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4:41:4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按:本案当事人王某,因被他恶意举报为合同诈骗,被刑拘上网。经吴专生律师与其深入沟通,了解案件和相关证据,代为起草了申请材料。经长期努力,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目前取保候审亦被解除。下步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对方当事人诬告陷害责任。
本人王某,现就我与宁某有关经纠纷,作如下情况说明。
一、本人与宁某存在长期生意合作关系
2011年8月,经朋友介绍,我与宁某合作经营烟酒生意,在宁波代理销售 金牌酒。2013年下半年,因安阳某品牌酒代理空白区域,经与宁某商量,我们一致同意以宁某名义申报代理,双方共同出资,由宁某出面负责经营。后,我与宁某各出资5万元(共10万元作为代理押金)。
取得代理资格后,因市场销路不佳,而酒厂下达的任务重,我和宁某商量后,多次将酒发往浙江销售(本人在浙江有商贸公司)。双方合作一直很顺利。
后因本人在宁波的公司经营不善和厂家承诺迟迟不兑现等原因,导致本人生意出现严重亏损。2014年8月份,我与宁某对账,我欠宁某12万元货款。为将生意重新做起来,本人于2014年9月向宁某出具了借条,除货款外,本人另行向宁某借款18万元,共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借条约定月息3分。后本人严格按照借条约定,每月支付利息。2015年7月30日,本人支付宁某借款本金3万元。2015年8份开始,因我无力支付高额利息,遂与宁某的关系越来越差。2015年10月,因无后续资金投入周转,而市场逐渐起色,我与宁某商量将自己的5万押金作为本金归还宁某。之后代理店由宁某一人经营,本人退出,宁某表示同意。
另外,从整个合作情况看,借款发生后至2015年7月间,本人与宁某继续存在经济往来。宁某和其父亲多次送货至本人浙江处的公司。合作过程中, 6件酒因违反公司规定,被酒厂查处,所查处的酒为合作的批号。其中潜山查处有十件,某品牌酒被通报,上面亦有批号,证明本人与宁某存在合作经营关系。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1、2011年至20115年,宁某母亲和宁某老婆银行卡流水800万左右,其中包括借款发生后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有流水,数额较大。
2、借条,出具借条并按约定付利息至2015年6月份。
3、宁某父子来浙江送货到浙江商户的住宿证明,有关浙江商户的证言。
4、还款情况。2015年7月,我多方筹集了三万元,归还给宁某。2015年7月再向宁某借生活费1000元。
5、通话记录。2015年12月、2016年2月、2016年4月,我一直与宁某通话记录。
6、微信、qq均是好友。
二、本人与宁某仅为经济纠纷,本人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等刑事犯罪
本人借款后,发生以下事实:
1、是本人出具了借款,并按约支付了利息。自2014年8月出具借条后,本人一直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
2、是本人偿还本金3万元。2015年7月,本人筹集了3万元资金偿还了宁某。
3、宁某在借款发生后继续借款给本人。2015年7月,因本人当时没有现金,向宁某借了1000元,宁某也及时予以了支持。
4、是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后,本人一直保持通讯通畅,不存在逃避债务行为。本人微信与宁某系好友关系,但宁某擅自删除本人。本人qq本人一直是保持畅通,并且宁某父子数次来安徽我处,但不存在逃避债务问题,更不存在为骗取钱财而更换号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已交给宁某,不存在诈骗故意。
5、至于有两身份证号码问题。因出生日期身份证登记19700805实际为19700809后来通过公安机关正式程序变更。除纠正出生日期外地址照片等均没有变动,户籍地派出所有原始申请变更资料。2014年2月通过当地公安机关领取新身份证,因为2011年为相互了解已给过宁某身份证复印件,他持有身份证复印件为老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隐瞒身份之目的,写身份证号并没有刻意留意哪个号码,而且老身份证号仍然能查出本人信息。
综上,本人与宁某系经济纠纷。恳请依法撤销对本人的刑事立案及刑拘上网行为。(因案件要求,所有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