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8:40:47来源:法律常识
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聚焦司法体制改革,充分肯定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显著成绩,展示了司法体制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廊坊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相关部署和要求,司法改革的红利逐步释放,廊坊中院刑事审判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廊坊中院刑一庭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先进集体,刑事审判“三项规程”被确定为全国试点法院。
一、领导重视各方支持,“三项规程”试点改革顺利开展
廊坊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三项规程”改革试点法院后,中院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
在省法院、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市司法局等单位的鼎力支持和参与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各项工作得以有效推进。先后召开动员会、协调会、推进会、阶段总结会共五次,出台了四个规范文件,制定了四个规范样本。
截止目前,试行了14 件案件,其中一审案件13件(中院一审12件,基层院一审 1件。),二审案件1件;中院一审当庭宣判 2件,占试点案件14.2%;证人出庭3件(中院二审1件,中院一审2件),占试点案件21.4%;辩护人出庭14 件,占试点案件100%;试点案件中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14 件,占试点案件100%;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案件3件(中院二审1件,基层院1件),占试点案件21.4%;启动排非程序并排除的案件1件(二审启动并排除),占试点案件7.1%;决定启动排非程序还未开庭案件2件。经过尝试,形成了有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体系,为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提升刑事审判和人权保障水平作出了积极努力。
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完善对侦查起诉的程序制约
一是刘某某受贿上诉一案。此案件的辩护人在一审期间,提出排非申请,一审对此申请未予回应。二审期间,辩护人仍提出排非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线索和材料。二审启动排非程序,不能排除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而予以排除。
二是被告人冯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被告人冯某某提出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提供了相关线索。庭前会议上,双方对被告人冯某某供述收集的合法性未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研究决定予以启动排非程序。
三是被告人闫某某合同诈骗一案。被告人以侦查人员疲劳审讯为由提出排非申请。此案已召开庭前会议,并研究决定启动排非程序,此案还未开庭。
廊坊中院经过一段时期的改革,推动改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环境,努力解决了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问题,促进了控辩对抗实质化,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着重案件证据调查核心
一是上诉人刘某某受贿一案的两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该案侦查人员出庭是因启动了排非程序而通知出庭。二是被告人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证人出庭主要说明案发起因情况。
三是被告人平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妻子出庭作证证实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过错情况。
廊坊中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规范举证、质证、认证程序,解决案件的争议,查明事实真相,提高庭审质效。为出庭作证人员提供物理隔离、个人信息保护、人身安全保护等措施,落实经济补助,消除作证人员顾虑,提高出庭积极性。对于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申请,侦查人员一般都予以配合。这种情况的改善,主要得益于审判改革的一系列措施,保证了证人、侦察人员出庭实质化。
四、推进庭前会议规程,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
庭前会议在全市两级法院召开的案例较多,重点解决有可能阻断正常的程序问题,明确控辩论双方争议焦点,对庭审的集中、充分、高效审理起到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从召开庭前会议的原因来看,因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案件疑难复杂以及证据材料较多召开庭前会议的最多。由承办法官依职权启动庭前会议比率远高于由控辩双方申请而启动的比率。召开庭前会议一般选择在法院的会议室或法官所在办公室,如果被告人参加选择在法庭召开,也有个别案件在羁押场所召开。
廊坊中院明确庭前会议的报告格式、基本内容,对案件全部制作庭前会议报告并在法庭调查前进行宣读,宣告程序性事项处理结果及案件争议焦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简化质证。控辩双方通过庭前会议就案件定性、定罪证据分歧达成共识,明确开庭重点,提高了庭审质量与效率。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案件被告人聘请或接受指定律师辩护,律师从庭前会议环节起全程介入,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充分保障被告人庭前会议参与权,避免被告人因与辩护律师沟通不充分导致的不知情、不同意律师观点、重复发问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