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5:15:1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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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合议庭:
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辨认、侦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鉴定意见,即:指有专门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等。鉴定的结果不是最结论,仍然要经过结合全案情和其他证据进行审判断,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舞汗市红衫区鉴定中心出具“公鉴(临)字[2018]62号鉴定书”(以下简称“一次轻伤鉴定”)和舞汗市平某法医鉴定所提出“武平某法[2018]临字2732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二次轻伤鉴定”)不能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上级部门认为不能鉴定
2019年3月27日,部物证鉴定中心处回复:听你介绍的情,尸体即使不火化,也失去了鉴定窒息是否导致轻伤二级的条件(庭审卷P20)。
2019年2月2日,上海市鉴定科学研究院,经研究决定:限于鉴定材料,无法就鉴定要求所涉专门性问题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依据鉴定序通则十五条(二)(五)之规定,决定不受理本案委托(庭审卷P21)。
综上,部物证鉴定中心和上海市鉴定科学研究院两个部门认为本案失去鉴定轻伤条件和无定轻伤。“一次轻伤鉴定”“二次轻伤鉴定”是明知不而为之,明知不可鉴定而无根据出具鉴定意见。
二、武公物鉴(法)字[2018]7号鉴定书
2018年3月30日,“武公物鉴(法)字[2018]7号鉴定书”(以下简称“死亡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与故意伤害案不具关联性,而“死亡鉴定”所附照片是对“死亡鉴定”的附件和记录说明材料。
(一)武公物鉴(法)字[2018]7号鉴定书不具关联性
舞汗市鉴定中心出具的“死亡鉴定”结论“陈某系高坠致肝脏,脾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根据最高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