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2:47:2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召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座谈会。思明区正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着手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
座谈会上,思明区法院、思明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律师代表、专家顾问、刑事审判业务部门干警等齐聚一堂,探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思明区的落地。
其实
有的人会认为
刑事辩护就是帮坏人说好话
没有实质性作用
小编要在这里说
这是完全错误的!
因为
被告人≠坏人
为什么呢?咱们一会再解答~
换句话说,
在未来的刑事案件中,
若被告人没有辩护人,
思明法院将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
这项举措也是思明法院在全省率先推行的~
刑辩全覆盖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为什么要开展这项工作?
将对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带来哪些变动和影响?
一起来直击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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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改革?
思明法院已具备先行先试条件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要求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直辖市),试点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福建省高院、省司法厅亦于近日出台意见,明确在厦门、泉州、南平开展刑辩全覆盖试点工作。
思明区法院副院长张嵘介绍,思明区早在去年年底就开始筹划此次先行先试,日前思明法院已与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就加强思明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协作配合进行研究并达成共识。
思明法院发挥经济特区先行先试的优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对司法改革进行探索和尝试。其中,“试行法槌制度”、“证人宣誓制度”和“法庭义工”、“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等措施得到了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促进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为何需要辩护?
被告人不等于坏人
实际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我国司法的进步。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兰英教授看来,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以前都应当被认为是无罪的,被告人并不等于坏人,可能是无辜的人。
在李兰英看来,任何公民都有可能因涉嫌犯罪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辩护权就成为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提供辩护保障也是必需的。此外,国家财政开支的很大一部分都要提供给公共社会服务,刑辩全覆盖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是民生工程的一部分。
如何实施“全覆盖”?
扩大律师援助队伍
为促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尽快实施,思明区法院正在制定《厦门市思明区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厦门市律师协会向全市发出倡议,号召符合资质的律师加入律师援助队伍。根据《实施意见》,思明区司法局将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完善承办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及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刑事法律援护律师的专项培训工作。
目前,思明法院已与思明区司法局达成共识,未来将根据案情难易程度安排有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被指派进行辩护的律师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根据思明区司法局的规定,这些律师志愿者应当符合4个基本条件:
① 律师执业满三年;
② 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③ 承办过刑事案件5件以上(含5件);
④ 最近一年律师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
说了这么多
咱们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当产妇将“死婴”抛至楼下后…
2016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思明区某小区消防通道产下一名男婴。杨某因未听到该婴儿哭叫,亦感觉婴儿未动弹,认为婴儿是死婴。她未检查该婴儿是否有呼吸、心跳,就将其从窗户抛至楼下。下午,小区物业保安发现婴儿后报警,后民警进行走访排查。9月16日,杨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主要事实。经法医鉴定,该婴儿出生后系活体,因高坠致生命重要器官损伤而死亡。
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疏忽大意,认为产下婴儿不是活体,将该婴儿抛至楼下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四年。
本案系思明法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注重人权保障及感化教育的典型案例。因被告人未聘请辩护人,为确保被告人获得全方位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思明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为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律师。
案件审理中法援律师提出了被告人年纪尚轻,过往生活中在男女关系上较为随意等辩护意见,希望通过社区矫正约束被告人的行为,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回归正常生活,建议法院判处缓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权是一种法律保障
也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辩护权的受益者
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而是全体社会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