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宁波北仑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时间:2023-04-11 16:34:4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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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在我国环境压力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海关总署部署:从2018年三月到十二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走私废物“蓝天2018”专项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海关陆续查获了一系列走私废物的大案要案,可谓是顺应民意、合乎民心。

由于废物进口有一个由乱而治的过程,人们对于废物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渐清晰的过程,因此废物进口的相关政策也有一个根据认识而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所以,在具体个案处理上,也应该区别对待。量刑处罚上也不能悬崖式的太突兀,而应该有一个和缓的坡度,让老百姓逐渐接受,体现人性化,感受到公平正义。

下面本人结合具体商品,就过去通过买卖批文进口PET净瓶片是否应该作为走私对象进行理论探究。

一、进口高等级PET净瓶片的相关政策

2018年5月3日,资源环境部办公厅给海关总署办公厅复函称,高等级PET净瓶片由于可以直接投入生产,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6.1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生产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指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因此,高等级PET净瓶片不再作为废物管理。

随后,海关将高等级净瓶片向海关申报的商品编码从39159010调整为39076990,并接受申报。

二、 对于该认识改变的评价

在我国“禁废”措施日趋严厉的背景下,国家对于高等级PET净瓶片反而放开进口限制,说明我们过去将其列为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本次重新定性是对过去错误认识的一次纠正。这符合人类认识世界的一般规律。商品性能没有改变,由于认识改变了,商品编码调整了,监管条件随之宽松了。

从以上调整得出的结论是:这次政策的调整是源于认识的改变。对于政策调整前的违法行为,是否应该追究责任,要看政策调整的初衷是什么,如果是因为国际形势变化而调整,本人认为应该追究责任。但是,如果是因为认识错误而调整,就不应该追究责任。因为我们不应该将案件的违法事实建立在错误认识之上。


三、对于过去进口的PET净瓶片如何定性的问题

本次政策的调整仅限于高等级的PET净瓶片,对于低等级PET净瓶片还是按照废物监管。现在的问题是:由于过去的监管过于粗放,未对进口的PET净瓶片进行等级的区分。加之货物已经被加工利用,因此对于过去进口的货物,究竟是高等级还是低等级已经无法区分。对于无法查明货物真实性状的情况,应该根据疑案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来处理。即:过去申报进口的PET净瓶片全部视为高等级,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杨军汉律师,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先后在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宁波海关缉私局从事刑事侦查、行政调查工作20年。其间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2015年11月辞职从事律师职业,专注刑事辩护。目前,杨军汉律师主要从事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先后在上海、广州、南京、合肥以及青岛、珠海等十余个城市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上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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