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7:03:45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卢愿光律师团队接办多宗重大涉黑涉恶案件,其中有广州市白云区村官冯某针等人涉黑案、红星村村官陈某安等人涉黑案、清远市犁庭三号冯某财等人涉黑案、阳西公安局民警蔡某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普宁市某村委书记陈某等人涉恶案、英德905涉黑专案分案唐某强迫交易涉恶案、英德1907涉黑分案曹某纵容、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黄某非法采矿等案。有些案件已结案取得较理想结果,有些案件还在审理中。
卢愿光律师团队通过办理有关涉黑案件,作了相应总结,对于涉黑案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特别法院审判阶段,必须围绕“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特征进行辩护,目的是通过律师辩护,从而论证当事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涉黑案件案情各不相同,我们仅从从什么方向进行涉黑案件辩护,争取将代理的当事人涉黑恶罪名打掉,得到公正判决。
一、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论证本案不具有涉黑罪名中的“组织特征”性质,否定涉黑罪名。
(一)组织者、领导者与骨干成员、参加者层次的关系,是否构成固定关系、联系紧密的关系、上下级隶属关系等方面进行论证,从而否认当事人不是涉黑案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参加者之中的成员人物。
我们辩护律师可以从被起诉控罪的各被告人认识时间长短如何;日常关系怎样;之间关系是否密切;经济来往如何;参与事件次数怎样;参与事件性质如何;是个人犯罪;还是组织内犯罪?是否受到组织者的指使;获得什么利益;参与有关事件是否在涉黑组织成立标志之前等方面论证。从而否定《起诉书》起诉涉黑的罪名。
(二)被起诉的涉黑组织是否具有成文的“组织纪律”, 是否具有规章制度, 或不成文的习惯规范,或组织者、领导者在某些场合所讲过的特别纪律要求、组织内部是否存在公认的惯例、准则等方面进行辩护,从而否定涉黑组织特征。
“组织纪律”是涉黑案件组织特征关键条件,公诉机关起诉各被告人涉黑罪名,会花大力气论证涉案组织内有纪律规章,开过什么会议,从而证明各被告人之间是组织内部人员,有领导者、组织者、骨干者、参加者等层次分工,以证明涉案组织具有严格纪律性;但辩护律师必须有针对地论证否定,以达到有效辩护目的。
(三)、从被起诉涉黑的当事人参与的事件犯罪目的进行辩护,论证到底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目标和利益参与犯罪事件;还是听从涉黑组织者、领导者安排参与犯罪事件;参与事件是否与涉黑组织有关;是否存在维护涉黑利益、声誉;从而否定不是组织内部安排的事件,不能归责于涉黑罪名上。
如果被起诉的犯罪事件是个人目的实施的,不是涉黑组织安排实施的,不应当归咎于组织涉黑罪名上,应为个人犯罪,不属于涉黑组织的犯罪。
(四)、辩护论证涉案组织的内部是否存在相对稳定的分配机制,论证被起诉组织成员的收入与各人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是否成一定比例,从而否定不具有组织特征。
各被告人的地位主次、作用大小,分配机制上可以证明或印证,通过当事人在分配中比例、分配次数进行论证,区别犯罪团伙、犯罪集团、恶势力、涉黑组织。
(五)、辩护论证被起诉涉黑组织的规模如何?如何发现该组织规模相对较小、组织成员人数较少,少于规定10人,从而否定构成涉黑组织。
(六)、涉案组织是否有成立时间,起诉的标志事件在当地的影响力如何,是否可以认定黑社会组织成立事件,涉案组织存续时间长短,是否已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等方面进行辩护。
(七)、论证涉案组织并不是涉黑组织,而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普通共同犯罪、犯罪团伙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等方面进行辩护。
二、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论证本案不具有涉黑罪名中的“组织特征”性质,否定涉黑罪名。
(一)涉案组织是否存在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分析 涉案组织的经济来源如何,是否定经济特征的关键,论证组织是否实施开设赌场、赌博、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开矿、贩毒、洗钱、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利益;如果被起诉被告人、涉案的组织、企业资金的来源合法,不存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条件,就可以大胆否定涉黑名。
(二)辩护论证涉案组织的财力规模小,无法豢养组织成员,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标准;综合分析被起诉涉黑案组织的财力、成员人数、敛财时间、敛财手段、获利手段等,论证达不到具有较强经济实力,不符合“经济特征”。
(三)辩护论证涉案组织成员收入情况,或从事其它合法工作获取收入来维持其个人生存、发展;若发现被起诉被告人依靠涉案组织收入无法维持其个人生存、发展,应辩护不属于涉黑组织成员;涉案组织是否没有将所获经济利益的全部或部分用于组织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否定涉案组织具有涉黑组织的经济特征。
(四)辩护论证涉案人员其合法投资企业经营所得、合法收入,应予合法保护,无论被查封、冻结的资产、资金、财物巨大,均应辩护不应纳入涉案组织经济实力的范畴,不得成为评判涉案组织经济实力特征,否定涉案组织经济特征。
(五)辩护论证涉案人员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资产相互独立,不存在提供钱财供组织发展,也没有从涉案组织获得重大财产业源,涉案人员不存在豢养其他成员使用的情况,否定组织成员之间经济特征。
(六)辩护论证涉案人员对违法所得的分配情况如何,是否具有稳定分配模式,是否按地位、作用分配?分配范围如何,分配比例如何,是否按职位、职务分赃,是否存在按约定或规定进行“坐地分赃”的情况。
三、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论证本案不具有涉黑罪名中的“行为特征”性质,否定涉黑罪名。
(一)辩护论证本案是否存在故意伤害、抢劫、妨碍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暴力事件,暴力事件影响程度如何;是否存在多次实施“软暴力”长期欺压百姓,称霸一方,从而否定涉黑罪名的“行为特征”。
(二)辩护论证本案涉案组织行为特征不明显,没有使用暴力相威胁、没有产生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强制性,若被起诉组织成员采取静坐、谩骂、恐吓、阻挠、不配合的行为,暴力色彩极为微弱,辩护否定本案人员行为不符合涉黑的“行为特征”。
(三)辩护论证涉案人员是否二年之内没有多次(三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则不符合恶势力的认定标准,更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四)辩护论证被指控的暴力案件,是个人实施,并不是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或参与实施的;如果不是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与维护组织利益无关,不是与维护组织利益无关,就可以否定涉黑组织的 行为特征。
(五)辩护论证涉案组织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后是否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执行等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论证该涉案组织是使用合法手段解决纠纷,而非暴力手段,辩护否定涉黑组织行为特征。
四、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辩护,论证本案不具有涉黑罪名中的“危害特征”性质,否定涉黑罪名。
(一)辩护论证涉案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次数较少,没有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连续、多次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达到违法犯罪活动数量要求,恶劣程度,并没有“称霸一方”,否定涉黑组织危害特征。
(二)辩护论证涉案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构成具体罪名较少,如果仅有几个较轻的罪名,没有严重犯罪罪行,罪名不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没有达到非法控制的状况,可以辩护否定被起诉涉黑组织不具有危害特征。
(三)辩护论证涉案组织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即已解散或不复存在,没有称霸一方的意图,没有对当地进行非法控制,或放弃对当地进行非法控制,证明涉案人员并没有非法控制、称霸一方的意图和能力,进而否定涉黑的危害性。
(四)辩护论证涉案组织的影响较小,活动范围小、活动空间小、经济规模小、危害性小,没有非法控制、垄断某些地域、某些行业,对经济运行、行业发展没有妨碍,不符合涉黑案危害特征。
(五)辩护论证涉案组织没有打击、报复、压制被侵害群众,群众维权的行为没有受到组织妨碍,没有形成心理强制、威慑特征,甚至涉案成员或公司还是被侵害的对象,故涉案组织对区域内、行业内的群众未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从而否定涉案组织危害性。
(六)辩护论证涉案组织没有操控、垄断行业能力,不存在打击报复竞争对手,该区域行业产生垄断程度或重大影响。
(七)辩护论证涉案组织不存在危害国家政权,不存在干扰、破坏国家机关正常动作,不存在拉拢、收买、腐蚀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存在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包庇的情况,危害程序没有达到“称霸一方”涉黑危害特征。
(八)辩护论证控方举证“危害性特征”的证人证言,与涉案人员有经济纠纷、个人恩怨、有长期矛盾、或家族仇恨等利害关系,不能采信作为定案的证据,从而否定涉案组织的危害特征。
律师辩护涉黑案件可以从多角度辩护,但否定涉黑案件的定性,“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辩护是至关重要,是案件的成败关键,辩护得好就有机会扭转案件的定性,对维持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特别影响到当事人刑期长短、被封财产处理等重大权益,不容忽视,所以,建议接办涉黑案件的律师多花时间和精力研究案情,找出案件破绽,有针对性开展有效的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在扫黑除恶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该法出台不仅对司法机关侦办涉黑涉恶案件作了严格规范,要求办案部门必须把关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同时,该法对律师依法辩护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也提供法律指引和保障,辩护律师办理涉黑恶案件也应研读该法规定,提高辩护水平、技巧。
作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卢愿光律师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