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刑事案件律师咨询(天津西青律师咨询)

时间:2023-04-11 21:50:14来源:法律常识

西青刑事案件律师咨询(天津西青律师咨询)

01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触犯何种犯罪及犯罪行为方式?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本罪的犯罪对象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2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的行为触犯何种犯罪及犯罪行为方式?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以绕关、伪报等方式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本罪的犯罪对象,既上述法律规定中提到的珍贵动物、动物制品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涉嫌何罪?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04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对医务人员或从事防控措施人员公然侮辱、恐吓,随意殴打、不准离开特定场所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涉嫌何罪?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者从事防控措施的人员,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嫌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从事防控措施的人员,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行为人以暴力、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从事防控措施的人员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涉嫌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二)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05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窃取、提供、公开、出售、传播已经确诊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疑似感染者的个人信息,涉嫌何罪?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窃取或将获取的包括已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其密切接触者或疑似感染者和为配合防控疫情进行登记的具有疫区旅居史者的个人信息,出售、在网上公开、传播,给这些配合提供个人信息人员的生活造成影响,情节严重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06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使用暴力夺取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涉嫌何罪?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为了自身防护、谋取利益等目的,使用暴力夺取国家或者他人的防疫物资涉嫌构成抢劫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天津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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