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22:28:39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
某公司接委托对手机进行数据采集,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在采集过程中盗刷手机中的2万余元。2021年9月,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张某某涉案情节较轻,盗窃金额的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下,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2.案发后张某某家属积极与损失方沟通并取得谅解,其本人有深刻的悔罪表现;3.张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某公司接公安机关委托对手机进行数据采集,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在采集过程中发现手机中存有2万余元,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盗刷,将手机中的2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2021年9月,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张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张某某涉案情节较轻,盗窃金额的量刑标准在三年以下,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辩护人会见张某某了解的情况可知,其涉嫌盗刷两部公安交由其公司进行数据采集的手机,金额合计在两万元人民币左右。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张某某涉案金额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案发后张某某家属积极与损失方沟通并取得谅解,其本人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案发后张某某的家属积极与店铺方沟通,向损失方表示深刻的歉意,并代张某某向损失方赔偿了损失,并承诺后续愿意继续承担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辩护人与张某某家属沟通后了解到的情况,损失方已经收到赔偿款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表示谅解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并希望司法机关对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理。此外,张某某本人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表示认罪认罚。
三、张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一,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张某某盗窃基本事实的证据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也不具有有碍侦查的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第二,张某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张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无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第三,张某某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经辩护人与张某某和本人及其家属沟通确认,张某某保证若能取保候审,将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有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张某某家属也愿意取保候审期间进行对张某某进行监管。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张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