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6:15:59来源:法律常识
听说
德宏州芒市
一被告积极“认赔”21万元人民币
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金
还有这种操作?
这究竟怎么回事?
日前,德宏州芒市检察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两名被告人夏某和梁某某民事赔偿责任。
在办理该案中,芒市检察院充分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督促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认赔”,积极赔偿了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金,以用于修复造成的公益损害。
经查,夏某、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向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
利用渗坑排放的生产废液
经鉴定,其二人非法排污行为致使厂房南侧坑塘及周边区域土壤受到污染,需要治理修复的污染土壤面积为1183.68m2,约合1.78亩,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共计272076.08元人民币。
被查封的生产车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夏某、梁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其行为致使环境污染损失。
被查封的塑料和烧碱
芒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对二人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取样检测
在办理该案时,芒市检察院积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告知了夏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同时,还告知了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并向其示明,“认罚”不仅仅表现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考察,如是否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
最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先行赔偿了21万元人民币污染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造成的环境污染。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芒市检察院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典型表现,也是检察机关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当事人主动“认赔”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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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总第2257期
本期编辑丨余青
策划 | 王翠云 杨健鸿
监制 | 肖凤珍
来源 | 德宏州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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