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18:32:19来源:法律常识
不起诉要旨汇总
不起诉要旨五: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不起诉要旨六:如实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不起诉要旨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且案情节轻微
不起诉要旨八: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
不起诉要旨五: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 号:株石检公诉刑不诉[2015]37号
判决理由:
2014年12月20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白石港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行驶至白石港路四建公司路段,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同向行驶的周兵人力三轮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样检测,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8.90mg/100ml。事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向交警部门如实交待上述事实,且已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六:如实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案 号:雁检公诉刑不诉[2017]75号
判决理由:
2017年5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大专文化,衡阳市公路局蒸湘区分局职员)醉酒后驾驶湘******白色雪佛兰小轿车沿本市雁峰区湘江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玻璃厂河边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91mg/100ml。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七:主动向公安机关投且案情节轻微
案 号:湘辰检公刑不诉[2016]19号
判决理由:
2015年3月23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大专文化,辰溪县**防空办公室职工)与单位同事向某某等人在辰溪县城沅江餐馆聚会,喝了大约7-8两米酒后,驾驶湘******两轮女式摩托车返回本县锦滨乡华中社区自己家里,当车行驶至S223线大路口辰阳春天售楼部门口路段时,被辰溪县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6mg/100ml。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归案后供述犯罪事实。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要旨八: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
案 号:雁检公诉刑不诉[2018]15号
判决理由:
2017年8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衡阳市****医院药剂师)醉酒驾驶湘******小车沿本市蒸阳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安置房地段时,其车前部撞到前方行驶的湘*****学的教练车,教练员成某某报警。交警出警到现场后,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1mg/100ml,并对杨某某进行血样抽取送检。经鉴定,杨某某血中酒精含量为220.06mg/100ml。
2017年8月23日,经民警口头传唤,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支付了成某某车辆修理费及20000万元赔偿款,获得了成某某的谅解。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能主动对被撞车辆进行赔偿,获得了被撞车主的谅解,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本文系丁广洲律师团队成员转载于阳晓冬律师《刑案萃取|湖南省血液乙醇含量超200mg/100ml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例(附省检2019不起诉标准)》。丁广洲律师团队相对固定成员律师八名,大多具有公检法一线工作从业经历,最高院办公厅发布的《人民法院开放四十年》深圳四件重大刑事案例,团队成员参与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