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5:05:18来源:法律常识
认罪认罚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犯罪嫌疑人能否从宽处理的一条重要依据。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有很多律师特别是值班律师认为,当事人都认罪认罚了,自己也仅是以值班律师的身份参与见证当事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一定会继续委托自己,所以律师在此阶段作用不大。特别是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大背景下,这种想法更为突出。笔者认为此种思想是非常片面的,如果在此阶段值班律师能以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也极有可能变指定辩护为委托辩护,无论是提高自己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还是在拓展自己案源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就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作用略陈管见,希望能抛砖引玉,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和效果。
作用一:尽快主动介入,全面掌握案情。
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彼罪和准确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前提。要对案情做到全面了解,必须通过全面细致阅卷、会见当事人等方式来掌握案件情况。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立案后,特别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大部分人对法律规定不清楚或者一知半解,有的想了解也不知道从何了解,想咨询办案人员又有一定顾虑,对更深层次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情况均不大清楚,如何准确的定罪量刑,是由法律专业人员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经验作出的综合判断。一个合格的值班律师不仅要做到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更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让其知道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已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已所涉嫌的罪名及追诉标准、量刑规定、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的情节。这样一方面可以消极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增加犯罪嫌疑人对值班律师的信任,让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将构成何罪,认罪认罚将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有利和不利情况,从而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全面的认识。促使其实事求是地交待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真实情况,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而为检察人员准确定罪量刑提供参考。
作用二:做好释法析理,预估合理的刑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主动或者被动情况下归案,如实陈述自己所犯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从而获得实体性从宽处理的处罚方式。比如:1、在审查起诉段可能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2、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优惠。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正式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但与立功、退赃等量刑情节重合时,则采取同向相加的方式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值班律师在此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并就具有的量刑情节或者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进行分析,结合自已的司法经验,为当事人准确预估一个合理的刑罚区间。
作用三:预测法律后果,充分说明利害。
依据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任何类型刑事案件,不管罪行轻重,一律适用;同时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适用,甚至二审阶段也适用。并且早认罪认罚,从宽幅度越大在司法界已达成共认。具体而言就是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阶段认罪认罚会给予不同的量刑优惠,形成共识的模式为321模式,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给予30%的量刑优惠,审查起诉阶段为20%,审判阶段为10%。由此可见,早认罪认罚给予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幅度是非常大的,应当引起值班律师的重视。对于确实构成犯罪,但抱着破罐子破摔想法的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不应轻言放弃,而应当充分地释法说理,向其说明不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尽量促使其认罪认罚,并积极与检察官协商一致,说服检察官采纳自已的量刑建议。
作用四:巧用组合拳,争取轻缓处理。
值班律师应当善于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当事人谅解等制度相结合,尽可能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争取轻缓的强制措施。《意见》第17条规定:对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促进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所以值班律师在办理符合刑事和解范围的案件时,特别是涉及财产犯罪的案件,应当积极与当事人家属主动沟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并就谅解情况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即使超出了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也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适用刑事和解达成谅解的可能,争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以及法院从轻、减轻的司法评价。
从高检院领导讲话及文件精神看,均明确提了出要扩大检察机关不捕不诉裁量权,发挥少捕慎诉对于促进案件繁简分流的作用,是非常值得司法界特别是律师界研究和注意的一个方向。对于已经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如果罪行较轻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再犯可能性较小,且能保证随时到案的,应当积极争取不提请逮捕;对于已经被逮捕的,也可以综合上述情节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无疑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当前“逮捕中心主义”的情况下,一旦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成功,无疑会影响到之后的定罪量刑及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
作用五:促成量刑建议,检律合力说服承办法官
认罪认罚是在检察机关主导下进行的,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提起公诉前检察院就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所以辩护律师与检察院的协商结果就基本决定了最终的判决结果。《意见》同时规定了检察院确定量刑建议时,应当积极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因此,值班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与检察院就案件的情况进行沟通,并最终达成一个双方都满意的协商结果,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律师和公诉人机关之间的关系发生了一个很大变化,从以前的对抗关系转变为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关系。那么在法院审理阶段,成为委托律师的值班律师就要与公诉机关合理说服法官,让合议庭采纳前期所达成的量刑建议。否则,前期工作做得再好,案了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如果没有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那么不论是律师还是检察官,前期工作基本重新归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认罪认罚实施后,值班律师的辩护工作不是可有可无,其辩护工作不是变得简单化和虚化,更不是仅仅以见证人的身份出现,而是对值班律师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值班律师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此项制度实施后,自已的作用更明显,地位更突出,同时自已的案源更广泛。从这个意义上说,值班律师更应该端正心态积极地为当事人去辩护,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大的公平正义,这才是最重要的。
作者:牛亚军
编辑:孙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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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