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22:31:33来源:法律常识
既然律师不能承诺结果,那么还有必要委托律师吗?
辽宁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分局通报,8月14日,犯罪嫌疑人金某因对民事案件代理律师董某服务不满,持刀将董某刺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有的媒体报道,凶手或提前准备好凶器,借见面时行凶,疑因金某怨恨被告,又嫌案件审理期限过长,转而对律师不满。
这一次,律师又成为脆弱的群体。据律协发布的讣告,该名律师热爱公益事业,获得好评。也会有一些评论不去表达同情,反而说律师形象不好,作出恶意猜测。这与我国的法治环境以及律师职业的伦理性有关。无论怎么说,行凶在任何时候,都是最愚蠢、最极端的报复方式,即使再不满意,有话好好说,杀害了律师,难道可以改变案件的现状吗?以此案例为切入,需要不断的解释律师的定位,才能让大家清楚。因笔者专注于刑事辩护,主要是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谈谈个人观点。
对律师的理解,与法律有关。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法律没有信心,那自然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没有信心,还不如找关系、领导解决问题。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接受了法律的一些规则,比如确实要打官司了,但是却不了解规则的全貌,律师并不能承诺案件结果,只能说服法官、检察官接受自己的法律意见,当然也可能实际上是懂的,但还是希望律师能够承诺案件结果,既然律师无法保证结果,那委托律师就没有意义了,不去浪费律师费了。所以,他们委托了能够承诺案件结果的律师,有的律师依靠专业判断,有的律师则依靠关系承诺。
不可否认,有的律师实现了承诺的结果,尽管这种事前承诺结果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职业伦理,但他依靠的是专业,而不是关系。当然,这往往是一场赌博,赌赢了,就拿到律师费,赌输了,那就是免费代理案件。这种承揽案件的方式属于不正当竞争。似乎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最乐意接受的,既满意于承诺的结果,又可以设定打赢官司后,才真正地给律师费。
但是,这里面会存在几个问题。他只是对案件提出意见的人,不是决定者,这样的承诺可信吗?如果他靠承诺接受案件,那他可不止一个承诺,承诺多了,他还会专心办案吗?由此作出的承诺可信吗?他把当事人的利益当成一种赌博,拿到律师费,是靠运气,赌不赢,也没损失,当事人以为自己赚了便宜,其实可能是损失最大的那个人,承诺变成了靠运气,当事人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吗?一个连基本伦理规则都不遵守的律师,会努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吗?
再来分析依靠关系承诺的情形。当然,这种情况可能与上一种情形是重合的,真正靠专业去作出承诺的,虽然也有,恐怕并不多见,那不但将律师陷于职业风险,一旦案件输了,不但拿不到律师费,口碑恐怕因此受到影响。而关系的迷惑性更大,当事人更愿意听到这样的话,既然律师能把决定者搞定了,不委托他,还能委托谁呢?这样的情形不少,有的人还真的能够做到,不少地方都曝光了法官受贿案件,拖出一大批行贿律师。令人遗憾的是,本来这种情形的风险最大,但是上述地方似乎没有对行贿律师作出处罚的行动,当然,这不代表就不会受到处罚。
这种情形的危害后果当然更大,不但法律不再重要了,律师和法官“抱团”,“蛇鼠一窝”,必然是对法治的破坏。不要以为,有关系的一方就永远地胜利了。这种存在司法腐败的案件,在该级法院解决不了,总有上级法院,是可以引起再审的。对方当事人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控告是有效的方式之一。
接下来,在法官不是那么容易腐败的情形中,关系承诺就是一种欺骗。当事人本来是有罪的,想通过关系达到无罪,有的律师称其有关系,要多送钱。但实际情况是,那得花多少钱呢?无罪判决首先是要合议庭拿意见,接着是审判委员会拿意见,甚至还要汇报给上级法院。你的钱,具体是送给谁呢?一个领导,两个领导,还是全部法官?你去找关系,你能够找几个人呢?或许找关系,往往想是把黑的说出白的,这是关系能够办到的,它不在乎你是不是冤枉的,只要决定者敢于颠倒黑白。显然,在制度上,这种关系承诺方式虽然有市场,但很难行得通。
当然,我不知道关系承诺是怎么操作的,他们怎么有那么大的胆子去承诺,承诺之后是否真的送钱给领导或法官了,可能这种方式真的行得通,但这种方式肯定是贻害无穷。至少在实际情况中,一开始当事人家属相信关系,给了不少钱,但最后没什么效果,反而延误了辩护时机。一旦因为这样的承诺失去一些机会,往往受损的是当事人的利益。比如说一审,靠关系解决,而不去认真辩护,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搞不清楚,到了二审才委托真辩律师,就这样错过了重要的一审阶段。
还要回答的问题是,真正符合职业伦理的律师不是不敢承诺结果,而是不能承诺结果,这是他的职业伦理要求之一,那么,委托律师就不重要了吗?首先要问,承诺结果真的那么重要吗?难道律师的职业就是承诺结果吗?显然不是。律师要分析案件证据,研究如何适用法律,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观点。法官是居中裁判,如果一审不采纳,那就打二审,甚至还可以申诉,只要你的观点的理据站得住脚。法官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还是有些作用。我们也相信中国的法治环境会改善,既然接受了法治规则,就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权。明白了这一点,就会发现,承诺结果不是律师的服务内容,如果还想依靠法律取得正当的胜利,那么再纠缠于这一点,是没有意义的。
每个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方案可能不一样。不同的律师办案,起到的作用还是可能不一样。比如,在传销犯罪案件中,有的当地律师说法院不会对传销案件被告人适用缓刑,在普通员工方面,其他律师基本上都做罪轻辩护,只有一个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同时提出量刑建议,结果只有这位律师的当事人获得了缓刑。这是辩护观点方面的效果。
在程序上,有的律师则在开庭前才阅卷,在法庭上发表几个观点,就等着判决结果了;有的律师为了被告人,穷尽一切合法手段,除了法庭辩护,还有信访,甚至在网络上公开为当事人呼吁,还要去调查取证,不只是局限于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在二审案件中,有的律师接受委托后,阅卷后,就等着法院通知,一旦不开庭,交了辩护词,就等结果了,如果检察院抗诉,他也不会去找二审检察官谈谈;有的律师一接受委托,从刑事上诉状开始,就要把问题指出来,还要交二审开庭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等一系列文书,如果二审检察院阅卷了,他还要去找检察官谈谈,尽可能地让办案人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
不同的辩护内容,会对法庭产生不同的影响。既然法律规定律师这个角色,那么在这个角色下,他还是可以做很多事情的,具体来说,就看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以及选择。如果我们相信这个忠诚于法律的角色会带来好处,他做了那么多事情,至少在过程中是站得住脚,是为了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才是百分之百能够保证的“结果”,那么让他充实被告人的辩护力量,或许是无悔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