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刑事辩护律师排行(天津东丽律师事务所排行榜)

时间:2023-04-12 17:47: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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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注定要踏上一条没有止境的追求之路,要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不畏艰险、勇于探索。

东丽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是一个有15名检察干警的年轻集体。2019年6月,“捕诉一体化”改革完成后,第三检察部承担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电信诈骗犯罪、新型网络犯罪等案件的办理工作。近两年的时间里,他们发挥检察职能,守望正义,让检徽更加耀眼。

“零口供”定罪“洗钱案”

“当时嫌疑人拒不认罪,这起‘零口供’案件的办理难度可真不小,不过结果还算令人满意。”谈起这起入选“天津市检察机关办理洗钱犯罪首批典型案例”的案件,检察官记忆犹新。

2012年1月至2018年6月,张某(另案处理)在某集团金融部担任要职,负责贷款融资业务,被告人周某系该集团金融部职员,与张某是情人关系。在此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巨额公款,并将部分非法所得打入周某银行账户。东窗事发后,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东丽区检察院起诉,认定犯罪数额为200万元。

第三检察部受理该案后发现,“200万元”系张某明确向周某告知过钱款来源的数额,除此之外,张某另分3次向周某转账1000万元。张某没有明确供述周某对钱款来源是否知情,但是资金来源、转账方式、用途与上述200万元一致,可能涉嫌洗钱犯罪。“该案的难点在于,周某否认是张某的密切关系人,否认对钱款性质知情,否认犯罪故意,对洗钱罪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办案检察官回忆说。为此,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调取张某的工资收入、个人房产情况等,证明其财产状况与工资收入水平明显不符;调取张某、周某任职经历证据,证明二人多年同在集团金融部工作,周某应当知悉张某的正常收入情况;通过讯问周某、张某及相关人员,证明二人长期同居,周某是张某的密切关系人。

根据补充的证据,2019年5月,检察院对周某涉嫌洗钱案提起公诉,认定犯罪金额1200万元。案件宣判后,周某提出上诉,后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今年3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该案由于追加了1000万元,且认定行为性质准确,最终入选。

办的每起案件要“经得起推敲”

“小李今年该上大三了,他感谢检察官让其重回校园,我们也叮嘱他在步入社会时擦亮双眼,不要再误入歧途。”案卷背后,当事人这句发自内心的感谢,让检察官们印象深刻。

2020年7月,被害人刘女士通过他人介绍的网站进行投资,被骗80余万元。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名下6张银行卡涉及被害人刘女士的资金流水达50余万元。同年8月,警方将李某抓获归案。

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后,第三检察部经审查认定,李某通过他人介绍,先后办理电话卡2张,同时在河南省郑州市的6家银行办理了6张银行卡,后以700元的价格将上述银行卡出售给电诈分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李某被羁押前正在读大专,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一个年轻人的未来。对此,检察干警调取李某口供,反复对其作案动机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李某口供中表示,朋友孙某(另案处理)告诉自己没什么大事,基于对朋友的完全信任,其也就没有多考虑。”承办人介绍,李某以700元的价格出售银行卡,获利偏低,无法推断其主观恶性,该案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李某对买卡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明知。

检察工作必须“经得起推敲,站得住脚”。最终,第三检察部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符合逮捕条件,对其做出存疑不捕决定。

以该案为契机,结合公安机关“断卡行动”,第三检察部深入校园、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同时,利用新媒体平台,宣传“断卡行动”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知识,提醒群众擦亮双眼,远离违法犯罪。

合理评估案件 护航企业发展

近年来,第三检察部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从保护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主导作用,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不久前,被不起诉人郑某和辩护律师给检察官送来锦旗。该案系一起民营企业家虚开发票案件,郑某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案发后,郑某主动到案,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进行了补缴。此后,郑某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移送东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审查涉罪企业家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犯罪情节、社会贡献度、再犯可能性等因素。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对涉案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并将办案对企业的影响作为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办案检察官表示。受理该案后,检察干警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生产规模、就业情况,以及历史信用记录等。

同年11月30日,第三检察部对郑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举行公开听证。检察官认为郑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了认罪悔罪态度。经集中评议,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院拟对犯罪嫌疑人郑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有人说,案子办久了,人也许会淡漠了当初的理想,但是对于第三检察部干警们来说,时间恰恰沉淀出他们对公平正义的执着,对检察事业的担当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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