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12:12来源:法律常识
“我就是为了玩”,“就是喜好,收藏”,“买的人都是军迷,都喜欢这个”。北京房山一家公司的总经理朱兵(化名)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供认。4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二审裁定书获悉,“朱冰涉枪案”被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他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公司老总喜欢枪械 因非法买卖枪支被抓
1993年出生的朱兵原本是北京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一个爱好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喜欢研究枪械。
2019年,朱兵开始从网络上购买一些枪械零件组装,他认为那些只是仿真枪。“在我购买零件的过程中,也研究过枪械知识,越来越熟悉,后来认识一个卖仿真枪配件的商人,从他那里买过零件……”朱兵说,经过这名商人介绍,他辗转联系到另一名售卖仿真枪的商人,购买了12支仿真枪。
朱兵公司的一名同事作证,2019年8月前后,朱兵确实从网购平台买了一把水弹枪,后又陆续从网上买水弹枪,而且朱兵也自行组装。
对于组装的仿真枪的去向,一名被另案处理的 当事人靳某证实,2020年1月份,他在二手物品平台上游逛,准备购买水弹枪的相关配件,认识了一个卖家,后来知道这个人就是朱兵。
“他向我推荐仿真枪,4月19日中午我购买了一把,因我之前给了他一个耳机折抵了一部分钱,最后微信转给他3266元。”靳某说,5月13日晚上,他花费3000元,又从朱兵处购买了一把黑色仿真枪。从2020年初开始,靳某共从朱兵处共购买了7把气动力仿真枪,其中的6把卖给了陆某。
2020年7月15日,靳某将买来的其中一把仿真枪再次转卖给微信好友陆某后,第二天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朱兵贩卖仿真枪一事被警方发现并传唤到案。
一审获刑4年6个月 检方抗诉当事人上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7月16日,民警在朱兵位于房山的住处、公司宿舍等处查获大量枪状物。
经鉴定,12支枪状物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其中,10支枪支系朱兵于2019年至2020年通过互联网等方式从他人处非法购买,2支枪支系朱兵非法制造。
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朱兵辩称自己购买的不是真枪,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朱兵的辩护律师肖之娥认为,涉案枪状物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该案中的枪状物,枪口比动能极低,显然达不到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程度,不应认定为“枪支”。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不科学不合理,该标准与《枪支管理法》明显冲突,将之作为认定枪支的依据,作为入刑根据,违背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被告人无犯罪故意,他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建议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被告人朱兵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朱兵也选择了上诉。
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终审维持原判
抗诉机关认为,原判未认定朱兵非法制造两支枪支、非法购买10支枪支的犯罪事实,而且原判以相关证据不符合关于刑事证据的相关规定为由未予采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朱兵对一审法院关于客观事实方面没有异议,自称没有想到仿真枪属于枪支,原判量刑过重。
不过,终审法院并未支持检方的抗诉意见,朱兵的上诉理由也被驳回。
对于朱兵所称没有意识到涉案仿真枪属于枪支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明,朱兵系枪械爱好者,且从事网络、文化工作,应当明知所买卖的仿真枪在外形上与真枪相近,且具有相当的杀伤力;朱兵还多次购买枪支、部件,亦供认邮寄时曾采用吹风机等包装盒进行伪装,且卖家曾提到如被查获概不退款等内容。
综上,朱兵应认识到购买的仿真枪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可能系违禁品,但其在没有进行有针对性的核实情况下,实施买卖行为,可认定主观上对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犯罪故意。故朱兵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4月10日,终审法院裁定,该案维持原判。
18岁小伙网购仿真枪案和天津大妈涉枪案 都曾引社会关注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关于仿真枪是不是枪支、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真枪等,相关案例多次引起媒体关注。
2014年7月,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台湾卖家购买24支枪形物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该24支枪形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父母以“刘大蔚没有走私故意,涉案枪形物不是刑法上的枪支,刘大蔚的行为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严惩的程度”为由提出申诉。
福建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量刑明显不当,于2016年10月18日依法决定再审。
律师徐昕、肖之娥参与辩护,该案最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3个月,2021年3月30日刘大蔚重获自由。
2016年12月27日,天津名叫赵春华的妇女摆射击摊位作为营生,后被警方抓获,并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徐昕、斯伟江律师二审未当事人辩护。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案被评为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7年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等。
徐昕律师表示,自刘大蔚案、天津大妈案以来的多起枪案,个案推动法治,希望提高1.8焦耳/平方厘米的认定标准,避免扩大刑罚打击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