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4:37:53来源:法律常识
主办律师:马兵律师
1. 联系方式:电话:13389971957 微信:13389971957
2. 个人简介:马兵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现任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职务犯罪业务部主任。执业以来,马兵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研究,日益精深的业务能力和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使马兵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一致认可和称赞。
主任点评
辩护人以精深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的业务经验,紧紧抓住两次口供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之处,指出被告人江某所做的有罪交代并不真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有罪,于法无据,对被告人错误起诉,不仅剥夺了被告人的自由,更影响其家族的荣辱,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无罪结案。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系另案处理人陈某某的丈夫。陈某某利用担任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招商总监的职务之便,伙同蒋某某共同挪用公款。现陈某某一案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承办过程
江某某被指控挪用公款罪一案,是在同案人陈某某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接受委托后,马兵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江某某及陈某某两案的卷宗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江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因陈某某一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判无罪的可能性并不大。但为了能帮助委托人争取到最大利益,辩护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最终促使检察机关将案件撤回起诉,退回侦查部门做撤案处理。
承办结果
法院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