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6:15:1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洪雅县桃源乡政府于2010年1月18日与祝某某签订了《瀑东线房屋搬迁协议》,与2009年11月15日眉山市公布的眉山市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相比较,桃源乡政府扣压了祝某某多项合法费用。2013年10月30日,祝某某依法向洪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其申请事项为:纠正桃源乡政府2010年1月18日给申请人签订瀑东线房屋搬迁协议执行的错误标准,但两个月之后,洪雅县政府仍然不作行政答复,祝某某于2014年1月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对祝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洪雅县政府是否已依法作出了处理。本案中,祝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洪雅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洪雅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于2013年12月24日通过电话,口头答复祝某某“该复议申请事项已经过法院裁判,县政府不再受理”。洪雅县政府虽口头告知了祝某某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但未依法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也未作出书面决定告知,其对祝某某的申请不予书面答复,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洪雅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查原告祝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处理。
律师解读: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因此,蓝秦律师建议,如果您面临着行政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不作为的情况,请及时私信或者评论留言,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