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7:59:54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过网络平台购买钢管、快排阀、气室等零件,并在位于A市B区某小区的家中,将上述零件组装成枪状物2支,经鉴定,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现涉案枪支已起获并扣押。
被告人甲于2017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被告人购买气枪的关键零部件之后自行组装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还是非法制造枪支罪。
【法院裁判要旨】
A市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谢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其所制造枪支也仅用于个人在家娱乐,并未用于其他危害社会目的,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个月。
【律师后语】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法定刑比非法持有枪支罪要重,法定刑差异的原因在于两种犯罪行为存在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制造枪支是将不具备枪支使用功能的材料制成枪支,即将无社会危害可能性或者较低社会危害可能性的物品转变成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更大社会危害可能性的物品,本质上是在制造或者增大一个危险中心;而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将枪支这一本来就已经存在的危险物品置于自己的占有之下,行为人并未制造或者增大该危险中心,如果行为人要使用枪支去实施别的犯罪,系行为人制造了新的法所不容许的危险,已经不能被非法持有枪支罪所评价。按照上述理论,如果在行为人的涉枪行为过程中,本质上是在制造或者增大了一个危险中心,则其行为定性为非法制造枪支罪为妥,若无,则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的过程中,必然伴随对枪支的持有行为,该持有枪支行为属于不可避免的附带行为,应当被前述主行为所吸收。司法实践当中,一般只有当无法认定行为人实施了前述主行为时,才对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这一附带行为进行单独处罚。
制造枪支的过程一般包含以下多个环节:枪支及其零件的设计、原材料获取、零部件制造、整体组装、调试等。但是,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持有枪支的过程中,出于养护、携带、修理等目的,又将该枪支拆解,随后又进行组装,该组装行为可能多次发生,但该枪支仍旧属于同一枪支,同一枪支的确无法被多次重复制造,这些行为可以一并评价为持有行为。
如果行为人非法购买已经制造好的枪支零部件,将这些零件组装成枪并持有,属于非法买卖枪支散件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本案当中被告人购买钢管、快排阀、气室等零件的行为本身无社会危害性,然而其组装后的枪支具有了社会危害性,产生这个危险中心的关键节点是组装行为,该组装行为属于制造枪支行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制造枪支罪。
孙巍律师简介
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青年公益法律智库(PROBONO)工作委员会委员
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问诊》特约嘉宾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任职市局某直属单位十余年。期间屡获嘉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将以往工作经验与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以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刑事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