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刑事律师,恶意毁财罪

时间:2022-10-24 20:28: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犯罪嫌疑人张三因一时冲动毁财而面临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6日,秭归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栽种在某街道绿化区的一颗法国梧桐树被锯断后放在路边,民警通过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三。

经审讯

张三如实交代了自己锯树行为。

张三称其在位于该树不远的街道边经营了一家洗车店,每逢夏季梧桐树的种子、树上的虫子就容易掉到人身上,张三对此十分恼火,咨询了相关部门也未得到改善。2021年12月初,张三一气之下拿起了店内的手据锯向了这颗“罪魁祸首”的梧桐树,随后每天,张三都趁着夜晚无人,用手锯锯一会儿树,约半个月后,该梧桐树被张三锯断。

后查明:1994年,张三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7年,张三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2年2月23日,秭归县公安局将张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移送我院审查逮捕。综合全案事实、情节,承办检察官认为张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2022年2月28日,张三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1.

什么是“社会危险性”?

“社会危险性”是指可作为使用具体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的,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和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的可能性。一般包含两个方面:

①罪行危险性。主要指犯罪嫌疑人涉嫌相应的犯罪事实,已经有相关证据证明,同时该犯罪事实本身就能说明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对社会带来一定的危险性;

②人身危险性。主要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人格作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可能再一次犯罪的危险性以及可能妨碍刑事诉讼的危险性,具体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来判断。


2.

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法人;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

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后果

①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③可能面临刑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④一旦受到刑事处罚,也将波及家庭、子女

根据相关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参军、不得从事公务员、律师、公司董、监、高、企业法人、特定从业人员等职业;更可能影响子女升学、考公、政审、参军。



检察官提醒

生活中难免遇到各种各样的困境,但无论何时遇事一定要心平气和、理性冷静,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诉求,即使暂时无法取得满意的结果,也不能逞一时之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唯有遵纪守法,才能享有充分的权利,获得真正的自由。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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