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19:28:0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更关乎千家万户平安和谐。随着车辆不断增加,交通路况日益复杂,聊城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交通肇事突然性强、关系错综复杂,导致交通肇事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困难。因为无法确定责任主体,很多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就不能履行法定责任,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精心梳理线索,缜密实施援助,圆满地处理了一起事故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的交通肇事案,维护了受害者的利益,让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温暖。
口 本报记者 肖会 王兆锋
本报通讯员 马静 张娅琦
【案件介绍】
王某是阳谷县某镇村民,自2016年5月起,在阳谷某食品公司打工。王某负责该企业的白条鸡加工工作,公司安排杜某负责接送包括王某在内的工人上下班。其间,杜某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是一辆三轮车,而该车的所有权归周某所有。
2016年9月19日下午,杜某开三轮车送王某及一起干活的17名工人下班回家,当行驶至一拐弯处时,三轮车发生翻车事故,导致王某受伤。由于事发突然,事故未经交警部门处理,在场的人们直接将伤势较重的王某送至聊城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王某胸椎骨折并截瘫;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为此,王某住院60天,花费救治、住院等费用10余万元。事发后,王某向阳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其与该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王某的仲裁申请。2016年9月,王某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判决:周某与杜某赔偿王某各项经济赔偿金共计42万余元,周某与杜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王某对该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王某一家陷入困境之中,大笔的医疗费用让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更让王某想不到的是,生效判决难以如期执行,长时间里,杜某与周某两人共同才履行了2万元的责任款项。判决生效后,王某多次向聊城市检察机关申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也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为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
在困惑中,受害者王某的丈夫来到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阳谷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这起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非常重视,马上指派给本中心的田运华律师办理。
【律师行动】
承办律师田运华接到该案,立即着手查阅卷宗,并汇聚相关人员认真收集证据材料。考虑到个人赔偿能力较弱,田运华从查找王某与雇佣公司关联证据入手,先后数次去聊城查阅案卷,并找与王某出事前工作的同事了解情况,以此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证据,为案件的开庭夯实了基础。
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某与该食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田运华认为,王某虽然不是公司直接招聘的工人,但与该食品公司已经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应当作广义理解,从法理上就包括了职工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应当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法庭调解现场,唇枪舌剑、双方互不相让,案件的调解进展十分缓慢。因为缺乏直接明确证据证明王某与该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该食品公司一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经过7次协商调解,食品公司相关负责人终于承诺出资,由周某、杜某出面赔偿。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食品公司、周某分期分批支付赔偿款32万元,食品公司、周某当庭支付王某16万元,其余16万元,分两次支付,但必须于2017年12月前全部付清。
此案经历近4个月紧张调查与调解,在超过10余次的调解谈判中,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案中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食品公司应承担责任。
【律师感悟】
该案的关键,在于王某与食品公司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王某与食品公司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