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0:08:53来源:法律常识
21日,记者从绥化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绥化市公安局围绕百姓关注的户政、交通、消防、出入境等部门,研究制定50项惠民助企新举措。即日起,将陆续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一、户籍管理
1、凡在绥化市区投入资金或固定资产实际到位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500万元)的市外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绥化市户口。
2、凡在绥化市区投入资金或固定资产实际到位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和企业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绥化市户口。
二、治安管理
3、推进寄递、物流行业实名登记制度、开包验视制度和重点快递物品实行100%通过X光机安全检查制度,提高发现、查处、打击利用寄递物流渠道进行违法犯罪的能力。
4、加强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监督,落实危爆企业责任人和监管主体责任。
5、配合相关部门办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对恶意欠薪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6、定期深入学校、医院了解治安防范需求,协助学校、医院完善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学生上、下学及早、晚自习等重点时段加大巡逻力度,及时打击侵害学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对各类经贸、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主动上门指导主办部门制定和完善安保方案,协助培训参加安保工作人员,并派出警力监督指导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8、加强保安监管,严把准入关,做到保安员依法持证上岗。开展保安服务市场清理整治工作,取缔黑假保安、查处非法提供保安服务行为,全面净化保安服务市场。
三、出入境管理
9、公开办事流程,在市县两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显著位置设立警务监督台,悬挂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工作流程、办结时限、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方式,提高办事质量、时效。
10、提前10分钟着装上岗,佩戴相关证件等候接待办证群众;设立引导员,为群众及时讲解办证流程,引导群众办理证照;对于前来办事、咨询的群众,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及时说明、移交办理。
11、市本级配备自助查询机、港澳二次签注机、自助填表机、叫号机,方便群众办理证照;引进照相和邮政速递等社会化服务项目,开展一次性办结业务。
12、开通业务咨询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咨询;开通电话和网络预约服务,群众可通过电话和网络提前预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到出入境接待大厅的指定受理窗口办理业务,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
13、开展延时服务,即到下班时间,仍要坚持办完最后一个业务,送走最后一名群众;开展预约上门服务,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相关的咨询解答及指导表格填写等前期办证预备工作。对外国人在签证到期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办理的,主动到其驻地为其办理;开通电话提醒预约服务,即对签证即将到期的外国人,提前半个月提醒其签证即将到期,并预约签证时间。
14、在春节、十一长假期间开通绿色通道,为务工、上学、返乡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开通老、幼、病、残、孕绿色通道;开通急事急办“绿色通道”,即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宜等特殊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可通过“绿色通道”申办相关证件。
15、简化办证手续,居民仅持身份证即可申请出入境证件;简化办证申请手续,推行“一表通”业务。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等三类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简化合并为《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材料齐全的,可一次填表同时申办上述三类证件。
16、简化港澳台二次签注代办业务,即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港澳通行证,向原证件或原签注受理机构申请签注的(定居除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17、缩短审批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传至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市本级港澳二次签注自助受理业务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开通电子港澳通行证二次签注立等可取业务。
18、开通为流动人口办理证件业务。
⑴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⑵绥化行政区划内的居民可在绥化市任一出入境窗口办理出入境证件;
⑶在我市居住一个月以上非本市户籍的本省居民,可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电子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
⑷在我市居住六个月以上非本市户籍的外省居民,可在居住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电子普通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换补发,60周岁以上的外省居民可以首次申请护照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9、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出入境证件领取方式。取证方式包括:
⑴邮寄送达;
⑵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中心直接领取;
⑶受理大厅窗口领取或自助发证机处自助领取(自助领取仅限市本级)。
20、设立服务评价系统,即时接受办事群众对出入境窗口及办事民警的满意度评价;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电话、短信回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消防管理
21、下放审批权限。
(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事项:
⑴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且小于三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
⑵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饭店;
⑶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且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⑷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⑸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⑹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⑺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⑻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全部项目。
按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均直接到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22、提高审批时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特殊建设工程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及复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23、取消部分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4、改进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模式。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到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登记后可先行投入使用、营业,后依法补办消防手续。
25、简化受理程序。对建筑面积300~500 平方米的歌舞厅、网吧、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2000 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
26、合并部分审批事项。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27、减少申报资料。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对1998年以后建设的既有建筑扩建、改建,建设单位无需提供原既有建筑的消防合法性文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核实相关情况。对申请人不便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原件的,可提供该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原件持有人标注“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原件持有人签名或加盖公章,且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28、提高窗口受理质量。受理窗口要确保消防机构人员不应少于2人,并根据窗口受理工作量配备一定数量的辅助人员。全面推行和落实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项工作制度。简化消防审批申报材料要求,对于消防审批和备案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由当事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对于暂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提前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预审查,提出消防设计审查指导意见。
29、开通绿色通道。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暂时不能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证明文件的,可先行按程序进行先期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在初步设计阶段对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不明确或者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问题,提供技术指导,开展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出具技术审验意见,待建设单位法定要件齐全、设计文件复核合格后,于3日内做出行政许可。
30、开展技术服务。消防部门成立由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等组成的消防技术服务队,根据社会单位和行业部门的申请,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服务,提供上门指导服务。
五、交通管理
31、车管所、违法处理窗口实行“一窗式”服务、限时办结制,建立集驾驶人体检、违章处理、违章缴费、车辆检验、核发免检合格标志、购置保险、车辆购置税缴纳、压制车牌、EMS邮递一条龙式的服务模式。推行警务公开制度,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布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455-8710011。
32、设立咨询台,配备导办员,为群众提供业务咨询、引导,增加业务自助查询机器、自助服务器和互联网自助选号系统;为军人、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辟“绿色通道”。
33、在交通事故处理上,缩短责任认定时间。对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在各种检验鉴定做出后,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情况下,做出责任认定的时间由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缩短至8日内。
34、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警告为主,对拉运鲜活物品、种子化肥、进城运粮车辆,对来绥投资的商家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对必须从严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35、积极会同安监、教育、交通等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清除校车安全隐患,严防涉及学生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36、支队班子成员和各科队负责同志定期做客《交警之声》直播间,与广大驾驶人和社会各界进行沟通交流,在线解答群众疑问。
六、经济保卫服务
37、建立警企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平安共建平台,对重点企业落实辖区领导分包、定期走访和挂牌保护等措施,主动协助有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协助重点单位排查治安隐患、落实防范制度、开展员工安全教育、组织突发事件处置演练。
38、加强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治安防范工作,指导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逐步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加强要害部位、贵重器材和危爆物品管理,严防发生危害企业安全的火灾、爆炸、被盗等治安灾害事故和案件;以“天网工程”建设为契机,落实监控措施,特别是为新建大型企业、项目和重大改、扩建工程提供内部安全保卫前置服务和跟踪指导。
39、全力维护企业及其周边秩序,采取主动服务、提供预警、指导防范、法律咨询等措施,防止重点企业受到非法侵害;深入排查影响企业发展的各类不安定因素,加大对园区和企业周边治安问题的专项治理,坚决遏制“靠厂吃厂”、“靠店吃店”等偷盗、哄抢企业物资现象。在重点企业周边设置必巡线、必巡点,组织民警坚持经常性的巡逻看护,提高企业周边见警率,净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
七、网络安全管理
40、在全市主要网站和交互式栏目设立互联网网上警务室,定期发布互联网案件接处警情况,宣传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优化发展环境和服务民生的经典案例,解答群众关于互联网诈骗的咨询,帮助群众甄别诈骗信息。
41、定期向社会通报当前计算机病毒疫情状况,提出防范和查杀计算机病毒的措施和办法;对技术力量薄弱的联网单位,组织民警登门免费开展计算机病毒防范和查杀。
42、主动为全市联网单位开展免费漏洞扫描服务,在部分重要联网单位设立网安警务室,指导落实系统升级、技术防护、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项工作,最大限度防止黑客攻击入侵和网络安全事故。
43、持续开展“净网”行动,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网吧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寒暑假期间网吧不实名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 打造“绿色放心网吧”。
44、进一步加大对网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已经立案或正在侦办的案件,采取定期上门或其他适当方式及时将案件侦查办理进展情况向报案人、举报人、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进行回告回访。
45、指导金融、保险、证券等重点企业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帮助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信息网络系统安全运行;严厉打击侵害投资企业的网络诈骗、网上侵犯商标注册权和名誉权等网络犯罪案件,依法保障投资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为本地投资开设的网站及经营性互联网企业建立统一档案,纳入数据库,随时掌握投资企业动态,方便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八、其他管理服务
46、严厉打击危害产业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的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各类刑事犯罪;对具有黑恶势力和痞霸势力倾向的,全力侦查、及时打掉,防止做大成势。
47、对侵害重点项目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不论案件大小、案值多少,均优先侦破;对涉及项目建设和企业生存发展的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没收、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48、优化110报警服务,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处理各种警情。建立110回访机制,定期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群众报警随机回访,接受群众对110报警服务的评议和监督。
49、刑事技术部门对群众提出的伤情鉴定,做到一般案件7个工作日完成,疑难案件15个工作日完成。
50、积极为重点项目大额现金提款提供安全服务,重点项目单位和企业经营者在银行提取大额现金,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公安机关要调派适当警力、警车予以护送,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