精确定罪量刑。其二,受害人到庭有利于被告得知自身个人行为的严重后果,进而认罪服法。其三,容许受害人参加庭审程序即是对受害人诉讼主体影响力的毫无疑问,都是现代国家关心受害人权益的一种关键反映。实践活动说明,对受害人诉讼主体影响力的不重视或是对受害人切身利益的不关注是引起受害人投诉甚至涉法上访者的一个关键缘由。其四,受害人的合理参加是刑事和解规章制度得到高效运作的主要前提条件。最终,因为到庭参与起诉是受害者的诉讼权利而非责任,当作一项支配权,受害人能选履行还可以选择放弃——假如受害人选择放弃,则其可以不到庭参与起诉;假如受害人挑选参与起诉,其可以自己亲身到庭参与开庭审理主题活动,还可以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到庭参与起诉,还能够将相关建议告之公诉机关,由公诉方在法庭上委托阐述。因此,容许受害人到庭参加起诉并不是必定提升受害人的起诉压力或是对受害者导致二次伤害。

总的来说,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和现代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不论是被关押的被告或是刑事案件受害人,在法院明确开庭审理的日过后,都理应口头传唤请在开庭审理三日之前向其送到法院传票,且以上主题活动情况“理应载入询问笔录,由审判人员和法院书记员签字”,这即是法院依法执法的规定,都是确保被告方合法权利的要。自然,针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案子,尽管法律对法院传票送到的限期不会再有硬性要求,可是仍应依规口头传唤包含拘押被告和受害人以内的被告方。

(创作者:李玉萍 作者单位:我国运用法律学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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