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5:13:11来源:法律常识
文/曾庆鸿律师
客观性证据,又称“实物证据”,是指物证、书证等证明内容客观性较强,不易受人的主观认识影响,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反之,主观性证据,又称“言词证据”,是指以人证为内容载体的证据,需要对人的调查来获取其所掌握的证据信息,由于人的认知会随着外部环境和内心动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导致证明内容易变性和可靠性弱。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类证据。可见,客观性证据的稳定性与可靠性优于主观性证据。
实践表明,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模式,有利于防范与纠正冤假错案。坚持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需要遵循以下的规则:
第一,客观性证据优先运用规则。客观性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予以审查运用,对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应作为最佳证据在定案中优先采用。要以客观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情节为案件事实的中心,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证据出现矛盾时应将客观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情节的关键性证据予以审查使用;坚持客观性的证明力优于原则,以客观性证据检验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第二,坚持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确立起客观性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才能用来证明案情。首先必须审查客观性证据的来源,主要体现与犯罪动机、犯罪预备、犯罪行为以及后果等相关的现场,所以应重点审查客观性证据的来源与犯罪场所的关联性;其次对客观证据关联性的认识,不仅要出从“证成”意义解读,也注意“证伪”价值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仅在能够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存在,也可以否定某一事实的存在;最后客观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往往是一种间接的关联,需要通过可靠的方法和手段予以识别,如借助生物识别技术、电子证据检查技术、痕迹物证技术和法医检验等科学技术进行解读。
因此,在工作要求上,审查案件时以客观性证据为先导,充分挖掘客观性证据所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通过对犯罪现场及其关联现场、相关地点所获取的客观性的证据属性、形态、内容等特征,及其转移情况的识别、检验、鉴定、判断犯罪行为过程的轨迹,建立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
第三,口供对客观性证据的挖掘和检验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当经得起客观性证据的检验,客观性证据之间能够得到印证。一方面,要全面挖掘的客观性证据,通过口供发现可能存在的客观性证据,挖掘派生证据、再生证据,充实证据体系。例如,根据被告人供述的作案行进路线,寻找和提取沿途监控录像。另一方面,注意审查口供收集过程的合法性,防止逼供、诱供等违法口供作为定案证据。审查口供与客观性证据获得先后顺序,先证后供的,注意审查取证的合法性,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先供后证的,尤其是根据口供提取隐蔽性较强的客观性证据,形成了相互印证,检验口供的真实性。
例如,胡某某强奸案,被害人指控被告人有射精在其肚子部位,案发后及时提取并送检,司法鉴定未检出人体精斑和被告人DNA信息,被告人始终否定射精,因此,通过物证检验被害人关于射精的陈述不具有真实性。
第四,坚持非法性证据排除规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对于言词证据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对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不仅要审查证据的最后形态与结论,更要把审查的注意力贯穿于来源、收集、提取、保管、送检、使用及检验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审查,防止虚假、损坏、污染以及来源不明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
例如,张某某贩卖毒品案,现场查获十包疑似冰毒,公安人员将十包拆开混合一起,后进行称重、取样、封装程序。可见,公安人员的前列行为违反了分别独立,不得混合规则,导致物证交叉污染。
第五,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综合全案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结论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方能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要做到,一是通过客观性证据审查,对口供的自愿性、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的,该口供不得作为定案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客观性证据的,口供因无法得到印证,其自愿性、真实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按疑罪从无处理;二是全案定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定案。只有运用充分的证据相互印证,合理解释定罪证据之间的矛盾,才能定案。三是定罪证据充分量刑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在量刑上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例如,如林某某受贿案,其供述称收受的是港币,最终去美国旅游期间使用,对于主客观性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应当从认定的犯罪事实中予以剔除。
第六,客观性证据科学准确解释规则。准确把握客观性证据可能蕴涵的案件信息,防止对客观性证据解释过度或解释不足。实践证明,物证是确凿的证据,它既不会存在错误,也不会作伪证,更不会完全缺失,只有对物证的解释可能发生错误。我们强调对物证科学技术检验和解释的过程进行审查的同时,不仅要借助专业技术对检验和解释的过程进行验证,预防解释错误,而且要结合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对客观性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判断,避免解释不足或过度解释,以致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总之,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即是落实疑罪从无的证据保障制度,对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有助于倒逼侦查活动的科学化。
参考文献:樊崇义等著写《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与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