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09:25:24来源:法律常识
张宝恒,男,1974年1月生,汉族,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1996年4月到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工作,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
现任山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案件特邀联络员。2009年至2012年曾任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5年受邀担任山西省大学生模拟法庭辩护赛评委。早在2008年4月,就曾被晋中市司法局、晋中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
张宝恒律师自执业至今,始终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张宝恒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15年从未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张宝恒律师多年来形成的法律专业技能和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取得了业内人士的一致认可,委托人的好评。
张宝恒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数百件:
办理的典型刑事案件:2004年榆次某酒店厨师李某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2009年灵石“7.15”矿难被告人郭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晋中市国土局榆次分局付某某玩忽职守案、晋中市建设局冯某受贿案、榆社县城关镇李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平遥张某某强奸被判无罪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冀某某诈骗、寻衅滋事案、郭某某销售假药案等。
近期承办的刑事案件中,成功辩护的案件是:2015年,公安机关认为张某夺走被害人手机,将被害人推进办公室,不让张某离开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张宝恒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后,及时去公诉机关阅卷,认真仔细地查阅了证据材料。张宝恒律师详细询问了张某案发当时的情况后,到案发现场进行实际勘查并拍照进行记录,并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张宝恒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上述调取的证据,并结合全案证据,以涉案人员在场时间没有达到追诉起点为主线,再从张某的主观目的方面为索要合法债务、被害人留在案发现场的时间较短、张某没有夺走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可以与外界联系求救等方面进行论述,并从事发环境、房屋结构方面等方面进行分析,向公诉机关提出了张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审查之后,采纳了张宝恒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撤销了本案。张某对张宝恒律师的辩护非常满意。张宝恒律师在公安机关撤销本案后,提醒张某,虽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确实是非常不理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虽然其已经对被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今后要引以为鉴,克制自己的不良情绪,杜绝再发生类似的案件,要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后张某得知其朋友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后,让其朋友委托张宝恒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债权。
办理的典型行政案件:韩某某、董某等与晋中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诉讼、晋中某公司与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案等。
擅长办理的民事案件类型:擅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司法裁决结果和社会效果均较理想的典型案件是:2014年,张某、王某、栗某等七人在某建设项目工地从事土方工程的工作。但该建设项目的包工头及承建方一直拖欠其工资未支付。七人索要未果,委托张宝恒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相关责任方索要工资报酬。张宝恒律师告诉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该项目承建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承建方与包工头承担连带支付工资报酬的责任。正式代理本案后,张宝恒律师向相关部门调取了承建方与发包方备案的合同等证据材料,指导七人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委庭审活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代理意见,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宝恒律师的代理意见。建设项目承建方不服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阶段,包工头因病死亡,包工头的继承人参与诉讼,张宝恒律师坚持自己的代理意见,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建设项目承建方承担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包工头的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后建设项目承建方提出和解要求,张宝恒律师提醒张某等七人,如果判决后对方不履行义务,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难度较大,花费时间较长,为了节约时间成本,避免诉累,张宝恒律师建议七人可以在数额上适当进行让步。张某等七人采纳了张宝恒律师的建议,通过各方的努力,与建设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在签订和解协议的同时,建设方即转账支付七人工资报酬,建设方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案虽然经历时间较长,但在诉讼阶段通过和解方式各方达成一致,避免了诉累,促进了双方关系和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当事人对张宝恒律师的代理工作非法满意。
张宝恒律师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希望以自己的专业技能服务、回报社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十起。受邀担任2015年山西省大学生模拟法庭辩护赛评委,支持法学后备力量提升专业素养,进行社会实践,发扬“传帮带”精神,在专注提升自身业务素质的同时,为培养合格的年轻律师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