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7:05:2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我所刘国平、宋飞杨律师共同办理的某诈骗案件,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院量刑建议为3年6个月有期徒刑,辩护人审判阶段介入后,经过仔细阅卷、充分挖掘案件事实,还原了案情原貌,在与办案单位多次沟通后,本案追加了新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二人的地位、作用的大小,进一步明晰了责任,减轻了我方当事人的罪责。
所谓“一通百通”,在充分还原了案情原貌后,与被害人之间的赔偿谅解工作也很快取得了突破。被害人一方一改之前拒不谅解的态度,为我方当事人出具了《谅解书》并请求司法机关对我方当事人从轻处理,使得本案最终收获了缓刑判决,达到了多方满意的办案效果!
当事人特送来锦旗以表示对我所刘国平、宋飞杨两位办案律师工作的认可!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辩护人的认真履责,协助法院查清了案件事实,使得本案真正做到了庭审实质化、辩护实质化!辩护人敢于采取进攻性的辩护方案,直面问题,不回避矛盾,并且在整个辩护过程中正确处理了“认罪认罚”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既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又积极沟通了诉讼各方关系,使得本案最终达到案结事了、各方满意的效果!
1.法庭满意:
法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做到了庭审实质化,还原了案件事实、查明了事情真相,做到了案结事了、罚当其罪,所以法官、合议庭满意!
2.公诉方满意:
本案在实质辩护的基础上,并未推翻认罪认罚,最终辩护人与公诉人达成一致意见,在查明案情真相的基础上既打击了犯罪,又保障了人权,真正做到了不枉不纵,切实履行了检察职责,所以公诉人满意!
3.被害人满意:
通过法庭审理还原了案件事实,找到了骗局的始作俑者,并挽回了损失,所以被害人满意!
4.受援人满意:
本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从轻判处,并适用了缓刑,受援人既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了刑事责任,又能在社会上继续履行家庭责任,照顾了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妻子、抚育了新生的女儿,守住了家庭,所以受援人满意!
5.辩护人满意:
辩护人通过依法履责,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辩护效果,辩护人的价值得以实现,所以辩护人满意!
6.法律援助指派单位满意:
本案的成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落实,是无数位优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无声体现,是《法律援助法》服务人民的缩影,所以法律援助指派单位也满意!
下附本案案情简要及办案思路,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
办理方式:审判阶段出庭辩护
指派单位: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宋飞杨律师、刘国平律师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诈骗罪 认罪认罚 赔偿谅解 庭前会议 共同犯罪 实质化辩护 缓刑 精神病人家属
案例报送单位: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二结识。2018年3月至7月间,刘某虚构认识房管局的人、能够帮王二办理限价房的事实,以收取办理限价房定金、办理限价房资格延期费的名义,骗取王二人民币共计12.2万元。
刘某于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与检察院就起诉书载明的指控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中载明的刑期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本案移送起诉后,由于刘某未委托辩护人,依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通知,天津市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宋飞杨、刘国平两位律师担任刘某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刘某并及时前往法院查阅、复制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随着阅卷工作的开展,辩护人注意到一个重大问题——本案遗漏了一个重要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杨某”:
1.本案中刘某的涉案账户流水虽然混乱,但梳理之后可以看出刘某的账户并非赃款的最终去处,被害人王二打来的款项在刘某的账户中短暂停留后,立即转向第三人杨某的账户,数笔款项均是如此。
2.刘某在笔录中明确指认本案确实还存在一名幕后黑手杨某在操纵整个骗局,但由于证据过于单薄,且杨某在本案案发前已经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现在某监狱服刑,碍于疫情期间监狱提审不便,本案一直未取得杨某关于本案的有罪供述,杨某在案的两份笔录均是以记不清了为由拒不交代案件事实,给查明案件事实平添了许多阻力。
同时,辩护人在会见时了解到刘某的家庭情况:其父母双亡,自幼跟随姥爷一起生活,现虽已结婚但妻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目前妻子怀孕待产,全家依靠刘某微薄的工资及其丈母娘的低保度日,如果刘某因本案被判处三年半的有期徒刑,则其难免落个妻离子散、家庭破碎的结局。刘某唯一的诉求就是希望能够对其适用缓刑,如果实在要判实刑也希望法庭能够让其在外面陪妻子生产后再收监。
针对上述问题,辩护人制定了以争取缓刑为目标的进攻型辩护的方案,一方面辩护人积极还原案件事实,要求追加同案犯“杨某”到案,并在此基础上区分杨某与刘某二人的作用大小,进而减轻刘某的罪责;另一方面,积极主动联系被害人,说明刘某的家庭情况,博取被害人同情,争取赔偿谅解。依据辩护方案,辩护人迅速展开了以下辩护工作:
1.再次会见刘某并确认其认罪认罚的意愿,仔细梳理每一笔款项的来龙去脉,使其对杨某的指认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2.申请法庭为本案召开庭前会议,与公诉人、法官做庭前沟通。
3.申请调取本案对刘某提讯时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还原刘某真实口供。
4.申请调取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对“杨某”判处诈骗罪一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从已决案卷中寻找与本案有关的蛛丝马迹,挖掘新的证据。
5.申请“杨某”到庭与刘某对质。但由于疫情原因,未能如辩护人所请。
6.积极与被害人沟通,还原案件原貌,疏导被害人情绪,最终在刘某的赔偿能力范围内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致使本案出现新的重大从轻量刑情节。
经过辩护人的积极争取,最终公诉人与法庭均认可了辩护人关于追加同案犯杨某到案,进一步明晰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的辩护意见,虽然由于疫情原因杨某未能到庭,但法院判决中明确表述本案系刘某与杨某之间的共同犯罪,且在此基础上对二者地位进行了明晰,结合赔偿谅解这一新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刘国平律师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讲师
先后就读于山东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刑法学硕士学位。长期专门从事刑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和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律师执业期间,独立办理或参与办理刑事案件数十起,其中多起经精心辩护获得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缓或降档处罚等良好效果,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部分亲办案例:
1.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检察院酌定不起诉;
2.崔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安机关撤销案;
3.孙某某涉嫌强奸案,检察院将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罪;
4.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检察院酌定不起诉;
6.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检察院量刑建议五到七年,法
院判决二年三个月;
7. 王某某被控告职务侵占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宋飞杨律师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 主任
曾任职于某著名法考机构,分管天津地区的法学专业学员培训教学工作。执业之始,便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办理(含参与办理)数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涉黑涉恶类犯罪案件、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多起传统类刑事案件,代理银行进行多笔贷款业务进行刑事控告,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上一年度承办的6起案件获检察院不起诉处理,1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多起案件获得缓刑判决。
部分亲办案例:
1. 某重大责任事故案(8 人死亡, 6 人受伤),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 董某故意伤害案,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 崔某盗窃案,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 陈某放火案,侦查阶段介入,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 刘某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介入,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6. 某侵犯公安个人信息案,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7. 蓝某聚众斗殴案(持械),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经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8. 陆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多次自己卖卡、介绍朋友卖卡、卡内资金流水巨大),侦查阶段介入,经辩护,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9. 吴某“跑分”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跑分金额 2000 余万),经辩护,检察院 作出不起诉决定。
10. 王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11. 杨某盗窃案,认罪认罚后介入,经辩护,打掉累犯情节,法院作出缓刑判
12. 夏某非法经营案,经辩护,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13. 杨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流量劫持),经辩护,案件改变定性 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4. 韩某诈骗案,公诉人以合同诈骗罪公诉,代理人独立发表应构成诈骗罪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韩某从重处罚。
15. 刘某诈骗案,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3年6个月, 审判阶段经辩护,法院作出缓刑判决。
16. 韩某盗窃案,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2年4个月, 审判阶段经辩护,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17. 赵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18. 某强奸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二审经辩护,法院改判有期徒刑 五年。
19. 某小贷公司涉恶案,经辩护,起诉书指控的两起量刑均为10年以上的诈骗 事实均未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
20. 某诈骗案法定刑期十年以上,经辩护,改变定性为贪污罪,实现刑期降档, 检察院量刑建议调整为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